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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附:湖北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 2022-10-21 08:29:01        来源 : 党建在线     浏览次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推进基层公共文化资源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提升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基层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和薄弱环节。近年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成效明显,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城市流动人口大幅增加,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呈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特点,现有的基层文化设施和服务已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一是基层特别是农村公共文化设施总量不足、布局不合理。尤其在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基层文化设施不足的问题突出。二是面向基层的优秀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不足,特别是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种类和数量少,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三是由于缺少统筹协调和统一规划,公共文化资源难以有效整合,条块分割、重复建设、多头管理等问题普遍存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功能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服务效能低等问题仍较突出,总量不足与资源浪费问题并存,难以发挥出整体效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改革任务。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有利于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补齐短板,打通公共文化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有利于增加基层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凝聚人心、增进认同、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积极作用;有利于统筹利用资源,促进共建共享,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巩固基层文化阵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根本,以强化资源整合、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把服务群众同教育引导群众结合起来,把满足需求同提高素养结合起来,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使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得到全面加强和提升,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条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导向,服务大局。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在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人们形成向上向善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用先进文化占领基层文化阵地。
  以人为本,对接需求。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的首要标准,建立健全群众需求反馈机制,促进供需有效对接,真正把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成服务基层、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
  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以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为重点,从城乡基层实际出发,发挥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规划指导,科学合理布局,整合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和服务,促进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形成合力。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变化、文化特点和自然条件等因素,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不同地区建设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各地形成既有共性又有特色的建设发展模式。
  改革创新,提升效能。围绕建设、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和形式,鼓励社会参与和群众自我服务,提高综合服务效益。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范围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形成一套符合实际、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一支扎根基层、专兼职结合、综合素质高的基层文化队伍,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成为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基层党组织凝聚、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
  三、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全面掌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存量和使用状况的基础上,衔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根据城乡人口发展和分布,按照均衡配置、规模适当、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公共文化设施。
  (五)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设施建设。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进一步完善基层综合性文化设施建设标准,加大建设力度。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主要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进行建设,不搞大拆大建,凡现有设施能够满足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的,一律不再进行改扩建和新建。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设施重在完善和补缺,对个别尚未建成的进行集中建设。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主要依托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进行集合建设,并配备相应器材设备。
  (六)加强文体广场建设。与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设施相配套,按照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建设选址适中、与地域条件相协调的文体广场,偏远山区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酌情安排。文体广场要建设阅报栏、电子阅报屏和公益广告牌,并加强日常维护,及时更新内容。配备体育健身设施和灯光音响设备等,有条件的可搭建戏台舞台。
  四、明确功能定位
  (七)向城乡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着眼于保障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和各地实施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自身财力和群众文化需求,制定本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服务目录),重点围绕文艺演出、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方面,设置具体服务项目,明确服务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实现“软件”与“硬件”相适应、服务与设施相配套,为城乡居民提供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八)整合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终端平台优势,整合分布在不同部门、分散孤立、用途单一的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实现人、财、物统筹使用。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依托,推动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供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和数字博物馆等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提供应急广播、广播电视器材设备维修、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等服务;推进县域内公共图书资源共建共享和一体化服务,加强村(社区)及薄弱区域的公共图书借阅服务,整合农家书屋资源,设立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基层服务点,纳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和使用;建设基层体育健身工程,组织群众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等。同时,加强文化体育设施的综合管理和利用,提高使用效益。
  (九)开展基层党员教育工作。结合推进基层组织建设,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作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员教育的重要阵地,发挥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以及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等基层信息平台的作用,广泛开展政策宣讲、理论研讨、学习交流等党员教育活动。
