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新闻 类型:转载 分类:新闻
2022-12-20 17:53
中国、美国和欧盟等主要谈判参加方完成《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国内核准程序
商务部今天(18日)消息,12月16日,世贸组织举行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联合声明倡议谈判大使级会议,包括中国、美国、欧盟在内的55个参加方宣布完成《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的国内核准程序,并商定于12月20日共同启动谈判成果在世贸组织的生效程序。(央视新闻)
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类型:原创 分类:新闻 2022-12-22 19:16
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解读世贸组织 《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规则
12月20日,中国、美国、欧盟等世贸组织主要谈判参加方正式启动《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以下简称《参考文件》)在世贸组织的生效程序。《参考文件》规则有助于世贸组织成员进一步增强服务业领域政策透明度,提高许可和资质审批效率,从而降低企业跨境交易成本,惠及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对其进行了解读。
一、《参考文件》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响应业界减少跨境贸易政策壁垒期待。跨境服务贸易面临大量政策监管壁垒限制,其贸易成本为货物贸易成本的两倍。根据世贸组织统计,监管规制壁垒(如监管政策不透明、许可审批流程繁琐等)所产生的成本约占服务贸易总成本的40%。《参考文件》所制定的规则,将有助于世贸组织成员提高监管政策透明度,简化许可审批程序,从而减少企业跨境贸易成本。
二是推动实现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自由化便利化目标要求。GATS第6条明确规定,成员应当围绕服务业领域的许可、资质和技术标准制定规则,确保其监管政策制定基于客观和透明标准、监管负担控制在合理限度、许可程序不构成市场准入限制。
三是参加成员为破解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的困难挑战进行的有益尝试和努力。为克服多哈回合谈判困境,维护世贸组织制定多边贸易规则主渠道地位,2017年,中国与欧盟、澳大利亚等59个世贸组织成员共同签署《服务贸易国内规制部长联合声明》,正式启动《参考文件》谈判工作。2021年12月,各方宣布结束谈判,并陆续启动各自内部批约程序。截至目前,《参考文件》参加方已扩展到70个成员。
二、《参考文件》将惠及众多服务行业
《参考文件》规则适用于各参加方在世贸组织项下承诺开放的所有服务部门。目前,各参加方所承诺开放的领域囊括了大多数服务行业,涉及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诸多方面。《参考文件》规则有助于规范这些服务行业的许可、资质和技术标准,如金融、电信、运输、医疗、教育、文化等行业市场的经营许可,律师、医师、教师、会计师、设计师、工程师等执业资格,道路、桥梁、房屋等领域特定设计和施工要求,通信、快递、环保等服务行业技术标准等。
三、《参考文件》主要内容
《参考文件》包括3个部分,共53个条款。
第一部分是总则。该部分规定规则适用范围,明确其适用于各方在世贸组织项下作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体现发展导向,明确发展中成员将享受最长达7年的规则实施过渡期。确保监管政策空间,明确各方有权对其境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和制定新法规。
第二部分是具体要求。一是明确适用的监管措施,规定规则适用于服务贸易的3类措施,即许可(如营业许可)、资质(如从业资格证)和技术标准(如行业的操作规范);二是规范监管措施的制定程序,规定了拟采纳的监管措施应遵循的标准,并对监管措施制定程序提出详细要求;三是详细规定监管措施的实施要求,规范监管部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时间、处理程序、收取费用以及资格考试安排等。
第三部分是金融服务专门规则。此部分规则与第二部分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该部分不包括“单一窗口”审批、技术标准制定和开展行业资格互认等规定。由于金融领域监管具有一定特殊性,各方在谈判过程中决定对其进行差异处理,不纳入上述规定。
四、《参考文件》核心规则
在政策透明度方面,《参考文件》对成员政府监管部门提出4点明确要求:一是提前公布拟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监管措施;二是给予企业充分参与政策制定机会;三是及时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四是建立企业咨询反馈机制。
