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习近平法治思想  /  正文

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治领域改革论纲

发布时间 : 2025-07-12 12:30:43        来源 : 党建在线     浏览次数 :

法治领域改革论纲

作者: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5期。

目 录

目    次

一、法治领域改革的概念分析

二、法治领域改革的总体目标

三、法治领域改革的重点任务

四、法治领域改革的路径方法

内容提要

“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原创性命题,是对“以法治引领改革”命题的必要补充,二者共同完整地勾勒出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改革之力的构成要素包括改革之力的大小、改革之力的方向、改革之力的作用点。改革之所以会产生作用力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其带来秩序更迭,使旧秩序发生“位移”,由此带来发展的动能;二是其通过革除旧弊,破除各领域发展的阻力;三是其具有整合分歧的功能,由此凝聚起社会发展的合力。改革之力之所以能作用于法治,是因为互嵌关系为二者提供了“接触面”,且法治领域是改革的主要阵地,为改革之力发挥作用提供了时空条件。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应重点关注四个事项:以“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改革观推动法治领域改革;以改革战略推动形成法律发展新范式;以改革需求激发法治活力;从改革经验提炼法理,推动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

一、法治领域改革的概念分析

法治领域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法治新概念新命题,是观察和解读当代中国和世界法治发展趋势的重要概念工具。这一概念与政治界、法学界过去所讲的法律改革、法制改革等概念,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显著的差别。笔者将通过对这三个概念的比较分析,阐释法治领域改革概念在时代蕴涵力、理论解释力、实践变革力上的显著优势。

(一)法律改革

法律改革(legal reform),是中外法学界通用的法学概念,主要是指法律制度或规则的改革。英国学者曼彻斯特解释说:“这个短语可以指法律领域内的各种重要性不同的变革,从相对细微的法令修正直至对整个部门法或法律制度本身进行根本的改革。”这一概念的显著优势是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可以在古今中外各个时代和各个国家等各种场合下普遍使用。因此,法学学者特别是法律史学者和比较法学者广泛运用这一概念来描述古今中外各种法律制度变革现象,如北魏孝文帝法律改革、英国亨利二世法律改革、清末法律改革等。

这一概念也有其局限性。第一,在当代世界各国,由于议会立法特别是政府立法已成为常态化行为,每天都有大量新法律制度涌现,法律制度改革已成为司空见惯、不足为奇的现象。第二,这个概念把重心放在立法层面的规则或制度变革,而忽略了更重要的法律运行体制改革,甚至将这类改革排除在外。在当代世界各国,立法、执法、司法等体制改革,乃是法律领域更具冲击力、穿透力的重要改革。

(二)法制改革

法制改革(legal system reform),是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使用得较多的法学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比法律改革更为宽广,包括从法律制度到法律观念、法律体制、法律实践等各方面变革。早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有学者指出:“所谓法制改革,是指对中国现行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在内的整个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革新。”有学者认为:“法制改革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硬体和软体、表层和深层。就我国当前的法制改革而言,最重要的是政治体制的改革、法律体系的重构和法的精神的转换。”

同法律改革概念一样,法制改革概念具有较强的时空适用性,能够在古今中外语境下广泛使用。同时,法制改革概念又比法律改革概念的内涵更丰富,涵盖了法律领域的理念变革、体制变革、实践变革等现象,具有更强的统摄力和解释力。不过,法制改革概念将传统社会(人治模式)的法制改革同现代社会(法治模式)的法制改革等而视之,模糊二者的区别。近年来,政治界和法学界越来越强调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一系列历史性变革,法治改革、法治领域改革等概念应运而生,取代了既往的法制改革、法律改革概念。

(三)法治领域改革

法治领域改革(reform in the field of rule of law),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述的重要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法治领域改革”概念:“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

法治领域改革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背景下提出的概念,被视为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首先,法治领域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如果完全停留在旧的体制机制框架内,用老办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来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要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次,法治领域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全面深化改革覆盖到国家治理所有领域的改革,其中包括法治领域改革。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党的制度建设等领域改革,必然呼唤和催生法治领域改革,也需要法治领域改革予以保障和促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历次战略部署,都把法治领域改革作为重点任务,体现出对法治领域改革的高度重视。

