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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 更好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 2024-02-28 15:24:22        来源 : 党建在线     浏览次数 :

国新办发布会介绍

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取得积极成效

2024-02-23 08:42:07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乔文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201911日成立以来备受社会关注。五年来,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情况如何?2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周翔出席发布会,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和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谢应君主持发布会。

发布会还同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成立以来,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国际化”要求,扎实有效推进各项工作。截至20231231日,法庭共受理案件18924件,审结15710件,审判质效明显优于改革前的审理机制,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制度优势,切实加强了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法庭充分发挥集中审理优势,有效激励保障科技创新。”陶凯元介绍,法庭贯彻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坚持严格保护,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大侵权赔偿力度,高额判赔案件越来越多,2023年在8起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此次发布的案例中,香兰素案、蜜胺案、橡胶防老剂案等判赔均超亿元。

法庭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和定期发布裁判要旨、典型案例等,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探索专利民事与行政案件协同审理,牵头建立“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和共享机制,建立全国首个技术类知识产权裁判数据库,大力推进在线诉讼,促进提升审判质效。

目前,法庭试点工作已顺利通过中国科协和中国法学会的第三方评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专题审议,有关评估和审议意见一致认为,试点已经取得改革预期目标。

评估显示,法庭裁判标准进一步统一,审判质效进一步提高。法庭通过集中管辖全国范围内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从体制上解决了过去存在的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也有效解决了当事人对地方保护的担忧。五年来,民事实体案件改判率19.6%、调撤率37.0%,高于改革前;行政实体案件改判率7.1%,与改革前基本相当;民事、行政实体案件发回重审率分别为1.2%0.15%,远低于改革前;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短于改革前。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社会长期关注的焦点和热点。

评估显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法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共审结涉外案件1198件。目前,我国已成为审理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案件最多的国家,法庭形成了一批标杆性裁判并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我国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之一。

法庭受理案件类型与我国科技创新、市场竞争和对外开放同频共振,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占比超三成,有效促进了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市场竞争,积极助力提升国家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批准设立法庭的决策十分英明、完全正确。”陶凯元表示,作为司法改革新生事物,目前知识产权法庭运行还存在职能定位和基础保障需进一步优化加强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坚持既有改革方向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代化,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 更好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知识产权法庭和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答记者问

2024-02-23 08:40:06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乔文心

2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周翔出席发布会,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和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年来,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取得了积极成效。请问,法庭作为目前我国唯一一个专门化国家层面的审判机构,下一步深化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什么?

陶凯元:感谢您对法庭未来发展方向的关心和关注,我相信这也是在座各位记者和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法庭成立五年来,积极探索和不断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工作成效颇为显著。法庭五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的这一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未来的改革应该继续坚持这样一个基本的方向。结合当前法庭运行的情况和面临的机遇挑战、形势任务,我认为未来深化法庭改革重点要采取以下两方面的举措。

第一,要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要深入总结改革的成绩和经验,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提出的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完善上诉审理机制要求,切实采取措施优化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这是未来非常重要的改革方向和任务,纲要对我们提出了机构机制两方面的要求,前面我介绍时讲到,法庭三年试点结束后中国法学会和中国科协两个第三方机构进行了评估,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专题汇报并进行审议。在评估和审议的过程中,大家都提出要在法庭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意见和建议。我认为,这是一个比较理想也切实可行的方案。如果能实现这一目标,将极大有助于更好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服务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当然,要实现这个目标,目前还需要广泛凝聚社会各界的共识。

第二,加强法庭全方位的基础保障。要在人才队伍、办公场所、基础设施等各方面加强法庭的保障力度,确保审理机制、法庭工作稳定高效运行。当前,重点是要加快推进面向全国法院的专业人才集中选调工作,应该说是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条线的一件大事。现在我们的法庭是在比较艰苦的条件下满怀激情地干事创业,欢迎记者朋友们到知识产权法庭实地参访。

总之,法庭改革的推进和深化,要以更好发挥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职能作用为基本目标,以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根本宗旨。

问: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以及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请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了哪些工作?下一步有何打算?

郃中林: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庭受理的大部分案件当事人都涉及民营企业。法庭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决策部署,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

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法庭坚持平等保护各类主体,不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论企业大小强弱,均不偏不倚、一体对待。今天发布的“蜜胺”案,权利人分别为中外合资企业和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侵权人包括有国资背景的上市企业,法庭判令各侵权人全额连带赔偿2.18亿元;橡胶防老剂案,权利人为国有企业,侵权人为民营企业和个人,法庭二审依法维持一审关于侵权人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2亿余元的判决。

二是加强民营企业科创成果司法保护。法庭通过有效保护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助力激发企业原始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今天发布的涉“WAPI”通信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判赔1.43亿元,有力维护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专利权。

三是维护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法庭坚持保护竞争和保护诚信,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市场预期。今天发布的“给排水”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认定公用企业隐性限定交易构成垄断,依法支持了原告民营企业的基本诉求。

四是努力促成实质解纷和合作共赢。法庭注重调解解决纠纷,推动当事人从对立到合作、从侵权到授权的转变,从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法庭五年来民事二审实体案件调撤率高达37%,在医用缝合器械专利权属案等诸多案件中,通过调解和解,帮助民营企业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并获取更多合法合理的商业机会。