在许可审批事项方面,《参考文件》就受理申请时间表、确定申请材料完备性、提供审批进展状态、告知申请最终决定、提供拒绝申请理由、确保获批申请生效等6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成员政府监管部门应遵守监管独立要求,基于客观透明标准开展审批,确保审批流程公正、审批收费合理,以便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从业成本。
五、企业查询相关文本途径
《参考文件》中英文文本可在商务部官网世贸司子站中查询。其中,英文文本为作准文本,中文文本是参考译文。
六、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途径
《参考文件》正式生效,将成为参加方在世贸组织框架下的国际条约义务。如国内企业发现境外监管机构未履行其条约义务,可向其提出咨询,提醒其履行相关国际条约义务。企业也可将相关情况反映到我国商务部,商务部将视情在世贸组织服务贸易理事会等机制下向有关成员提出关注,敦促相关成员履行该规则规定,或视情启动争端解决程序,保障我国企业合法权益。
《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在世贸组织的生效程序启动——
减少跨境贸易成本 惠及服务贸易发展(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 罗珊珊
2022年12月26日05:3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12月16日,世贸组织举行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联合声明倡议谈判大使级会议,包括中国、美国、欧盟在内的55个参加方宣布完成《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以下简称《参考文件》)的国内核准程序。12月20日,中国、美国、欧盟等世贸组织主要谈判参加方正式启动《参考文件》在世贸组织的生效程序。这份文件包括哪些内容?将带来哪些变化?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对其进行了解读。
承诺开放的领域包括大多数服务行业
“《参考文件》规则适用于各参加方在世贸组织项下承诺开放的所有服务部门。”该负责人说,目前,各参加方所承诺开放的领域包括大多数服务行业,涉及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诸多方面。
据介绍,《参考文件》包括3个部分,共53个条款。
第一部分是总则。该部分规定规则适用范围,明确其适用于各方在世贸组织项下作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体现发展导向,明确发展中成员将享受最长达7年的规则实施过渡期。确保监管政策空间,明确各方有权对其境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和制定新法规。
第二部分是具体要求。一是明确适用的监管措施,规定规则适用于服务贸易的3类措施,即许可(如营业许可)、资质(如从业资格证)和技术标准(如行业的操作规范);二是规范监管措施的制定程序,规定了拟采纳的监管措施应遵循的标准,并对监管措施制定程序提出详细要求;三是详细规定监管措施的实施要求,规范监管部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时间、处理程序、收取费用以及资格考试安排等。
第三部分是金融服务专门规则。此部分规则与第二部分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该部分不包括“单一窗口”审批、技术标准制定和开展行业资格互认等规定。由于金融领域监管具有一定特殊性,各方在谈判过程中决定对其进行差异处理,不纳入上述规定。
具体来说,《参考文件》规则有助于规范这些服务行业的许可、资质和技术标准,如金融、电信、运输、医疗、教育、文化等行业市场的经营许可,律师、医师、教师、会计师、设计师、工程师等执业资格,道路、桥梁、房屋等领域特定设计和施工要求,通信、快递、环保等服务行业技术标准等。
响应业界减少跨境贸易政策壁垒期待
长期以来,跨境服务贸易面临大量政策监管壁垒限制,其贸易成本为货物贸易成本的两倍。根据世贸组织统计,监管规制壁垒(如监管政策不透明、许可审批流程繁琐等)所产生的成本约占服务贸易总成本的40%。
响应业界减少跨境贸易政策壁垒期待,《参考文件》所制定的规则,将有助于世贸组织成员提高监管政策透明度,简化许可审批程序,从而减少企业跨境贸易成本,惠及国际服务贸易发展。
此外,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六条明确规定,成员应当围绕服务业领域的许可、资质和技术标准制定规则,确保其监管政策制定基于客观和透明标准、监管负担控制在合理限度、许可程序不构成市场准入限制。《参考文件》所制定的规则有利于推动实现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自由化便利化目标要求。