与法律改革、法制改革概念相比,法治领域改革概念具有两个显著优势。一是凸显了法治体制改革的优先地位。这是因为,法治体制是现代国家法治运行的底座和基石,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的质量、效率、成效具有决定性影响。法治体制改革包括立法体制、行政执法体制、司法体制、守法激励机制、法治监督体制、法治保障体制、涉外法治体制等体制机制变革。进入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关于法治领域改革的顶层设计,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出发,聚焦于法治体制改革,致力于破除法治体制障碍,推动构建更为科学先进的法治体制。二是扩大了改革范畴的覆盖面并增强其穿透力。如后所述,受习近平法治思想“大法治观”的影响,法治领域改革的范围已不限于传统的国家法领域的制度变革,还包括党内法规领域的制度变革、党政规范性文件领域的制度变革、社会规范体系领域的制度变革。因此,法治领域改革是一个更具时代蕴涵力、理论解释力和实践变革力的学术概念。

值得指出的是,在术语表达上,一些学者习惯于把“法治领域改革”简化为“法治改革”。这种表达方式虽然有文字简洁之优势,但容易产生语义上的多解和歧义。一是容易把法治改革理解为法治化的改革,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的改革。有的学者就是从这一角度提出了法治改革观。“法治改革观是指用现代法治作为目标确定改革的目标,以法治方式促进推动改革。”二是容易把法治改革理解为对法治自身的改革。法治是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状态,法治领域改革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法治。其实,使用“法治改革”术语的学者所讲的改革,并不是指对法治自身的改革,而是指对法治领域的各种观念、体制、制度、做法的变革。因此,“法治领域改革”这一术语更为妥当和精准。

二、法治领域改革的总体目标

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国法治领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这一目标概括为“两个更加”,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笔者把“两个更加”的基本标志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

(一)法治运行体制更为健全

法治运行体制是有关法治决策和运行的各种权力配置的体制,在法治建设和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决定性意义的要素。西方法治运行体制是在各种政治力量长期斗争和博弈过程中建立的,是一种以多党竞争、多权鼎立为基础的分权制衡体制。这种体制有其历史进步性和实践合理性,但也有不可克服的内在弊端,即各个政党、各个权力部门各行其是、互相掣肘,甚至相互对抗、相互否决,不仅难以在并不复杂的社会问题上产生集体共识和行动,而且有可能因一些权力部门的任性而出现法治倒退局面。当代中国法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产生了既有集中统一又有分工负责、既有协作又有制约、既有公正又有效率的新型法治运行体制。

新时代新征程法治领域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贯彻现行宪法和党章关于党和国家机构体系的制度设计,健全法治领导和运行体制,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法治机构职能体系。其一,统一领导。党的领导的显著优势就在于破除法治建设的分散化、碎片化倾向,增强法治建设的统一性、协调性。应坚持党中央对法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提高党的领导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其二,优化分工。按照专业性、适配性、集约性等原则,优化法治机构的职权职责配置,确保各个法治机构高质高效地履行好各自职责。其三,配合有力。健全法治机构在法治运行过程中互相配合和互相协作的体制安排,统一思想认识和业务标准,防止不同机构之间基于部门利益互相掣肘、互相否决。其四,制约有效。健全法治机构在法治运行过程中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制度设计,强化前后环节上的信息反馈和问题纠错机制,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法治规范体系更加完备

这里所讲的法治规范体系,是指法治建设所需要的各类治理规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党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社会规范体系等几类规范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大法治观”,突破了传统的国家法中心主义的法治观,不仅明确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范畴,而且将党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社会规范体系等规范体系建设纳入法治工作领域,推动形成各类规范体系一体建设的新格局。“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贯彻这种“大法治观”,对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党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社会规范体系进行了战略部署,推动各类规范体系衔接协调。

新时代新征程法治领域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大法治观”,完善各类规范制定体制,推动形成更加完备、更加协调的法治规范体系。其一,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健全立法体制,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健全党内法规制定体制,及时进行党规立改废释纂,推动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其三,完善党政规范性文件体系。健全党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党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清理,确保各类“红头文件”符合中央方针政策和国法党规规定。其四,完善社会规范体系。制订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建立分种类、多层级的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社会规范制定的引导和监督,推动完善社会规范体系。