今后,法庭将一如既往,坚持平等对待各类企业,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明天,我们将召开专题座谈会,重点听取法庭案件所涉各类创新主体和诉讼参与者包括有关民营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

问:前不久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被评为了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的十大案件,其中入选理由提到,这是目前人民法院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请问知识产权法庭在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周翔: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不断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判决了包括“蜜胺”案在内的多个赔额超亿元的案件,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做法。

一是树立严格保护理念。很多案件中权利人研发的创新技术为其带来明显竞争优势,如在“香兰素”案中,原告的香兰素产品一度占据全球市场份额的60%;在蜜胺案中,原告是全球最大的蜜胺生产企业,占据全球20%的市场份额。对于侵权行为,必须判令足额赔偿才能有力保护原始创新。

二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庭坚持在尽可能查明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害、侵权人的获利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在“蜜胺”案中,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3亿元,法庭根据二审进一步查明的相关事实,计算出侵权期间被告销售蜜胺产品的毛利润约为2.8亿元,故对权利人主张的2.18亿元赔偿数额予以全额支持。

三是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法庭严格慎用法定赔偿,坚持充分查明事实后,依法判赔足额赔偿。“香兰素”案中,一审适用法定赔偿判赔350万元,法庭二审在补充查明损害赔偿数额的基础上最终判赔1.59亿元。此外,对于侵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与侵权企业构成共同故意侵权,以及股东为逃避侵权责任,恶意转让公司股权,致使公司难以偿付权利人的侵权损失等情形,法庭依法判决相关自然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四是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庭全面严格落实民法典、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确立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在“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法庭首次适用并顶格判令5倍惩罚性赔偿3000余万元。2023年在8起案件中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下一步,法庭将进一步贯彻严格保护理念,下大力气查明相关事实,善用敢用、用好用足惩罚性赔偿,依法科学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使其成为制止侵权行为的有力武器。

问: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背景下,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面临哪些突出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又是如何应对和破解的?

郃中林: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呈现出以下新特点、新趋势:一是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涉案标的额日益增大。五年来,法庭新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年均增长27.0%,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年均增长30.9%;诉请和裁判金额超亿元案件明显增多,这些数据反映出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二是涉及的技术前沿领域日益扩展,新型纠纷大量涌现。法庭受理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持续上升,从2021年占比四分之一增长到2023年近三分之一,涉及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亟待探索和完善,对优质司法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三是涉外案件占比较大,诉讼的国际性凸显。法庭受理案件中涉外国当事人案件占比近十分之一,发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涉外案件占比近三分之一,一些案件国内诉讼与国外诉讼交织,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愈加重要。四是案件地域分布不均衡,关联案件较多。五年来法庭受理案件中超过70%的案件来自北京、广东、浙江、江苏、山东、上海等六省市,但也有一些中西部地区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各地法院审理的关联案件明显增多,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统筹。

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深刻把握上述知识产权案件增长性强、专业性强、国际性强、统筹性强的特点,按照不久前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未来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深化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变革,就是要坚持严格保护、能动司法、统筹协调的知识产权审判理念。二是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既包括深化法庭所代表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改革,也包括优化地方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机构布局和职能配置。三是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重点是推动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四是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需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建设。

问: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有哪些主要的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能动履职,引导和规范权利人合理行使权利,促进社会创新高质量发展?

周翔: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重要法律原则。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相对不多,但近年来恶意诉讼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全国法院受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案件数量,由2022年的74件增长到2023年的152件,增长105.41%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一般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或者获取超出其知识产权本身价值的利益。涉及专利权行使的恶意诉讼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明知专利权不存在,如专利权已经因未缴纳年费而被终止,却仍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二是将他人已经公开销售产品的技术方案恶意申请专利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三是在生效裁判认定不构成侵害专利权的情况下,以相同专利权、针对相同被诉侵权行为再次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或者双方纠纷已经实质性解决,却再次提起诉讼。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性质较为严重的不诚信行为,至少会造成三方面的不良影响。一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企业股票难以顺利上市发行、产品停止上市、被迫参加诉讼所产生的直接损失,还可能造成商誉、竞争优势、发展机会等间接损失;二是容易导致跟风效仿,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和败坏社会风气;三是挤占了本就十分紧张的司法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新增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由,为因恶意诉讼遭受损失的被告提供了专门的诉讼索赔途径。2021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进一步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规制。去年,法庭在三起案件中让恶意诉讼或者滥用权利者承担了不利后果。比如,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法庭首次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并判赔,彰显倡导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的司法导向。

下一步,法庭将继续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弘扬诚信价值观,引导规范权利人合理行使权利,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问: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于23日公布,其中提到加快推进种业振兴行动,请问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庭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还有哪些打算?