为维护世贸组织制定多边贸易规则主渠道地位,2017年,中国与欧盟、澳大利亚等59个世贸组织成员共同签署《服务贸易国内规制部长联合声明》,正式启动《参考文件》谈判工作。2021年12月,各方宣布结束谈判,并陆续启动各自内部批约程序。截至目前,《参考文件》参加方已扩展到70个成员,体现了参加成员为破解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的困难挑战进行的有益尝试和努力。
企业可据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件》正式生效,将成为参加方在世贸组织框架下的国际条约义务。
在政策透明度方面,《参考文件》对成员监管部门提出4点明确要求:一是提前公布拟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监管措施;二是给予企业充分参与政策制定机会;三是及时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四是建立企业咨询反馈机制。
在许可审批事项方面,《参考文件》就受理申请时间表、确定申请材料完备性、提供审批进展状态、告知申请最终决定、提供拒绝申请理由、确保获批申请生效等6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成员监管部门应遵守监管独立要求,基于客观透明标准开展审批,确保审批流程公正、审批收费合理,以便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从业成本。
目前,《参考文件》中英文文本可在商务部官网世贸司子站中查询。其中,英文文本为作准文本,中文文本是参考译文。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表示,如国内企业发现境外监管机构未履行其条约义务,可向其提出咨询,提醒其履行相关国际条约义务。企业也可将相关情况反映到我国商务部,商务部将视情在世贸组织服务贸易理事会等机制下向有关成员提出关注,敦促相关成员履行该规则规定,或视情启动争端解决程序,保障我国企业合法权益。
《 人民日报 》(2022年12月26日02版)
来源:世贸司 类型:编译 分类:新闻
2022-12-20 15:27
《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英文文本和中文参考译文
12月20日,中国、美国和欧盟等主要谈判参加方宣布完成《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的国内核准程序,启动谈判成果在世贸组织的生效程序。现将《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英文文本和中文参考译文发布,供各界知悉使用。
附件1: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英文文本)(点击下载)
附件2: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中文参考译文)(点击下载)
中译文
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
第一部分
1.各成员同意本参考文件中关于服务贸易国内规制的纪律(以下简称“纪律”),其目的是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6条第4款,对《协定》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1]
2.各成员认识到服务提供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遵守其他成员关于许可要求和程序、资格要求和程序及技术标准的措施方面可能面临的困难,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可能面临的具体困难。
3.各成员认识到为实现其政策目标,有权对其领土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监管及制定新法规。
4.各成员进一步认识到,不同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服务法规发展水平存在不平衡。
5.本纪律不得解释为就其实施制定或强加任何特定监管规定。
6.本纪律不得解释为减少成员在《协定》下的任何义务。
部门范围和减让表模式
7.各成员应将第二部分纪律纳入其减让表,作为《协定》第18条下的其他承诺。对于金融服务领域的承诺,各成员可选择纳入第三部分的替代性纪律。
8.根据本部分第7款纳入的纪律适用于已作出的具体承诺。此外,鼓励各成员在其减让表中列入适用本纪律的其他部门。
9.对于根据本部分第7款纳入的其他承诺,各成员可不适用第二部分第22款(d)项和第三部分第19款(d)项所列纪律。
发展
发展中国家成员过渡期
10.一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在本纪律生效后不超过7年的过渡期之后,就执行具体纪律指定一日期。指定的范围可限于个别服务部门或分部门。过渡期应列入其各自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一发展中国家成员如需延长执行过渡期,应按有关程序提出申请。[2]各成员应考虑提出请求成员的具体情况,对批准该请求予以同情考虑。
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参与