  (十)配合做好其他公共服务。按照功能综合设置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民科学素质行动、社区居民科学素质行动、法治宣传教育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提高基层群众的科学素养和法律意识。要结合当地党委和政府赋予的职责任务,与居民自治、村民自治等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相结合,根据实际条件,开展就业社保、养老助残、妇儿关爱、人口管理等其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推广一站式、窗口式、网络式综合服务,简化办事流程,集中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丰富服务内容和方式
  (十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围绕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改革措施及惠民政策,采取政策解读、专题报告、百姓论坛等多种方式,开展基层宣传教育,使群众更好地理解、支持党委和政府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和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推进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创建和乡贤文化建设,利用宣传栏、展示墙、文化课堂、道德讲堂以及网络平台等方式开展宣传,举办道德模范展览展示、巡讲巡演活动,通过以身边人讲身边事、身边事教身边人的方式,培养群众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引领社会文明风尚;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利用当地特色历史文化资源,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民族歌舞、传统体育比赛等民族民俗活动,打造基层特色文化品牌;积极开展艺术普及、全民阅读、法治文化教育、科学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技能和就业技能培训等,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群众综合素质。
  (十二)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支持群众自办文化,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兴办读书社、书画社、乡村文艺俱乐部,组建演出团体、民间文艺社团、健身团队以及个体放映队等。结合中华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和重大节庆活动等,通过组织开展读书征文、文艺演出、经典诵读、书画摄影比赛、体育健身竞赛等文体活动,吸引更多群众参与。加强对广场舞等群众文体活动的引导,推进广场文化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保持和增强群众性,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载体开展职工文化交流、青少年课外实践和妇女文艺健身培训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引导所联系群众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三)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畅通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渠道,根据服务目录科学设置“菜单”,采取“订单”服务方式,实现供需有效对接。实行错时开放,提高利用效率。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推出一批特色服务项目。广泛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成流动服务点,积极开展文化进社区、进农村和区域文化互动交流等活动。充分发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利用公共数字文化项目和资源,为基层群众提供数字阅读、文化娱乐、公共信息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推广文化体育志愿服务,吸纳更多有奉献精神和文体技能的普通群众成为志愿者,在城乡社区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探索国家和省级文化体育等相关机构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对口帮扶机制,推动国家及省级骨干文艺团体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结对子”。
  六、创新基层公共文化运行管理机制
  (十四)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要实事求是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把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纳入到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上来;宣传文化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分工合作;公共文化体育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十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制定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服务规范。建立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市、县统筹规划,乡镇(街道)组织推进,村(社区)自我管理的工作机制。结合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重点围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运行方式、服务规范、人员管理、经费投入、绩效考核、奖惩措施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实现设施良性运转、长期使用和可持续发展。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十六)鼓励群众参与建设管理。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的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与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使用,加强群众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健全民意表达机制,依托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民主协商,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的重要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保证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十七)探索社会化建设管理模式。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拓宽社会供给渠道,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赞助活动、捐助设备、资助项目、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及采取公益创投、公益众筹等方式,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率先在城市探索开展社会化运营试点,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基层文化设施的运营。
  七、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制定实施方案。各省(区、市)政府要把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作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对接相关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总体思路、具体举措和时间安排。市、县两级政府要结合农村社区建设、扶贫开发、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抓紧制定落实方案。
  (十九)坚持试点先行。要稳步推进,先期确定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地方和部分中西部贫困地区进行试点,并逐步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支持试点地区因地制宜探索符合本地实际、具有推广价值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模式,创新服务内容和提供方式,拓宽优秀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渠道。
  (二十)加大资金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通过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备购置和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予以补助,同时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区予以奖励。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落实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二十一)加强队伍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两委”确定1名兼职工作人员,同时通过县、乡两级统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推广部分地方基层文化体育设施设立文化管理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经验。鼓励“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专兼职从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二十二)开展督促检查。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同时,引入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使用中群众满意度较差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0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6]9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精神,推进我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根本,以强化资源整合、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围绕我省“十三五”发展“率先、进位、升级、奠基”总体目标,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为湖北加快建成文化强省奠定坚实基础,为湖北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条件。