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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及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

发布时间 : 2022-12-26 22:35:08        来源 : 党建在线     浏览次数 :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

2022 12/26 19:27:16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

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稳就业、保市场主体决策部署,坚持在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优待的原则,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促进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意见面向退役军人初次创业者和退役军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兼顾当前纾困解难和长远发展,围绕强化金融支持、大力降本减负、优化创业环境、深化服务引导、加强组织实施等5个方面,提出了18条具体措施,涉及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创新金融信贷产品、引导社会资本支持、落实税费减免、缓解租金压力、优化供地保障、落实补贴优惠、完善公共服务、强化载体建设、积极搭建平台、健全激励机制、开展创业培训、做好创业服务、加强个体工商户引导扶持等,进一步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能力,培育壮大退役军人市场主体,带动更多退役军人就业。

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健全体制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多措并举,做好经费保障。要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做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及时开展数据比对、分析研判和议事会商,推动财税、金融、土地等扶持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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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8-10-15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政府办公厅、教育厅(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促进他们就业创业、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现就促进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

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

组织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规划,有条件的部队可在军人退役前开展技能培训,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

(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

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

(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

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

鼓励各地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国家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六)加强教育培训管理。

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各类目录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发布。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加强对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建立激励机制。

二、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七)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八)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各地特别是边疆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地区县乡逐步扩大招考数量。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

(九)拓展就业渠道。

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十)鼓励企业招用。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强化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国家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十二)实施后续扶持。

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帐,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三、积极优化创业环境

(十三)开展创业培训。

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

(十四)优先提供创业场所。

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十五)享受金融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适时研究完善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探索设立创业基金。

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四、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十七)搭建信息平台。

加强信息化建设,形成全国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

(十八)建立指导队伍。

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

(十九)建设实训基地。

依托现有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机构,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引导多元服务。

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健全工作机制。

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事项。

(二十二)明确任务分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三)严格追责问责。

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四)强化宣传教育。

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同时,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教育部  公安部 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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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时间:2018年08月02日 16:52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

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之际,退役军人事务部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的主要精神,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意见》?

答:制定出台《意见》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实际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对退役军人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军人退役到地方工作,是他们人生的重大转折,要安置好,也要使用好,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要拿出一些特殊措施和倾斜政策,主动帮助解决好退役军人、职工安置工作。这些重要论述为做好退役军人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李克强总理也十分关心和重视退役军人工作,要求大力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意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铺路搭桥、提供支持。

二是凝聚军心士气、实现强军目标的重要保障。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当前,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国面临的安全环境挑战十分严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任务艰巨而繁重,迫切需要建设一支强大的人民军队。退役与现役是军人人生的不同阶段。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做好了,作用发挥好了,个人价值得到较好实现,不仅对退役军人自身和家庭具有“安神定心”作用,也有利于解除广大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促进他们安心服役,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的崇高使命,有利于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真正把国防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

三是发挥人才作用、助推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军队是大熔炉、大学校。广大退役军人经过军队的培养锻炼,政治素质、意志品质、能力作风都比较过硬。目前,全国累计有数千万退役军人,每年还有数十万军人退出现役,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同时,军事职业有其特殊性,军人退役到地方后有一个心理调适、角色转变、能力转换的过程,需要给予支持和帮扶。制定出台《意见》,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帮助他们迈好工作转轨、事业转型、人生转段的关键一步,为他们更快融入社会、更好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2.《意见》适用哪些退役军人?

答:《意见》主要适用于三类退役军人:一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二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三是复员干部。

3.《意见》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意见》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重要宣示。首次提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优待,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重要指示落到实处。二是问题导向。针对当前不同程度存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不足、扶持力度不够、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三是统筹兼顾。根据各类退役军人群体现有政策和现实需求,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统一、规范有序的政策制度。四是继承中创新。一方面,用足用好现有政策,对退役军人普遍欢迎、实际效果较好的相关政策继续坚持;另一方面,对部分地区出台的好政策上升为全国性政策,对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固化为政策;同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提出了一些前瞻性的创新措施。

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意见》明确,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具体提出32字要求。一是政府推动、政策优先。政府在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在政策扶持、公共服务、宣传引导、组织协调等方面切实担负起职责。二是市场导向、需求牵引。就业创业归根结底属于市场行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市场需求,提高就业创业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三是自愿选择、自主作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关键在于退役军人自身努力,要加快角色身份转换,勇于投身改革开放时代大潮,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四是社会支持、多方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调动政府、市场、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

5.在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升能力是基础。近年来,国家在加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方面,出台了一些针对性措施。但也存在各类政策零散、优惠不足、培训质量不高、培训方式不灵活等问题。《意见》提出6个方面措施:

一是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纳入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教育资源,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

二是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规划,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

三是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放宽参加免费培训的时间限制,把现行的退役后一年内可参加一次免费培训,放宽至退役后任意时间段均可参加;放宽参加免费培训的地域限制,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允许跨省异地参加教育培训。

四是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将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纳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和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五是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鼓励各地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军人参加高考和研究生考试享受加分照顾;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六是加强教育培训管理。提出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承训企业和高等院校目录,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确保承训单位的教学水平。加强对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建立激励机制。

6.在支持退役军人就业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意见》从放宽招收条件、拓宽就业渠道、强化就业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在放宽招收条件方面,明确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退役军人,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在拓宽就业渠道方面,一是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各地特别是边疆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二是鼓励企业招用。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三是探索新的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在强化就业服务方面,明确退役军人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优先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同时要求搞好后续扶持,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跟踪退役军人就业情况,并提供必要服务。

7.在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创业是更高层次的就业,对带动就业具有重要作用。《意见》突出对有创业意愿退役军人的引导和服务。一是加强创业培训。各地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要组织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二是优先提供创业场所。鼓励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有针对性地解决缺场地、缺资金、缺技术等问题,为他们创新创业创造条件。三是享受金融和税收优惠。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税收优惠。下一步,相关部门还将研究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8.在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根据新的形势要求,按照平台信息化、队伍专业化、力量多元化的思路,明确了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和架构。一是搭好信息平台。强调信息化建设对精准服务的支撑作用,提出加快建成全国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提供精准服务。二是建好指导队伍。发挥指导团队在退役军人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将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爱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吸纳进来,提高服务指导的专业化水平。三是建设实训基地。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四是用好社会力量。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9.《意见》对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机制有哪些措施?

答: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涉及的部门多,需要建立有效机制。《意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军地相关部门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细化部门具体分工,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二是严格追责问责。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确保中央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加强宣传教育。突出强调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10.对《意见》的贯彻落实有哪些要求?

答: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政策如果不落实,也是空中楼阁。把《意见》精神宣传好、贯彻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落地、惠及广大退役军人,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要的任务。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政策解读。通过多种媒体对《意见》进行公开报道,特别是对退役军人关注的问题,主动解疑释惑,使广大退役军人准确把握政策精神。二是细化政策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意见》各项要求落细落实。三是注重典型引领。对各地贯彻落实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四是加强督促检查。要建立任务台账,坚持跟踪问效,定期评估检查,推动工作有力有序进行。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1-07   来源:移交安置司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门

关于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2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厅(教委、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战区联合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各军种政治工作部、后勤部,战略支援部队参谋部、政治工作部,联勤保障部队战勤部、政治工作部,军委机关各部门有关局(厅),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工作部、管理保障部,国防科技大学政治工作处、供应保障处,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后勤部:

现将《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制度,是我国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的重大调整,适应了新时代军地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对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军队备战打仗具有重要意义。军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政策调整给退役军人工作带来的变化,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贯彻落实好。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做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帮助他们积极融入社会,更好实现自身价值。要引导广大退役军人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地方建设,奋发有为,努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军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请及时报告。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2021年12月24日

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

第三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坚持突出服役贡献、体现尊重优待、鼓励就业创业、纳入社会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安置计划进行档案审核和安置地审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接收安置、服务管理、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持、退役金核准发放等工作。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全军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审核移交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有关部门负责本单位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档案整理、服役情形认定、退役金核定等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安置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地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安置对象和安置地

第五条 大校以下军官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担任军官满16年的;

(二)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

(三)服役满20年的;

(四)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第六条 军士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担任军士满16年的;

(二)服役满18年的;

(三)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第七条 军官、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超过50周岁且可以作退休安置的;

(二)因伤残可以作退休安置或者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四)被开除党籍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不宜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的。

第八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可以在本人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选择安置地:

(一)可以在配偶随军前、结婚时或者现户口所在地安置,无配偶的可以比照驻地军人配偶随军条件在驻地安置;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本人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安置;军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军官、军士的子女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驻地军人配偶随军条件的,也可以在子女部队驻地安置。其中,随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安置的,须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军人结婚的规定。

(二)夫妻同为军官的,双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妻一方为军官,另一方为当年符合安排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退休或者供养条件的军士,双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妻同为军士的,双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符合随军条件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易地安置落户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退役军官,应当符合国家和军队关于退役军官在该超大城市安置落户的有关规定;易地安置落户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退役军士,应当结婚满2年且符合该超大城市关于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退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三章 退役金发放与调整

第九条 退役金区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

第十条 依据本办法出台当年军人工资、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综合考虑军官、军士队伍建设和退役军人安置实际,确定退役金计发基数,具体标准见附表1。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退役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参照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和频次,调整退役金。