(三)法律公平正义更为坚实

正义是社会的首要美德,是法治的生命线。法治是向社会输送法律公平正义产品的事业,法律人是为社会生产法律公平正义产品的工程师。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将公平正义视为法治的核心价值,而且提出更高层次的法律公平正义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新时代新征程法治领域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坚持更高层次的法律公平正义标准,向全社会提供够得着、看得见、听得懂、到得快、能兑现的公平正义,“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所谓够得着,是指法律公平正义大门向所有人敞开,能让所有人便捷地进入。“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法机关,不能搞成旧社会‘官府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所谓看得见,是指法律公平正义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让当事人和公众看得见。“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所谓听得懂,是指法律公平正义不仅让法律人可理解可接受,而且要让当事人和公众可理解可接受。“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到得快,是指法律公平正义绝不能迟到,必须及时送达至当事人和社会。所谓能兑现,是指法律公平正义可执行、可兑现,即生效的司法文书得到严格执行,当事人胜诉权益得到应有保护,违法犯罪人员受到应有惩罚。

(四)人权法治保障更为充分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最神圣的使命。法治因尊重人权而崇高,因保障人权而美好。从法治角度看,随着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然转化为人权保障的更高期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美好生活的期待,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方面的权利需求,统筹推进经济发展、民主法治、思想文化、公平正义、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建设,全面做好就业、收入分配、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扶幼等各方面工作,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中全方位提升各项人权保障水平。”

在新时代新征程,“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其一,扩大人权法治保障的范围。适应人民群众权利需求增多的新形势,人权法治保障的范围应从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政治权等传统权利扩大到信息权、数据权等新型权利,从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等底线权利扩大到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高线权利。其二,拓展人权法治保障的空间。适应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人权法治保护的地理空间应从境内拓展到境外,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其三,延伸人权法治保障的链条。“人权的制度,最主要的是其两大机制,一为人权侵害的预防机制,一为侵害发生后的矫正机制。”但传统的人权法治保障机制主要是人权侵害发生的事后救济机制。拓展人权保障链条,就是要构建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到事后救济的全方位全过程的人权保障机制,尽可能让人权不受非法侵害。其四,提升人权法治保障的实效。“一国人权状况好不好,关键看本国人民利益是否得到维护,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否得到增强,这是检验一国人权状况的最重要标准。”提升人权法治保障实效,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评价标准,由人民群众感受和评价人权法治保障成效,让人民群众成为人权法治保障的最大受益者。

(五)权力制约监督更加有力

制约和监督权力是现代法治最重要的功能。权力本身无所谓善恶,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则为善,在法治轨道之外行使则为恶。“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新时代新征程法治领域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让权力在监督下在阳光下运行,有效遏制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其一,织密以制度制约权力之网。坚持依法依规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健全权力运行各领域各环节的各类法律制度,构建起防范权力滥用的制度堤坝。其二,强化以权利制约权力之力。拓展公众参与立法、执法、司法的渠道,更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让社会监督成为无所不在、无时不在的监督。其三,完善以权力制约权力之道。与以权利制约权力相比,以权力制约权力是一种地位更对等、信息更对称、手段更有力的制约形式。强化立法执法司法责任制度,健全国家机关互相制约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效能。其四,打造以科技制约权力之笼。现代科技既可以给公权力赋能,又可以把公权力关进铁笼。加快推进权力运行领域的科技应用,推动权力运行全过程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让权力运行过程可留痕、可监控、可回溯、可问责。

(六)服务经济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评价法治建设的成效,不仅要看法治的内在方面,即法治体系的成熟、先进和发达程度,而且要看法治的外在方面,即法治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成效。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均有力证明,法律制度在促进经济增长和繁荣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美国经济学家诺斯和托马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提出,有效的所有权制度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也是西方世界兴起的主要原因。习近平总书记在分析中国法治在经济社会发展上的作用时指出:“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之所以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同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

新时代新征程法治领域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进一步健全法治服务经济发展的制度机制,以法治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其一,加强产权保护。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有效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创造活力。其二,优化营商环境。改善执法、司法和政务服务水平,营造开放包容、执法规范、司法公正、预期明确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其三,依法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健全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推进经济法治现代化,以法治遏制政府部门不当干预经济的惯性和冲动,防范政府部门非法侵扰侵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其四,提高执法司法效率。深入推进执法司法体制改革,提高依法公正高效执法司法水平,推动涉案财产尽快结束争议状态、获得高效率运用。