郃中林: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2021年,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加快推进种业振兴行动。法庭成立以来,在推进种业振兴方面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优质高效审理种业案件。法庭这五年共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481件,审结364件,涵盖了主要农作物和经济作物,超八成案件中品种权人胜诉。品种权人获赔数额明显提高,侵权人付出更重代价。在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判决信息匹配平台组织者支付惩罚性赔偿300万元。在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对设立公司以侵权为业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构成共同侵权并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是加强对全国法院审判指导。2021年发布了法庭负责起草的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二),为品种权人提供更广范围和更大力度的保护。法庭牵头负责下,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三年发布了三批35件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推动全国法院案件质效提升和裁判标准统一。

三是强化与行政部门工作协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农业农村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建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家智库,组织全国法院积极参与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同堂培训,合作发布典型案例,联合开展调研,支持每年举办中国种子大会,促进提升整体保护合力。

今后,我们将持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一是重点推动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进一步加强与行政部门协作协调,三是推动落实种子法新增的保护实质性派生品种、延伸保护收获材料等新制度,为农业科技创新和粮食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问:我们注意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里面,第一条就说我们加强了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统一,是我们通过试点最基础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哪些类案普遍性问题上统一了法律适用?能否举几个例子。

郃中林: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来统一全国法院的法律适用。以法庭工作为例,近五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首先,司法解释方面。法庭起草并于2021年发布的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二),有25条,扩展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提升了保护力度,降低了维权难度。部分内容种子法修改时被吸收。法庭起草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条文更多,这个解释将就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民事责任承担等,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即将正式发布。

其次,指导性案例方面。根据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224个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39个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例,法庭成立以来共有9案入选。比如,今天发布的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就是其中一个,这个案子的裁判要点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的性质、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布图设计独创性如何判断等这类案件审理中的基本问题。

此外,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虽然没有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效力,但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也有参考价值。法庭成立以来,以每年发布法庭裁判要旨的方式已发布典型案例296件,概括出裁判要旨320条。明天还将发布2023年度的裁判要旨。这些典型案例的裁判都是经过法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作出的,对统一法庭自身裁判标准十分重要,对于下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也具有参考作用。我举个例子,今天发布的丹玉40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的裁判要旨,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可以裁量确定,澄清了关于只有精准计算的赔偿数额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认识误区。

未来,法庭将持续关注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争取形成更多指导性案例,推动适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同时,通过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和裁判要旨,既确保法庭自身的裁判标准统一,也为地方法院提供更多参考。

问:长久以来,知识产权维权存在“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等难题,请问针对上述难题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周翔:法庭为解决“举证难”,一是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转移、举证妨碍制度,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在“蜜胺”案中,原告申请调取了被告向有关部门备案的技术方案,被告则主张其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不同,法院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且不同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法庭支持原告主张认定被告的技术方案。

二是依法支持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申请。在“优选锯”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法庭依当事人申请对被诉侵权产品现场勘验,进行了14项锯切实验并以此为据作出裁判。

针对“周期长”问题。五年来法庭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82天,短于改革前。法庭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坚持能改不发的裁判理念。对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的案件,坚持凡是二审可以自行查明改判的,坚决不作发回重审处理,避免程序空转。五年来,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率从2020年的3.4%降至去年的0.3%

二是紧密衔接好民事侵权和授权确权行政程序。推动在二审阶段实现民事、行政案件的同期到庭、协同审理、同步裁判。积极探索解决知识产权稳定性不足造成的维权周期长问题。在“动态密码USB线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中,法庭引导当事人就知识产权稳定性问题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在此基础上及时作出裁判,既加快案件审理,又确保实质公平。

三是优化案件一、二审程序衔接。法庭设立速审合议庭,五年来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不到30天。全面推行电子化上诉移送,去年超过93%上诉案件实现电子化移送。

四是注重运用科技赋能审判。五年来在线庭审9565案,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全面推行电子送达,成功率达96.1%,平均送达时间缩短至0.69天,大幅提高送达效率。

不可否认的是,有效破解知识产权维权的这些难题仍然任重道远。特别是,法庭自身人案矛盾日益加大,客观上也会影响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今后,法庭将继续努力,充分及时救济权利、保护创新。

问:请问知识产权法庭在保障和激励科技创新方面有哪些典型案例和好的机制做法?

郃中林:设立法庭的初衷主要在于加强对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法庭成立以来,秉持严格保护、能动司法、统筹协调的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科技创新的职能作用。法庭主要秉持以下一些理念和做法。

一是坚持有利保护。法庭秉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有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有利保护司法理念。今天发布的涉“WAPI”通信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拓展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断规则,为通信领域专利的有效保护探索路径。

二是坚持有力保护。法庭秉持加大侵权赔偿力度的有力保护司法理念,坚决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制裁严重侵权行为。今天发布的“蜜胺”案在一期项目判赔2.18亿元基础上,执行中当事人就一、二期项目达成全面和解,权利人最终获偿6.58亿元,刷新国内知识产权维权纪录。

三是坚持有效保护。法庭秉持裁判要能够及时制止侵权的有效保护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注意充分发挥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作用。今天发布的开庭首案“汽车雨刮器”案,明确倡导可以采取“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有效避免上诉期间出现裁判效力真空

四是坚持高效保护。法庭秉持尽可能全过程加快纠纷解决和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高效保护司法理念。一是坚持二审能改判就不发回重审,去年民事二审实体案件发回重审率仅0.3%。二是积极探索专利民事侵权和确权程序的协同,尽可能实现民行案件在上诉阶段同期到庭、协同裁判。三是优化案件两审程序衔接,全面推行电子化上诉移送,2023年超过93%上诉案件实现电子化移送,完全省去了案卷在途时间。四是全面采用电子送达,平均送达时间仅半天左右。

五是坚持重点保护。法庭秉持突出重点、把握前沿的重点保护司法理念,深入跟踪研究新领域新业态新问题,着力探索健全相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法庭审结的中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受到国内外的普遍关注。

今后,法庭将秉持这些理念,继续积极探索创新更多有利于提升审判质效、有利于解决社会关切的机制和做法。

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成立以来备受国际社会关注,能否介绍一下法庭开展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法庭工作对助推我国国际影响力的提升发挥了哪些积极作用?