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首要标准,对接需求,服务大局,传承先进,文明乡风,发挥好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作为基层弘扬先进文化主阵地的作用。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盘活存量、巩固成果,不搞大拆大建,重在用好现有设施,强化资源整合与集中利用,促进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形成合力。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改革创新、提升效能,及时总结建设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各地形成既有共性又有特色的建设发展模式。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形成一套符合实际、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一支扎根基层、专兼结合、奋发有为的基层文化队伍,形成一批立得住、叫得响的文化活动品牌,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成为我省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基层党组织凝聚、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
  二、规划建设任务
  (四)合理规划布局。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划,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建成一个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各地可根据区域人口分布、设施有效覆盖范围、现有设施条件等,突破行政区划和层级壁垒,合理布局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在已建有市、县级公共文化设施的街道、社区,可通过延伸服务网络、建设服务网点的形式,开展合作共建,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在人口集中的新建小区,须规划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鼓励在人口密集、交通便利、发展连片的相邻行政村(社区)建设区域性公共文化设施,实现共建设施、共享场馆、并网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
  (五)依托现有基础。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原则上以综合文化站为基础建设,加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牌子,在发挥原有功能的基础上,整合广播电视、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等功能;需新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应按照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整合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开展基层党员教育以及配合做好其他公共服务的新功能要求,进行统筹建设。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原则上依托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加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牌子;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托闲置中小学校以及其它城乡社区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建设,并配备相应器材设备。(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扶贫办等)
  (六)落实建设标准。以《湖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中规定的设施标准为基本保障底线,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没有达标的,应通过新建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等方式,三年内达到标准;已达标的,根据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在原文化站基础上增加功能的实际需要,要相应提高设施保障标准。到2020年,全省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要达到国家三级以上标准。村(社区)依托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的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要按标准完善文化活动功能、保障文化活动场地。(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
  (七)抓好配套建设。与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设施相配套,加强文体广场建设。文体广场要尽量与综合性文化设施融为一体,统筹建设;要建设阅报栏、电子阅报屏和公益广告牌,并加强日常维护,增加法治文化元素,及时更新内容;要配备体育健身设施和灯光音响设备等,有条件的可搭建戏台舞台。面向全省特色乡镇(街道)、中心行政村实施“百姓舞台”工程,建设文体广场示范点,统一标识,主要概括为“七有”:有戏台舞台、有活动设备(健身设施)、有宣传设施、有群文团队、有健身队伍、有活动品牌、有管理制度,推动文体广场整体运行效能不断提升。到2020年,全省建成文体广场示范点1000个。(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
  三、明确功能定位
  (八)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按照《湖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自身财力和群众文化需求,重点围绕文艺演出、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展览展示、教育培训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制定本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设置具体服务项目,为城乡居民提供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责任单位:各县级人民政府)
  (九)整合公共文化资源。整合乡镇文化服务中心、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将广播电视“村村响”“户户通”等公益性服务项目、农家书屋、农村电影放映等纳入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实行人、财、物统筹管理、使用。广播电视网络服务等经营性项目纳入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垂直管理。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总分馆制建设,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实现县域内公共图书馆、文化站图书室、农家书屋的图书资源共建共享和一体化服务。整合基层群团组织文化资源,开展文化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各县级人民政府,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科协等)
  (十)开展基层党员教育。结合推进基层组织建设,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作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员教育的重要阵地。发挥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以及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农村智能广播、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等基层信息平台的作用,结合党组织生活、党员活动、党员志愿者活动等基层党员活动载体,广泛开展政策宣讲、理论研讨、学习交流等党员教育活动。(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
  (十一)配合其他公共服务。按照功能综合设置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民科学素质行动、社区居民科学素质行动、法治宣传教育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提高基层群众的科学素养和法律意识。要结合当地党委和政府赋予的职责任务,与居民自治、村民自治等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相结合,根据实际条件,开展养老助残、妇儿关爱、家庭教育、留守儿童帮扶、人口管理等其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推广一站式、窗口式、网络式、网格化综合服务,简化办事流程,集中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责任单位:省委农办、省委政法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科协等)
  四、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十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突出政治主题,采取政策解读、专题报告、百姓论坛等多种方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红色文化教育,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组织群众,把群众团结凝聚在党组织周围。结合美丽乡村、文化小康、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家庭、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乡贤文化建设,利用农村智能广播、农村电影放映、宣传栏、展示墙、文化课堂、法治道德讲堂以及网络平台等方式,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和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培养群众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法治意识,引领社会文明风尚。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注重探索和完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的规范和礼仪,挖掘内涵,规范内容,传承良俗,大力宣传优良家风家训,纯洁民风,深化民族文化认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打造地域特色文化品牌。积极开展艺术普及、全民阅读、法治文化教育、科学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技能和就业技能培训等,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群众综合素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