11.在脱离最不发达国家地位前6个月内,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应将本部分第7款纪律纳入其具体承诺减让表。届时,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可根据本部分第10款规定指定过渡期。尽管如此,在脱离最不发达国家地位前,仍鼓励其在符合其各自执行能力的范围内,适用本纪律。
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
12.鼓励发达国家和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发展中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请求,按照共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其提供具体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尤其是旨在:
(a)发展和加强机构和监管能力,以规范服务提供和执行本纪律,特别是适用过渡期的规定和部门。
(b)协助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满足出口市场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c)促进建立技术标准,并协助面临资源限制的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参与相关国际组织;以及
(d)通过公共或私营机构及相关国际组织,协助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建设供应能力及遵守国内法规。
第二部分 服务贸易国内规制纪律
纪律范围
1.本纪律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许可要求和程序、资格要求和程序及技术标准有关的措施。
2.本纪律不适用于根据《协定》第16条或者第17条列入一成员减让表的任何条款、限制、条件或资格。
3.就本纪律而言,“批准”是指申请人为证明符合许可要求、资格要求或技术标准,在完成必须遵循的一程序后,获准提供一项服务。
提交申请
4.每一成员应在可行的范围内,避免要求申请人为每一项批准向一个以上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如一项服务由多个主管机关管辖,则可以要求多项批准申请。
申请时间
5.如一成员要求就提供一项服务进行批准,则应确保其主管机关在可行的范围内,允许在全年任何时间提交申请。[3]如存在具体的申请期限,则该成员应确保主管机关为提交一项申请预留合理时间。
电子申请和副本接受
6.如一成员要求就提供一项服务进行批准,则应确保其主管机关:
(a)在考虑到其优先事项及资源限制的情况下,尽可能接受电子形式的申请;且
(b)接受根据该成员国内法律法规认证的文件副本作为正本的替代文件,除非主管机关为保护批准程序的完整性而要求提供正本。
申请的处理
7.如一成员要求就提供一项服务进行批准,则应确保其主管机关:
(a)在可行的范围内,提供处理一项申请的参考时间表;
(b)应该申请人请求,提供有关该申请状态的信息,不得有不当延误;
(c)在可行的范围内,根据该成员国内法律法规确定一项待处理申请的完整性,不得有不当延误;
(d)如主管机关根据该成员国内法律法规认定一项待处理申请完整[4],在该申请提交后合理期限内确保:
(i)完成该申请的处理;且
(ii)告知申请人有关该申请的决定[5],并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6]告知;
(e)根据该成员国内法律法规,如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待处理申请不完整,则在合理时间内,且可行的情况下:
(i)告知申请人该申请不完整;
(ii)应申请人请求,确定完成该申请所需的额外信息,或就该申请为何被认定为不完整提供指导;且
(iii)给予该申请人提供完成该申请所需额外信息的机会[7];
但是,如以上均不可行,且该申请因不完整而被拒绝,确保主管机关在合理期限内告知该申请人;且
(f)如拒绝一项申请,在可行的情况下,主动或应申请人请求,告知申请人拒绝的理由,且如适用,告知其重新提交申请的程序;不得仅基于此前拒绝的一项申请,而阻止申请人提交另一项申请[8]。
8.一成员的主管机关应根据适用的条款与条件,确保批准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有不当延误[9]。
费用
9.每一成员应确保其主管机关所收取的批准费用[10]合理、透明,基于一措施中规定的授权,且费用本身不成为对相关服务提供的限制。
资格评估
10.如一成员要求就批准提供一项服务进行考试,则该成员应确保其主管机关以合理的时间间隔安排此项考试,并提供一段合理的时间以便申请人能够申请参加考试。考虑到成本、行政负担和所涉程序的完整性,鼓励各成员接受电子形式的报考申请,并在可行情况下,考虑就其他考试流程采用电子形式。
承认
11.如各成员的专业机构就专业资格、许可或注册的承认等相关问题有兴趣开展对话,在应要求且适当的情况下,相关成员应考虑支持此类机构的对话。
独立
12.如一成员采取或维持有关一项服务提供的批准的措施,该成员应确保其主管机关以独立于任何需要批准的服务提供者的方式作出并管理其决定。[11]