陶凯元:法庭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是法庭众多工作亮点中的一个突出亮点。从法庭审理的涉外案件数据来看,截至去年底,法庭共受理涉外国当事人案件1678件,审结1198件。

这些案件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涉外案件占法庭案件总数近十分之一,凸显了知识产权诉讼的国际性很强。二是法庭受理的发明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涉外案件占了近三分之一的比例,说明中国市场对外国的创新主体很有吸引力。三是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这说明中国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的优选地之一。四是在一些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在其他国家有关联诉讼甚至是平行诉讼,反映出知识产权国际治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标准必要专利这类案件中,国际平行诉讼比较多,一个当事人可能同时在中国,也在其他国家提出有关诉讼,解决好此类平行诉讼,对处理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非常重要。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社会长期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我们知识产权法庭认真贯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要求,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义务,依法妥善审理每一起涉外案件。前面郃副庭长讲到民营企业问题的时候,讲到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外企,无论是大中小企业,我们都一律平等保护,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也是特别强调的。我们依法平等保护,实质性化解跨国纠纷,推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赢得了外方当事人的高度评价。比如,在“DAKS系统技术秘密侵权案审结后,国际知名油气勘探企业给法庭发来了感谢信,信中说,该案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示了中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再比如,“轮胎成型机”专利权属案中,外方当事人来信说,法庭的判决增强了所有投身中国市场的外国企业的信心。知识产权法庭获得的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和感谢信比比皆是,这其中既有外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也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

在法庭成立五周年之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门发来了贺信,高度评价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就。今年,按照工作计划,我们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在杭州召开有多国法官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司法研讨会,还将和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有关知识产权司法研讨及合作,这说明知识产权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是非常关注的,也是充分肯定的。

涉外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是中国涉外法治的重要窗口,中国法院将一如既往高度重视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是要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让各国企业在中国投资更加安心、放心、顺心。二是要更加注重司法透明和程序友好,增强司法公正获得感。三是认真履行国际义务,提高诉讼的便利性,展现大国诚信和担当,为世界贡献东方经验和东方智慧。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

2024-02-23 09:06: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一、“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与山东华某化工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

二、“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江苏省金某种业公司与江苏亲某农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

三、涉“汽车雨刮器”发明专利侵权案:法国瓦某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

四、涉“中药发药机”发明专利确权案:四川新某药业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一某制药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21)最高法知行终93号行政判决书〕

五、中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日本某株式会社与温州某药业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905号民事判决书〕

六、“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

七、“橡胶防老剂”技术秘密侵权案:圣某化学科技公司与陈某刚、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

八、“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与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

九、“砖瓦协会”横向垄断协议案:张某勋与某市砖瓦协会等垄断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民事判决书〕

十、“无线吸尘器”发明专利侵权案:英国某技术公司与某科技(苏州)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9号民事调解书〕


1.“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与山东华某化工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

【基本案情】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系专利号为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四川金某化工公司系采用加压气相淬冷法年产5万吨蜜胺生产系统的技术秘密的权利人。两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与侵害技术秘密诉讼,主张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以及作为涉案专利发明人之一且参与涉案技术秘密研发的尹某大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及涉案技术秘密,构成共同侵权且侵权获利巨大,请求判令各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就侵害专利权行为连带赔偿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和北京烨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2亿元、就侵害技术秘密行为连带赔偿四川金某化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9800万元。

该专利案一审法院判决: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权生产系统,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停止使用侵权生产系统并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停止销售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蜜胺产品,山东华某化工公司赔偿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000万元,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对其中的40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未支持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要求停止许诺销售蜜胺产品、销毁侵权生产系统的诉讼请求,亦未支持要求尹某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均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该技术秘密案一审法院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销毁各自持有的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资料,山东华某化工公司赔偿四川金某化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万元,尹某大就其中的1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对其中的5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未支持四川金某化工公司要求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获得的蜜胺产品以及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和其持有的涉案技术秘密载体资料的诉讼请求。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尹某大均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就两案分别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权利人要求各相关侵权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两案合计2.18亿元以及要求山东华某化工公司销毁生产系统和其持有的涉案技术秘密载体资料、要求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的蜜胺产品的上诉请求。两案二审判决后,山东华某化工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因上述两案判决系针对被诉侵权一期项目的前期实施行为所作出,两案宣判后,权利人就该一期项目后续行为和新增二期项目提起新的诉讼。当事人在两案执行程序中就两案生效判决及新的诉讼达成全面和解,权利人最终获偿6.58亿元,山东华某化工公司亦获得使用许可。

【典型意义】两案判赔2.18亿元,权利人最终获偿6.58亿元,刷新国内知识产权维权纪录,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两案中的权利人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分别为中外合资企业、高新技术民营企业,被告山东华某化工公司系具有国资背景的上市公司。两案裁判既充分体现出人民法院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又彰显了对各类企业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司法态度。同时,两案在执行期间就所有诉争项目达成全面和解,实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保障胜诉人合法权益、保企业稳增长促发展的多赢效果。

2.“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江苏省金某种业公司与江苏亲某农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