(七)国际法治领导力和贡献力显著提升

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软实力,不仅要看其法治在国内的影响力和贡献力,而且要看其法治在全球的影响力和贡献力。当前,世界变乱交织,百年变局加速演进,进入动荡变革期,国际法治公共产品供给严重滞后。中国作为负责任的世界大国,应肩负起国际法治公共产品供给者的重任,积极引领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际法治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国际法治领导力和贡献力。

在当今世界,一个法治强国的国际法治领导力和贡献力至少体现在五个方面。其一,对全球法治议题具有引领和攻坚能力,主持或主导国际规则制定,在全球治理公共性问题提出有效法律解决方案。其二,法律制度和法治文明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被其他国家自愿学习和借鉴。其三,拥有一批具有国际美誉度和公信力的司法、仲裁、调解机构,成为国际经贸争端解决的重要选择地。其四,律师、安保、会计等服务行业具有全球竞争力,能够为全球跨国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其五,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居于世界领先水平,成为全球法学研究高地和法学留学生目的地。

三、法治领域改革的重点任务

法治领域改革是牵涉面广、硬骨头多的改革领域。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领域改革作为各领域改革的第一梯队,一直勇往直前、披荆斩棘、攻坚克难,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实质性成就。进入新时代新征程,面对国内外形势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法治领域改革的辐射面更广、复杂度加大、任务量增多,需要持续发力、久久为功。

(一)优化法治机构职能体系

法治机构职能体系是法治运行体制的主体结构,直接决定法治运行质量和效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优化法治机构职能体系作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点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标志性、创新性改革举措,如成立党的法治建设议事决策协调机构、设立监察委员会、将政府法制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合并等,推动法治机构职能体系实现系统性重构。在新时代新征程,应按照现行宪法对国家机构体系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深化细化党和国家法治机构改革,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法治机构职能体系。

一是完善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应坚持党中央对法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法治工作,各级党委政法委归口管理政法工作,各级法治机构党组(党委)主管主抓的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格局,把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转化为法治建设实效。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不少职能相近、联系密切的党政机关进行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党政机构融合格局显著增强。党政机构融合模式的法治体制优势在于,缩短了从党的决策到政的执行的运行链条,有利于减少运行过程中信息损失、能量损耗、权力梗阻,从而最终提高法治工作效率。但这一模式也带来新问题,即如何对其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和法律救济。因此,应探索构建党政机构融合后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救济机制,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是优化人大推进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确立了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统领性地位。在国家法治运行上,人大承担着国家立法、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维护法治统一等重要职责,在推进法治建设上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健全人大在立法上发挥主导作用的体制机制,完善牵头起草重要法律法规草案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健全人大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制度,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健全人大对执法司法工作监督的机制和方式,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权威、尊严。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确保各国家机关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三是优化法治实施机构职能体系。法治实施涉及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多类国家机构,应理顺各自职权职责和分工协作关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聚焦法治实施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多项改革任务。其一,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推进执纪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完善线索移送机制、证据收集与转换机制、案件查办协作机制,保持司法程序规范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其二,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聚焦有案不立、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推动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刑事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犯罪或经审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向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其三,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根据宪法的规定,这五个机关(五种权力)在刑事案件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上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下一步的改革任务是,聚焦五个机关权力运行和工作衔接上的争点堵点断点问题,提出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推动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四是优化各类法治机构职能体系。这就是,理顺法治机构统与分、上与下的关系,构建起布局科学、上下一体、运行高效的法治机构体系。就统与分的关系而言,主要是处理好普通法治机构与行业或专门法治机构的关系,如普通审判机关与专门审判机关、普通检察机关与专门检察机关、普通公安机关与行业公安机关的关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规范专门法院设置。这就要求,对各类专门法院的增设,应坚持审慎、理性、克制原则,严格专门法院设立的标准、程序,防止专门法院设得过多过滥,出现普通法院空心化、司法权碎片化的问题。就上与下的关系而言,主要是优化各层级法治机构的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治机构之间关系。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法治机构上下关系有领导、监督、垂直管理等类型,需要根据各自规律特点进一步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机构的职能分工。