  (十三)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广泛组织开展全民文化艺术普及、文艺创作表演、全民健身活动。精心组织全省“文化力量·民间精彩”“书香门第·耕读人家”等系列展演展示活动,带动一个乡镇一品牌、一个社区一特色的广场文化建设;结合实际开展年年比、月月演、周周乐等群众性文体活动,开展“文化进万家”“送欢乐下基层”等公益性文化活动,吸引更多群众参与。采取政府统一采购等方式,面向符合条件的国有或民营艺术院团、农村电影院线、各类社会阅读组织,为每个乡镇政府所在地每年免费送戏下乡演出不少于5场,为每个行政村每年免费送戏下乡演出不少于1场、每月放映1场公益电影、每年开展2次以上的全民阅读活动,农家书屋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4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开展职工文化交流、青少年课外实践和妇女文艺健身培训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司法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等)
  (十四)扶持群众文化团队。支持群众自办文化,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兴办读书社、书画社、乡村文艺俱乐部,组建民营演出团队、民间文艺团队、健身团队等。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立各类群众文化团队不少于3支;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立群众文化团队不少于1支。通过“百团千队万能人”扶持工程、“荆楚农村基层文化骨干培训计划”“湖北省百佳社会文艺团队”资助计划,面向民营剧团、民间班社、群众性业余文艺团体、社区和企业文艺骨干、乡土文化能人等群众文化团队和文化人才,以培训辅导、正向激励、项目资助、联系帮扶和发展会员等形式,鼓励扶持群众文化团队发展。结合精准扶贫,组织市(县、区)文化骨干、文艺工作者到基层深入开展主题活动,落实文化扶贫,培养一批群众文化骨干,建立一批有文化传统和文化活力的群众文化团队,鼓励其开展活动并给予奖励扶持。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群众文化团队的领导,加大在群众文化团队中组建党组织力度。提倡有文艺特长、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村(社区)“两委”成员、党员等担任群众文化团体负责人。建立群众文化资源普查机制,以县为单位开展群众文化团队、群众文化人才普查,建立群众文化团队和群众文化人才库;以国家级、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为重点,摸清全省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分布和遗存情况,建立档案和数字资源信息库。制定湖北省文化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引导文化类社会组织发展。(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文化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等)
  (十五)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和评价机制,科学设置公共文化服务“菜单”,开展“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效能。实行错时开放,提高利用效率。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和法律服务,推出一批特色服务项目。广泛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成流动服务点,开展文化进社区、进农村和区域文化互动交流等活动。开展农村公益电影“进社区、进校园、进工地、进企业、进广场”五进工程,在社区、工地、企业、广场每月放映一场电影,中小学每学期放映2场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充分运用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托“湖北省公共文化数字服务平台”,利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和产品,为基层群众提供数字阅读、文化娱乐、公共信息、技能培训、法治宣传教育等服务。加快推进数字文化资源在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应用,完善网络接入和WIFI服务。推广文化体育志愿服务,发挥村(社区)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在文化体育志愿服务中的带头引领作用,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探索省、市、县三级文化体育等相关机构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对口帮扶机制。(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
  五、创新运行管理机制
  (十六)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要实事求是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把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整合、纳入到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上来。宣传文化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分工合作;公共文化体育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共同推动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
  (十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制定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服务规范。建立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由市、县统筹规划,乡镇(街道)组织推进,村(社区)自我管理的工作机制。结合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根据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新的功能定位,重点围绕运行方式、服务规范、人员管理、经费投入、绩效考核、奖惩措施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实现设施良性运转、长期使用和可持续发展。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
  (十八)探索社会化建设管理模式。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拓宽社会供给渠道,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赞助活动、捐助设备、资助项目、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及采取公益创投、公益众筹等方式,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开展社会化运营试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进行科学部署。各市、州、县政府要把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作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对接相关规划,结合农村社区建设、扶贫开发、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抓紧制定落实方案。要稳步推进,可先期确定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贫困地区进行试点,并逐步推广实施。国家和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要率先试点并推广试点经验。支持试点地区因地制宜探索符合本地实际、具有推广价值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模式。(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文化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扶贫办等)
  (二十)加大资金保障。市、县两级要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通过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备购置和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予以补助,同时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区予以奖励。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落实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鼓励城市对农村进行文化帮扶,增加农村文化服务总量,逐步缩小城乡基层公共文化发展差距。(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和《湖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年—2020年),加强乡镇文化工作力量。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根据整合的职能,充实增加相应工作人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文化管理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相关工作人员。鼓励“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专兼职从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责任单位: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二)开展督促检查。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组织文化行政等有关部门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同时,引入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使用中群众满意度较差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8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