【基本案情】江苏省金某种业公司系“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其认为江苏亲某农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微信群中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消息寻找潜在交易者,向潜在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后提供金粳818”水稻种子交易信息,商定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并安排送货收款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故起诉请求判令江苏亲某农业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侵权白皮袋包装的种子并非江苏亲某农业公司直接销售,其系帮助侵权,最终适用惩罚性赔偿支持了江苏省金某种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江苏亲某农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江苏亲某农业公司是有关种子交易的组织者、决策者,应当认定其直接实施了侵权销售行为,而非帮助侵权;江苏亲某农业公司并非农民,其侵权销售规模亦远超“农民自繁自用”的合理规模,故其关于“农民自繁自用”的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参考江苏亲某农业公司的宣传资料,综合考虑侵权情节,可以推定其侵权获利超过100万元;其既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还销售白皮袋侵权种子,且拒不提供有关账簿,侵权情节严重,故可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全额支持权利人关于赔偿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是打击种子套牌侵权、净化种业市场的典型案件。侵权人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组织销售“白皮袋”种子,以“农民”“种粮大户”等经营主体名义掩饰侵权,行为方式隐蔽、手段花样翻新。最高人民法院准确界定平台经营行为性质,适时转移举证责任,依法作出事实推定,揭开侵权人“农民伪装”,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和侵权获利,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高确定赔偿数额。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

3.汽车雨刮器发明专利侵权案【法国瓦某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

【基本案情】法国瓦某清洗系统公司系专利号为200610160549.2、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制造、销售雨刮器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请求判令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00万元。一审程序中,法国瓦某清洗系统公司提出诉中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责令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立即停止侵害。后一审法院先行作出部分判决,认定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害,但未同时处理有关行为保全申请。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法国瓦某清洗系统公司未提起上诉但仍坚持其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受案后40天即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在纠正一审判决关于功能性特征认定的基础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中指出对于有关诉中行为保全申请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支持,以弥补一审判决因上诉暂时不具备执行力的法律效力空隙。

【典型意义】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敲响庭审“第一槌”的案件,是法庭履行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审判职能的首次公开展示。该案裁判体现了鲜明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导向,并作出了有益探索:实体方面,澄清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避免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当限缩,确保专利权人获得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的权利保护范围;程序方面,倡导以“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及时高效救济权利,避免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4.中药发药机发明专利确权案【四川新某药业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一某制药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93

【基本案情】四川新某药业公司系专利号为03135523.4、名称为药品的自动分装与计量装置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广东一某制药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故宣告其全部无效。四川新某药业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四川新某药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现有技术未给出有关技术启示,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应当维持专利权有效,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实现中药配药自动化的关键技术之一,可以大幅提高中药房配药效率。2020年以来,使用该专利技术的中药发药机广泛应用于抗击新冠疫情的医疗一线,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对有效保护中医药领域技术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5.中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日本某株式会社与温州某药业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05

【基本案情】日本某株式会社系专利号为200580009877.6、名称为“ED-71制剂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药品专利链接诉讼,请求确认温州某药业公司的艾地骨化醇软胶囊仿制药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日本某株式会社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温州某药业公司未针对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作出声明,未将声明及声明依据及时通知被仿制药上市许可持有人,该行为有所不当,应予批评;关于仿制药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判断,原则上应当以仿制药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为依据比对评判;经比对,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系我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初建,该案判决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践初期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符合立法目的的探索性法律适用,受到中外媒体和医药界的关注和好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第一时间予以报道。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6.“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

【基本案情】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拥有“使用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工艺”技术秘密。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基于该工艺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有全球市场约60%的份额。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通过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香兰素车间副主任非法获取了该技术秘密,而后使用该技术秘密工艺大规模生产香兰素产品,导致香兰素产品价格下滑、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的市场份额缩减。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构成技术秘密侵权,判决其停止侵害,并依据当时法律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及维权合理开支确定其承担350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一审裁判作出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罔顾行为保全裁定,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认为一审判赔金额过低且未判令宁波王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有误;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认为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其侵害涉案技术秘密且判赔金额过高,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实施侵权行为且设立以侵权为业的企业,故其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数据,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大、侵权情节恶劣、被诉侵权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改判宁波王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连带赔偿1.59亿元,并将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双方当事人在裁判执行期间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高额判赔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裁判,依法保护企业核心技术,切实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还明确了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并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推进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责任追究的衔接,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入选“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7.“橡胶防老剂技术秘密侵权案【圣某化学科技公司与陈某刚、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

【基本案情】圣某化学科技公司系“硝基苯法合成RT培司工艺利用RT培司生产橡胶防老剂4020工艺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圣某化学科技公司主张,案外人山西翔某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陈某刚指使该公司两名员工通过利诱圣某化学科技公司技术人员窃取涉案技术秘密,用于建造、使用涉案生产设备,严重侵害其技术秘密;山西翔某化工公司另案被判决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犯罪后申请破产清算,但又另行成立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取代山西翔某化工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停止侵害、销毁涉案生产设备并由陈某刚、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连带赔偿2亿余元。一审法院全面支持了圣某化学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裁定,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等拒不执行。陈某刚、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关于停止侵害和赔偿2亿余元的判项;鉴于案外人信某公司主张其系涉案生产设备的所有权人,考虑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撤销了一审判决关于销毁涉案生产设备的判项,将该部分内容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并要求在重审时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同时,对拒不执行一审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均予顶格司法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高额判赔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该案对二审裁判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采用先行部分判决处理侵权定性、损害赔偿,就是否销毁涉案生产设备问题发回重审以保障案外人程序利益,对拒不执行行为保全裁定的行为人予以顶格司法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力度。