五是优化各类法治机构内设机构体系。法治机构的内设机构怎么设置,不仅事关法治机构各种职责职能的充分行使,而且事关法治机构党务政务业务运行的效能效率。新时代以来,随着不少法治机构特别是政法机关职能大调整,内设机构改革成为法治领域改革的重点任务。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被视为197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以来规模最大、调整最多、影响深远的改革。在当前法治机构职能相对稳定的形势下,如何优化机构设置、职能配置、资源配置,构建设置科学合理、职能划分明确、运行高效顺畅的内设机构体系,仍然是法治领域改革的重要任务。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均对内设机构改革进行了新部署。

(二)深化法治规范制定体制改革

此处所指的法治规范,包括前述的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党政规范性文件、社会规范等四类规范。因此,深化法治规范制定体制改革,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党内法规制定体制、党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社会规范制定机制。

一是完善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改革是法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立法体制机制改革提出了重要举措,推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这包括: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充分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形成立法工作强大合力。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工作机制,丰富和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完善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听证、评估等机制,健全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确保立法更好反映民情、表达民意、凝聚民智。

二是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改革,做好顶层设计、查漏补缺、提质增效文章,面向实践需要,及时将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法规制度轨道上向纵深发展。”完善党内法规体制机制,就是健全党内法规的规划、立项、起草、审议、备案等制度,做好党内法规立改废的“加减乘除法”,提升体系的集成性、文本的适配性、规范的周全性,构建科学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体系。

三是完善党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党政规范性文件是党政机关制定的涉及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目前,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尚未出台专门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只有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可作为依据,缺少长久性、系统性的制度规定。鉴于党政规范性文件在治国理政的重要地位,有必要像制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一样,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专门法规,完善党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健全党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提高党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四是完善社会规范制定机制。社会规范的制定权通常被认为属于非政府组织的自治权范畴。但由于单位规章、行业规章、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会影响到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甚至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社会规范如何制定越来越成为立法规制和司法审查的对象。例如,《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等。《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加强对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制订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使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因此,应结合健全基层民主制度、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等改革任务,推动各类单位和组织完善社会规范制定机制,构建起体现民主、法治、人权保障精神的社会规范制定机制。

五是完善各类规范体系衔接协调机制。在法治规范体系中,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居于统领性、基础性地位,其他规范体系必须同宪法法律保持一致,做到彼此衔接协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等多项改革任务,确保各类规范体系在合宪的基础上衔接协调。一是完善备案审查制度。适应备案审查主体多元化多级化的新形势,构建多元多级备案审查体系衔接联动机制,统一审查方法及其程序。二是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宪法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应从规划、制定、备案审查、清理等多环节入手,确保党内法规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和谐一致、相辅相成。三是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这不仅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遵守党政规范性文件,而且便于加强对党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三)深入推进法治实施体制改革

法治实施体系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点难点,法治实施体制改革是法治领域改革的主体工程。法治实施包括执法、监察、司法、守法等环节,法治实施体制改革包括执法、监察、司法、守法等领域体制改革。

一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是把本本上的法转变为行动中的法的关键环节,也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行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法治领域改革的重点难点任务。其一,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针对政府职权职责不清、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项目,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其二,深化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为确保行政执法权在基层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合理划分乡镇(街道)与县级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并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乡镇(街道),将基层承接不了的行政执法事项收回县级职能部门。其三,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着眼于解决群众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问题,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统一行政执法行为标准和尺度,健全落实行政执法审核、公示、公开等制度,让每一次执法行为都经得起群众围观和视频晾晒。

二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为提高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进行战略部署,2023年修改后的《监察法》对完善监察制度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包括,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严肃查处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健全监察对象合法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避免或者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完善各类监察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确保严格依法慎用监察强制措施。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健全追逃防逃追赃机制,集中整治跨境腐败问题,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三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综合配套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进入到精细化配套和协同性保障新阶段的标识性范畴,目标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其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既要切实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办案权,又要健全司法行为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和惩戒制度,真正做到有权与有责、放权与控权相统一。其二,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着力解决法院设置和行政区划高度重合导致的诉讼“主客场”“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等问题,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构建起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的机制。持续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更有效地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平正义不折不扣兑现。其三,健全人权司法保障机制。着力解决司法过程中非法侵害涉案当事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问题,完善司法强制措施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依法严格审慎使用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司法强制措施,依法查处司法人员非法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非依法定理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查阅和披露轻微犯罪人的犯罪记录,促进本人顺利回归社会,消除其犯罪记录对家庭成员的影响。