第十二条 退役金根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计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二)担任军士满16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50%确定;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第十三条 对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具体增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获得四等战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12%;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过15%;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增发比例就高执行。

(二)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超过10年的,在西藏自治区和六类、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多1年计发比例分别再增加2%、1.5%、1.2%、0.8%、0.5%。在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服役,分别参照在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相关标准增加计发比例。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种增发情形的就高执行。

在上述地区服役增发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区外,累加比例不超过15%。

(三)在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计发比例增加2%。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计算的退役金计发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第十五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给地区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2。地区补助标准随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其中西藏自治区补助标准按照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相应调整。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在上述地区无实际工作生活情形连续超过12个月,或者本人户籍迁出上述地区的,自下月起停发地区补助。

第十六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保留当月退役金(含艰苦边远地区补助)的一定比例,自下月起按照规定发放终身。其中,担任军官、军士16年的保留20%,每多1年保留比例增加1%,每少1年保留比例减少1%,保留比例不超过25%。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且安置在该类地区的,在该类地区每服役1年保留比例再增加1%,最多不超过10%。

保留的退役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调整。

第十七条 确定退役金计发比例以及相关待遇时,担任军官和军士年限、服役年限,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特殊岗位服役年限等,不满12个月的按月折算。年限起止时间按照任职命令确定。

本办法关于军官、军士服役时间(含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均不包含受刑事处罚服刑时间以及批准退役后滞留部队时间。

第十八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转移接续。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金,其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相关待遇保障

第十九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依据其军衔等级、服役贡献等享受着制式军装参加重大庆典活动,以及去世后根据条件安葬在军人公墓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政治待遇。

退役军人党员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补助,按照安置到企业的退役军人办法计算。保险关系、补助资金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转移。退役后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就业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退役时,医疗保险关系按照规定转移至安置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役期间个人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转入本人新的账户。退役后因个人身心状况、家庭实际困难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当地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明确的住房待遇。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在其离队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一次性发给本人,也可以转移接续到安置地。转移接续到安置地的,可按照安置地规定享受使用权益。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安置地保障性住房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享受国家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等原因未能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服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符合随军条件的退役军士,其配偶子女随调随迁入学等,分别按照转业军官和安排工作退役军士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去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其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军人职业年金账户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六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的退役金、地区补助、教育培训、服务管理经费等,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警官、退役警士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军队文职干部。

在军官制度改革中未参加等级转换的退役军官,参照本办法执行。

新的士兵制度施行后,对应套改新军衔后的军士,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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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1

                附表2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规定

时间:2022-06-01   来源:军休服务管理司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规定

退役军人部发〔2022〕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等法律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是指按照《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退出现役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队退役人员。

第三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坚持政治引领、关心关爱、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以下统称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监督检查相关法规政策落实情况。

退役军人服务机构承担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服务管理内容

第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逐月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保密教育提醒,引导其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永葆政治本色。

第六条 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协助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加强对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党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履行党员义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党员所在党组织每年对其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及日常表现等情况提出的评定意见,可作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其政治荣誉、优待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接收安置工作实行先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后办理报到手续的程序。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做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办理落户、社会保险关系转接、住房公积金转接、预备役登记、开设银行账户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方便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第八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做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存放工作,建立健全入档、保管、查阅、复制、转接等制度,定期开展档案安全检查,按照规定建立数字档案。

第九条 市、县级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年度登记审核制度,每年1月至3月采取现场或互联网的方式对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提供的参加党组织生活、参加社团、出入国境、奖惩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对年度登记审核通过的,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对年度登记审核未通过的,及时通知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补正有关信息;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教育引导。

第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发放和调整退役金。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接收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时举行迎接仪式,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协调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编入地方志。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落实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制度,定期联系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及时掌握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传递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

对患有严重疾病、遭遇重大突发情况等导致生活困难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扶持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鼓励其结合自身优势,在基层治理、稳边固边、国防教育、志愿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服务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制度,不断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完善服务管理网络,发挥服务站点末梢作用,探索开展网格化管理,实现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的全覆盖。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推进服务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建设,确保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发挥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平台作用,提高服务管理效能。

第十八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已就业的,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引导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告知重要情况。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加强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可以遴选政治过硬、身体健康、经验丰富、能力较强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在自我服务管理中发挥带头作用。

第四章 服务管理保障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县级以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明确责任处(科)室、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明确专人负责相关服务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引进专业化社会服务力量提升服务效能。

第二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能力建设,通过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方式,提升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业务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承担,用于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年度工作绩效和领导班子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作风纪律监督,引导其树牢满腔热忱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意识。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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