8.“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与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

【基本案情】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系生产免洗消毒洗手液原料“卡波”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华某于20122013年在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将卡波生产工艺有关技术资料从办公电脑拷贝到外部存储介质中,并利用其卡波产品研发负责人的身份,向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的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生产车间主任李某生索要到卡波生产工艺技术相关设备图纸。华某先后将其非法获取的卡波生产工艺相关图纸、文件发送给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及朱某良、胡某春等人,并组织研究改进,后由胡某春修改了设计图纸并采购了相关设备,最终由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生产卡波产品并向国内外销售。一审法院认为,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华某、刘某、朱某良、胡某春侵害了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的技术秘密,判决停止侵害并按照侵权获利的2.5倍确定赔偿数额,判令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华某、刘某、朱某良、胡某春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等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华某、刘某、朱某良、胡某春侵害技术秘密并无不当;但侵权获利数额认定中未考虑被侵害的技术秘密对于产品利润的贡献度,故在确定该贡献度为50%的情况下认定有关侵权获利为600万元;考虑到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本身以侵权为业,且在其前法定代表人因涉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后仍持续生产,并销售至20余个国家和地区,足见侵权故意之显著、侵权情节之严重,故将惩罚性赔偿倍数提高至法定最高倍数;鉴于刘某作为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在侵权过程中作用明显,改判其对全案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改判以侵权获利5倍计算赔偿数额,由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赔偿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40万元,刘某、华某、朱某良、胡某春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3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探索了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与惩罚性赔偿倍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充分发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有效保护权利人、威慑遏制侵权行为发生、警示潜在侵权人等方面的作用,对于推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实落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具有积极意义。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和“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9.“砖瓦协会横向垄断协议案【张某勋与某市砖瓦协会等垄断纠纷】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

【基本案情】某市砖瓦协会通过与砖瓦企业广泛签订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性质的《停产整改合同》,停产部分企业、减少砖瓦供应量、提高砖瓦价格,攫取垄断利润,并向停产企业提供“停产补偿”。停产企业经营者张某勋以某市砖瓦协会等因故不再依照约定提供补偿、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某市砖瓦协会及仍在生产的企业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张某勋的赔偿请求。某市砖瓦协会等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勋自愿参与该案横向垄断协议并作为实施者之一,其主张该横向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因实施该垄断协议引发的所谓经济损失,实质上是要求瓜分垄断利益,该种非法利益不应受到反垄断法保护,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勋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阐释了反垄断民事救济的宗旨和导向,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的自愿实施者并非反垄断法意图救济对象,对于依法打击横向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指引意义。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10.“无线吸尘器发明专利侵权案【英国某技术公司与某科技(苏州)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9

【基本案情】英国某技术公司与某科技(苏州)公司均是全球家电行业具有影响力的企业。英国某技术公司以某科技(苏州)公司生产、销售的两款无线吸尘器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其专利号为200780027328.0、名称为手持式清洁设备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苏州)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英国某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英国某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了解到双方相关知识产权纠纷由来已久,在全面梳理双方一系列纠纷的基础上,搭建对话平台缓和双方矛盾,经反复沟通,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包括该案在内的全球20余起知识产权纠纷的一揽子和解。双方为此均致信感谢。

【典型意义】该案促成中外当事人达成全球纠纷一揽子和解,以“东方经验”实质化解跨国纠纷,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抓前端、治未病”“双赢多赢共赢”的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的生动体现,有效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

2024-02-23 09:05:2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一、激励科技创新案例

1.“克氏针折弯装置发明专利授权案:郑州泽某技术服务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2022)最高法知行终316号行政判决书〕

2.“高压自紧式法兰发明专利授权案:成都植某机械科技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2021)最高法知行终440号行政判决书〕

3.肿瘤靶向治疗发明专利授权案:江苏靶某生物医药研究所公司、常州南某高新技术研究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2020)最高法知行终35号行政判决书〕

4.绿脓杆菌发明专利确权案:戴某良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万某生物制药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19)最高法知行终16号行政判决书〕

5.“妇科中药栓剂发明专利确权案:贵州双某制药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长某药业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21)最高法知行终593号行政判决书〕

6.“石墨放电隙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深圳市海某电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中某科技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21)最高法知行终1071号行政判决书〕

7.“磁共振成像方法发明专利确权案:西某(深圳)磁共振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联某医疗科技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行政判决书〕

8.“替格瑞洛药品发明专利确权案:阿某(瑞典)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信某药业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19)最高法知行终33号行政判决书〕

9.“揿针实用新型专利确权案:杭州元某医疗器械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卓某医疗科技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22)最高法知行终132号行政判决书〕

10.“农麦168”小麦植物新品种授权案:江苏神某种业科技公司与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2023)最高法知行终95号行政判决书〕

11.“彝族医药发明专利权权属系列案:楚雄彝族自治州某医药研究所与杨某雷专利权权属系列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403号等十一案民事判决书〕

12.“高分子复合波纹膨胀节发明专利权权属案:滕州市绿某机械制造公司与李某专利权权属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194号民事判决书〕

13.气化炉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案:航某化学工程公司与聊城市鲁某化工工程设计公司、鲁某化工集团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931652号民事判决书〕