四是完善全民守法激励机制。公民是否尊法守法,不仅取决于本人内在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而且受制于外在的法治环境和条件。因此,要完善全民守法激励机制,持续改善外在环境和条件,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其一,通过科学立法和严格执法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让遵纪守法成为理性选择。其二,完善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善行义举的法律保护机制,激励人们依靠个人力量维护合法权益,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其三,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让人民群众获得更便捷的法律服务。其四,完善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善于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普法宣传,推动法治精神、法治理念走进百姓心田,让法治成为全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其五,推进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维护秩序等信访工作全过程法治化,依法打击闹访、缠访等现象,引导信访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信访机关依法解决诉求。

(四)完善涉外法治体制

涉外法治是国家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突出短板和紧迫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聚焦涉外法治建设的短板弱项,提出了一系列深化涉外法治领域改革的重点任务,推动构建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

一是完善涉外立法工作机制。“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这要求,着眼于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应加快涉外领域立法,以法斗法、以法制法,充实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着眼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加强涉外经贸立法,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健全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

二是完善涉外法治实施体制。“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这要求,健全国际执法安全合作机制,依法打击各类跨国违法犯罪行为,提高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能力。健全涉外司法审判制度、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打造一批有国际美誉度和公信力的涉外司法、仲裁、调解机构,让更多跨国民商事纠纷在中国解决。健全涉外守法机制,引导中国公民和企业在境外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善于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三是完善海外利益保护机制。“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是涉外法治建设急中之急的任务。健全领事保护和协助机制,加强我国驻外外交机构的法治工作力量配置,完善域外法律风险预警、评估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提高事前预防、事中保护、事后处置的能力。加快实施律师业走出去战略,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律所品牌,形成数量众多、结构合理、世界一流的律所品牌集群。加快实施安保业国际化发展战略,打造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安保企业,提高在海外复杂环境下安保服务能力。

四是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输送机制。构建“理论+实务”“法律+外语”“境内+境外”的多方协同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产学研用融合的教育联动机制,培养政治立场坚定、专业功底深厚、外语交流娴熟、业务能力高超的涉外法治人才。健全国际组织法治人才的推荐和输送机制,有组织地推荐中国优秀法治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支持优秀法治人才竞选国际组织重要职务,让国际法治舞台有更多中国面孔、中国声音、中国元素。

五是完善深度参与国际法治建设机制。立足于承担国际法治公共产品供给者的大国责任,构建起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从国际法理论研究、国际法规则制定、跨国执法合作机制设计、国际司法机构创建等多方面发力,推动完善国际法治体系,以国际法治促进全球善治。

(五)健全法治监督体制

法治监督体制改革,是完善法治监督体系、加强权力制约监督的根本要求。深化法治监督体制改革,就是要聚焦立法、执法、监察、司法等权力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改革措施,构建起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确保立法、执法、监察、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一是健全立法权监督机制。加强对立法权的监督是法治监督体系建设的新课题新任务。以立法合宪性、合法性、实效性的监督为重点,完善立法事前论证、事中审查、事后评估制度,构建起立法工作全过程自我监控机制。健全立法立项、起草、听证、审议、表决等各环节公开机制,让立法工作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处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法规规章等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建立健全立法工作责任制,对立法失职、“放水”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设定和追究责任。

二是健全执法权监督机制。对执法权的监督始终是法治监督的重要领域。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决策、违法文件等现象的发生。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以及选择性执法、远洋捕捞式执法等行为的违法主体的追责力度。

三是健全监察权监督机制。坚持监督者必受监督,按照《监察法》《监察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确保监察权受监督、有约束,坚决防治“灯下黑”。完善监察程序、严格批准权限,健全监察机关内控机制,严格对监察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健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刑事司法程序,充分发挥起诉和裁判标准的规范、指导作用,加强检察权、审判权对监察权的制约监督,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四是健全司法权监督机制。“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健全司法机关的层级监督机制,完善司法机关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明确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防止司法权滥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健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互相制约机制,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律师在监督司法上的专业和信息优势,健全律师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律师在司法全过程中的监督权。

(六)创新法治保障制度

法治保障体系作为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治保障、组织保障、队伍保障、教育保障、科技保障、文化保障、经费保障、设施保障等保障条件构成的有机整体。法治保障体系是影响法治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因素。没有各类保障条件的强有力支撑,法治体系就难以高质量高效率运行。从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法治实践来看,法治保障条件落后或薄弱是制约法治现代化发展的瓶颈性因素。因此,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抓紧健全法治保障制度,补齐法治保障条件上的短板弱项,构建起科学完备、支撑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一是创新法治队伍建设体制机制。法治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专业力量。应进一步完善党管法治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健全法治队伍职业保障制度和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完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构建起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制度体系,大力提高法治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

二是创新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法学院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在法治人才保障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应完善法学院校与法治机构协同育人机制,共同开展课程设置、教材编写、教师团队、就业创业、研究智库等方面建设,推动法学教育和法治实践深度融合。构建实践导向型课程体系,编写更多法律实务教材,完善法律实习实训体系,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战实操能力。

三是创新法治科技研发应用机制。现代科技是法治建设的强大动能,是破解法治难题困境的重要利器。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法治建设主战场,健全原创性引领性科技重点攻关机制,突破法治领域科技发展的各种“卡脖子”难题,确立起中国在世界法治科技发展上的领跑地位。健全法治建设财政保障体制机制,持续加大国家财政投入,加快推进各类数字法治新基建项目建设,推动构建世界领先的数字法治文明新形态。

四是创新法治文化建设体制机制。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文化保障。活生生的法治实践是最好的法治教育课堂,应运用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实践课堂,充分发挥典型法例、案例、事例传播法治精神、引领法治风尚的积极作用,构建起公民法治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的实践养成体系。法治文化传播体系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应加快构建“报、网、端、微、屏”等构成的法治全媒体传播矩阵,推进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增强法治文化的穿透力和传播力。

(七)健全依规治党体系

“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依规治党体系既是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代新征程,应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完善立规、守规、执规体制机制,构建起要素齐全、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依规治党体系。前面已论述了完善立规体制机制问题,此处只讨论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健全守规体制机制。健全落实党内法规公开制度,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极少数情形外,党内法规均应通过各类媒体公开发布,让广大党员知规懂规。坚持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性教育相结合,健全党内法规学习教育机制,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党规意识,将党内法规具体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严格党员领导干部尊规守规用规机制,发挥好以上率下、上行下效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是健全执规体制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明确各级各类党组织执规职权职责,横向上合理界定执规权责分工,纵向上科学划分执规权力层次等级,构建起统分结合、各司其职、上下贯通的执规体系,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坚持执规没有例外,健全党内法规面前人人平等机制,对违规违纪行为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

三是健全党规实施监督体制机制。“抓好法规制度落实,必须落实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督察和专项检查。”应完善常规督查、专项督查、综合督查等督查机制,健全落实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制度,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

四、法治领域改革的路径方法

从中外历史看,法治领域改革既牵涉到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变革,又涉及国家权力结构的重要调整,容易遇到各种挑战和阻力。特别是当改革举措会改变既有利益和权力格局时,就很容易形成反对改革的声音和力量。因此,“要善于运用科学的方法推进改革,系统布局、谋定而动,避免盲动、进退失据等现象”。

(一)坚持党的统一领导

改革是有组织、有领导的集体行动,首先要解决好由谁来领导的问题。法治领域改革特别是法治体制改革,往往涉及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权力格局调整,涉及国家宪法和法律重要制度变革,只能由一国最高政治权威统一领导和部署。在现代政党政治下,法治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通常由强有力的执政党或执政集团部署和实施。在当代中国,这个最高政治权威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领域改革应由中国共产党特别是党中央进行统一领导。进入新时代,中国法治领域改革已形成了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一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法治领域改革重大事项。党的二十大报告不仅专章部署了法治领域改革事项,而且在报告其他部分部署了国家治理各领域有关法治的改革事项。二是以中央全会形式研究部署法治建设重大问题。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法治领域改革问题,“这次全会提出了18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许多都是涉及利益关系和权力格局调整的‘硬骨头’”。其他中央全会,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九届三中全会、二十届三中全会等,都对法治领域改革进行重要部署。三是以中央工作会议形式研究部署法治领域改革工作。2020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对法治领域改革工作作出顶层设计。四是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研究审议法治领域改革的重要文件和重大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讨论和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其中就包括法治领域改革的重要文件和重大问题。例如,《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就是经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的。五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研究审议法治领域改革重大事项。2018年成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研究部署和统筹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工作。实践证明,坚持党中央对法治领域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既有利于把握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确保不犯方向性、颠覆性错误,又有利于统筹协调各方力量资源攻坚克难,确保改革取得预期的成效。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改革是有目的、有指向的集体行动,要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法治领域改革的根本立场和根本指向。“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一是坚持把人民主体地位贯穿于法治领域改革决策和实施全过程,保证改革决策和实施充分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集中民智,让人民群众成为改革的最高决定者。只有始终坚持在民主轨道上部署和实施法治领域改革,才能有效避免古代变法运动所具有的少数政治精英操弄、利益集团激烈斗争等痼疾。中国传统社会的变法往往是以人治、专制等非民主、非法治方式来强制推行的,因而容易出现人存法举、人亡法息的结果。二是坚持把保障人民权利作为法治领域改革的根本目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人民群众成为改革的最终受益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是坚持把深入民心、赢得民心确立为努力方向,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法治领域改革成效的根本评价标准,让人民群众成为改革的最终评判者。“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