14.“高温微波膨化炉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案:郑州新某科技公司与宋某礼专利权权属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848号民事判决书〕

15.“指纹识别芯片技术专利权属系列案:敦某科技(深圳)公司与深圳信某科技公司等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系列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48号等六案民事判决书〕

16.“电动车专利权属系列案:浙江某控股集团公司等与某科技(上海)公司等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系列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6号等二十七案民事判决书〕

17.“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报酬案:曾某福与东莞怡某磁碟公司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230号民事判决书〕

18.路由器发明专利侵权案:深圳敦某科技公司与深圳市吉某科技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

19.“伸缩套管锁紧装置发明专利侵权案:深圳市富某自行车配件公司与上海永某自行车公司、广州晶某贸易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985号民事判决书〕

20.“真姬菇菌株发明专利侵权案:上海丰某生物科技公司与天津绿某农业科技开发公司、天津鸿某农业技术开发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02号民事判决书〕

21.“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蔡某光与广州市润某商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

22.“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苏州赛某电子科技公司与深圳裕某科技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

23.“空调专用微处理器控制芯片开发合同案:深圳市星某光电科技公司与泰某微电子(上海)公司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

二、加大保护力度案例

24.“WAPI”通信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西安某无线网络通信公司与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西安市某电器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书〕

25.“桥梁伸缩缝装置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徐某、宁波路某科技实业集团公司与河北易某橡胶制品公司、河北冀某路桥建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6号民事判决书〕

26.“左旋奥硝唑药品发明专利侵权、确权民行交叉案:南京圣某药业公司与湖南华某公司、大连中某药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长沙市华某医药科技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南京圣某药业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561158号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行终476475号行政判决书〕

27.“长碳链二元酸精制工艺发明专利侵权、确权民行交叉案:上海凯某生物技术公司、凯某(金乡)生物材料公司与山东瀚某生物技术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山东瀚某生物技术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凯某生物技术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5号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行政判决书〕

28.“物流信息跟踪技术发明专利侵权案:深圳市帝某网络科技公司与深圳市东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746号民事判决书〕

29.微波炉发明专利侵权案:广东某微波炉电器制造公司与中山市某电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84号民事判决书〕

30.“循环水处理设备发明专利财产损害赔偿案: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公司与广州宇某水产科技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424号民事判决书〕

31.“立式二次构造柱泵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青岛青某重工公司与青岛晨某机械设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58号民事判决书〕

32.“动态密码USB线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深圳市某智能科技公司与深圳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深圳市某物联技术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124号民事裁定书〕

33.“结固式锚栓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福州百某自动化科技公司与上海点某建筑技术公司、张某彬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6号民事判决书〕

34.“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四川雅某科技公司与云南金某种业公司、云南瑞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783789号民事判决书〕

35.“彩甜糯6杂交玉米亲本植物新品种侵权案:荆州市恒某农业科技公司与甘肃金某农业科技公司、郑州市华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13号民事判决书〕

36.“裕丰303”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北京联某种业公司与吴某寿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2105号民事判决书〕

37.“丹玉40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辽宁丹某种业科技公司与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公司、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号民事判决书〕

38.“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山东登某种业公司与河南丰某农业科技公司、刘某堂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书〕

39.“扬辐麦4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江苏金某种业公司与扬州今某种业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884号民事判决书〕

40.“宁麦13”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江苏明某种业科技公司与淮安丰某种业研繁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1262号民事判决书〕

41.“奥黛丽辣椒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先某种苗(北京)公司与赤峰和某农业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公司、盘山县古城子镇盛某农资经销店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023)最高法知民终12号民事判决书〕

42.“杨氏金红1猕猴桃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四川依某猕猴桃种植公司与马边彝族自治县石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211号民事判决书〕

43.“医用制氧技术秘密侵权案:陆某琪、邯郸市新某医用氧设备公司与邯郸市瑞某供氧设备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3)最高法知民终120号民事判决书〕

44.“优选锯技术秘密侵权案:优某(上海)机械公司与曹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民事判决书〕

45.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网某科技(苏州)公司与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

三、维护公平竞争案例

46.“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案:台州市吉某机动车驾驶培训公司、台州市承某驾驶员培训公司与台州市东某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十三家驾培单位、台州市浙某驾驶员培训服务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书〕

47.“无励磁开关横向垄断协议案:上海华某电力设备制造公司与武汉泰某变压器开关公司垄断协议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1298号民事判决书〕

48.“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案:进贤县温圳镇艺某幼儿园与进贤县温圳镇六某幼儿园等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2253号民事判决书〕

49.“沙格列汀药品发明专利侵权案:瑞典某公司与江苏某药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民事裁定书〕

50.“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呼和浩特市汇某物资公司与壳某(中国)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5号民事判决书〕

51.“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茂名市电白区建某混凝土公司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2022)最高法知行终29号行政判决书〕

52.“消防检测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海南盛某建设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2021)最高法知行终880号行政判决书〕

53.“汽车销售纵向垄断协议后继诉讼案:缪某与上某汽车销售公司、上海逸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民事判决书〕

54.“给排水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威海某置业公司与威海市某集团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

55.“殡葬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泉州鲤城立某殡仪服务公司与泉州市集某殡仪服务公司拒绝交易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

56.“房产中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王某林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北京某融资担保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3号民事判决书〕