(三)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

改革是有方向、有原则的集体行动,要解决好走什么路的问题。法治领域改革,应坚持从现实国情出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照抄照搬外国法治模式和制度,又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盲目冒进。一是坚持把握原则、坚守底线。从中国法治实践需要出发,合理借鉴世界法治文明先进成果,但绝不能做西方法律制度的搬运工。“法治领域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必须把握原则、坚守底线,决不能把改革变成‘对标’西方法治体系、‘追捧’西方法治实践。”二是坚持推陈出新、破旧立新。加强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鉴别分析,既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又要坚决革除一切陈旧落后的法律观念和行为习惯,推动构建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三是坚持循序渐进、量力而行。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合理引导改革预期,合理确定改革方案,避免提出脱离实际的改革口号、改革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能急于求成、好高骛远,不要把调子起高、胃口吊高。”

(四)坚持遵循法治规律

改革是管长远、求长效的集体行动,要解决好如何科学设计改革方案问题。法治领域改革,应坚持依据法治规律设计改革方案,运用法治规律破解改革难题,确保法治领域改革成果经得起历史检验,坚决防止今天的改革成果成为明天改革的对象。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司法体制改革时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

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一样,法治领域有其运行的客观规律。问题的要害是,改革者如何寻找和确定法治规律?一是从先进的思想文本中寻找。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总结了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规律,为改革者寻找和发现法治规律提供了权威来源。二是从宪法和法律文本中寻找。例如,我国《宪法》第127条、第140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法治机构权力配置上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规律。前述的“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的改革举措,充分体现了宪法所确立的这一法治规律。三是从法治实践成功经验中寻找。例如,在长期法治实践中总结出来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枫桥经验”等历久弥新的宝贵经验,就蕴含和体现了法治基本规律和原理。

(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改革是有规矩、有约束的集体行动,要解决好以什么样的方式推进的问题。与其他领域改革相比,法治领域改革同国家法律规定关系更加密切,更应当严格遵循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施改革,以立法引领改革进程,以法治规范改革行为,以立法固化改革经验,以法治增强改革效能,努力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的表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法治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则:“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一是坚持以立法引领改革进程。主动适应改革决策部署,及时开展立改废释工作,确保改革于法有据。“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二是坚持以法治规范改革行为。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或授权规定实施改革,绝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搞改革,确保改革依法有序推进。三是坚持以立法固化改革经验。“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四是坚持以法治增强改革效能。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渠道,推动改革举措和经验法律化,并得到全社会认同和遵行。

(六)坚持系统谋划和布局

改革是有规划、有程序的集体行动,要解决好以什么样的步骤措施推进的问题。法治领域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应把握各项改革任务的整体关联性、层次结构性、先后时序性,制定好时间表、路线图和施工图,促进各项改革协调配合、系统集成,增强改革的整体性、协同性、实效性。一是坚持先规划后实施。坚持谋定而后动,先对各项改革举措进行科学论证,制定出整体性规划方案,然后再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优化。二是坚持先试点后推开。对实践经验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任务,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授权,在部分地方进行试点,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后,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三是坚持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改革入手,打好攻坚仗突破仗,推动法治领域改革取得整体性进展。四是坚持以督察评估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督察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短板、纠正偏差。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要敢于亮黄牌、掏红牌。”“对已经出台的改革举措,要加强改革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注意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这就要求,建立健全法治领域改革的督察督导和评估评价机制,及时纠偏差、补短板、强弱项,引导改革取得预期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