57.病毒检测试剂技术秘密侵权案:科某诊断技术(上海)公司与程某卓、成都爱某生物科技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民事判决书〕

58.杂交玉米亲本“W68”技术秘密侵权案:河北华某种业公司与武威市搏某种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

59.“罩式炉吊具技术秘密侵权案:大连滨某吊具公司与大连星某机电设备公司、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719号民事判决书〕

60.“油气微生物勘探技术秘密侵权案:盎某地质微生物技术(北京)公司与英某能源科技(北京)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3号民事判决书〕

61.“电商小程序源代码技术秘密侵权案:深圳某放网络科技公司与浙江某兴科技公司、浙江某石信息技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2298号民事判决书〕

62.“地测空间管理信息系统商业秘密侵权案:北京龙某科技公司与北京元某智慧科技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72号民事判决书〕

63.石化废气无害化处理燃烧器商业秘密侵权案:洛阳瑞某环境工程公司与洛阳明某石化技术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技术秘密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726号民事判决书〕

64.“锂离子正极材料不正当竞争案: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与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814号民事判决书〕

65.“柴油发动机技术秘密许可案:江苏某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公司与某动力(江苏)投资公司等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809号民事判决书〕

66.“横机设备技术秘密许可案:宁波慈某公司与宁波必某纺织机械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民事裁定书〕

67.“平板拖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反向行为保全案: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公司与永康市联某工贸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民事裁定书〕

68.“围栏柱发明专利侵权案:江苏固某围栏系统公司与厦门高某工程技术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

69.“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福建恒某科技公司与泉州日某仪器仪表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民事判决书〕

四、服务对外开放案例

70.“电泳漆添加剂发明专利授权案:德国某涂料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2021)最高法知行终83号行政判决书〕

71.人脸识别发明专利确权案: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某贸易(上海)公司、某贸易(上海)公司南京分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581738号行政判决书〕

72.“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发明专利确权案: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21)最高法知行终1号行政判决书〕

73.多元置信度适配系统发明专利确权案:美国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某网络公司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21)最高法知行终119号行政判决书〕

74.“光源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深圳某科技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某计算机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20)最高法知行终155号行政判决书〕

75.“天线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东莞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某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21)最高法知行终987号行政判决书〕

76.“杀虫剂发明专利侵权案:某农业新加坡私人公司与新乡市某新材料科技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2898号民事判决书〕

77.“带锁髓内钉发明专利侵权案:瑞士某公司与某医疗科技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8号民事判决书〕

78.“无创肝病诊断仪发明专利侵权案:法国某公司与无锡某医学技术公司、某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

79.纤维素酶发明专利侵权案:美国某公司与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宜昌某药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0号民事判决书〕

80.“偶氮染料发明专利侵权案:瑞士某公司与浙江某集团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111号民事判决书〕

81.保温杯发明专利侵权案:某(中国)家庭制品公司与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2301号民事判决书〕

82.“玛巴洛沙韦药品专利链接案:日本某制药株式会社与某药业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2023)最高法知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

83.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宁波四磁业公司与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系列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98141314491482号民事判决书〕

84.“DAKS系统技术秘密侵权案:美国某岩油藏公司、某石油科技(北京)公司与翟某元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901号民事判决书〕

85.热流道喷嘴商业秘密侵权案:马某模具公司与昆山洛某电子材料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26号民事判决书〕

86.“OPPO与夏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案:某通信公司、某通信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日本夏某株式会社、日本赛某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17号民事裁定书〕

87.“OPPOSISVEL”涉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管辖案:某通信公司、某通信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西某国际公司、西某香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管辖权异议〔(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92号民事裁定书〕

五、践行能动司法案例

88.“自助创建网站软件批量维权案:长沙米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昆山市润某职业培训学校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系列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2196220524762495号等民事判决书〕

89.“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批量维权案:深圳源某电子公司与中山品某塑胶制品公司、刘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深圳源某电子公司与贺兰县晨某通讯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376号民事判决书〕

90.“Wi-Fi”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展某通信(上海)公司与翱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2040号民事裁定书〕

91.智能物流机器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系列案:北京极某科技公司与深圳市海某科技公司、武汉新某物流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系列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2517号等民事裁定书〕

92.“整体式土工格室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系列案:张某武与仪征市佳某材料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系列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447470号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2429号民事调解书〕

93.“医用缝合器械专利权属案:浙江左某医疗技术公司与万某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1330号民事调解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民事裁定书〕

94.“氯乙酸生产工艺技术秘密侵权案:诺某化工(泰兴)公司与山东民某科技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749号民事调解书〕

95.心电图机技术秘密侵权案:深圳市理某精密仪器公司与深圳市瑞某科技开发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2544号民事调解书〕

96.“车载定位终端技术秘密侵权刑民交叉案:深圳市康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深圳市格某信息技术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2249号民事调解书〕

97.“绕线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司法处罚案:东莞屹某智能装备公司与深圳市新某机电设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021)最高法知司惩1号决定书〕

98.“眼科医疗设备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司法处罚案: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费某祥不服罚款决定复议〔(2022)最高法知司惩复1号复议决定书〕

99.非正常申请专利代理合同纠纷违法线索移送案:广州卓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与中山市中某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北京盛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书〕

100.物联网定位技术合同纠纷犯罪线索移送案:德国某物联公司与广州某研究院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1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