信息的公布和获取
13.如一成员要求就提供一项服务进行批准,根据《协定》第3条,该成员应迅速公布[12]或以书面形式让公众知晓必要的信息,以便服务提供者或寻求提供服务的人遵循获得、维持、修订和更新该批准的要求和程序。如存在此类信息,则其应特别包括:
(a)要求和程序;
(b)相关主管机关的联系信息;
(c)费用;
(d)技术标准;
(e)上诉或复议有关申请决定的程序;
(f)监督或执行符合许可或资格的条款和条件的程序;
(g)公众参与的机会,如通过听证或评论;以及
(h)处理一项申请的参考时间表。
生效前评论和获取信息的机会
14.在可行的范围内,且以符合其采取措施的法律制度的方式,每一成员应提前公布[13]:
(a)其拟采取的与本部分第1款范围内事项相关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或
(b)提供有关拟出台的新法律或法规的足够详细的文件,以允许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成员评估其利益是否以及可能如何受到实质影响。
15.在可行的范围内,且以符合其采取措施的法律制度的方式,鼓励每一成员将本部分第14款适用于其拟采取的与本部分第1款范围内事项有关的普遍适用的程序和行政裁决。
16.在可行的范围内,且以符合其采取措施的法律制度的方式,每一成员应向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成员提供合理的机会,对根据本部分第14款或第15款规定公布的此类拟议措施或文件进行评论。
17.在可行的范围内,且以符合其采取措施的法律制度的方式,每一成员应考虑根据本部分第16款收到的评论。[14]
18.在公布本部分第14款(a)项所指的法律或法规时,或在此类公布前,在可行的范围内,且以符合其采取措施的法律制度的方式,鼓励一成员解释该法律或法规的目的和依据。
19.在可行的范围内,每一成员应努力,在公布本部分第14款(a)项所指的法律或法规文本与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该法律或法规的日期之间,留出合理时间。
咨询点
20.每一成员应维持或设立适当机制,以答复服务提供者或寻求提供服务的人关于本部分第1款所指措施的咨询[15]。一成员可以选择通过根据《协定》第3条和第4条设立的咨询和联络点,或者任何其它合适机制答复此类咨询。
技术标准
21.每一成员应鼓励其主管机关在采纳技术标准时,采纳通过开放和透明程序制定的技术标准,且应鼓励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在内的任何负责技术标准开发的机构使用开放和透明的程序[16]。
措施的制定
22.如一成员采取或维持与一项服务提供的批准有关的措施,该成员应确保:
(a)此类措施基于客观和透明的标准[17];
(b)程序公正,且若存在相关要求,该程序足以让申请人证明其是否符合此类要求;
(c)该程序本身不会不合理地妨碍相关要求的履行;且
(d)此类措施不在男女之间构成歧视。[18]
第三部分 关于金融服务的服务贸易国内规制的替代性纪律
范围
1.本纪律适用于各成员与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中规定的金融服务贸易的许可要求和程序,以及资格要求和程序有关的各项措施。
2.本纪律不适用于根据《协定》第16条或者第17条列入一成员减让表的任何条款、限制、条件或资格。
3.就本纪律而言,“批准”是指申请人为证明符合许可要求或资格要求,在完成必须遵循的一程序后,获准提供一项服务。
申请时间
4.如一成员要求就提供一项服务进行批准,则应确保其主管机关在可行的范围内,允许在全年任何时间提交申请。[19]如存在具体的申请期限,则该成员应确保主管机关为提交一项申请预留合理时间。
电子申请和副本接受
5.如一成员要求就提供一项服务进行批准,则应确保其主管机关:
(a)在考虑到其优先事项及资源限制的情况下,尽可能接受电子形式的申请;且
(b)接受根据该成员国内法律法规认证的文件副本作为正本的替代文件,除非主管机关为保护批准程序的完整性而要求提供正本。
申请的处理
6.如一成员要求就提供一项服务进行批准,则应确保其主管机关:
(a)在可行的范围内,提供处理一项申请的参考时间表;
(b)应该申请人请求,提供有关该申请状态的信息,不得有不当延误;
(c)在可行的范围内,根据该成员国内法律法规确定一项待处理申请的完整性,不得有不当延误;
(d)如主管机关根据该成员国内法律法规认定一项待处理申请完整[20],在该申请提交后合理期限内确保:
(i)完成该申请的处理;且
(ii)告知申请人有关该申请的决定[21],并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22]告知;
(e)根据该成员国内法律法规,如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待处理申请不完整,则在合理时间内,且可行的情况下:
(i)告知申请人该申请不完整;
(ii)应申请人请求,确定完成该申请所需的额外信息,或就该申请为何被认定为不完整提供指导;且
(iii)给予该申请人提供完成该申请所需的额外信息的机会[23];
但是,如以上均不可行,且该申请因不完整而被拒绝,确保主管机关在合理期限内告知该申请人;且
(f)如拒绝一项申请,在可行的情况下,主动或应申请人请求,告知申请人拒绝的理由,且如适用,告知其重新提交申请的程序;不得仅基于此前拒绝的一项申请,而阻止一申请人提交另一项申请[24]。
7.一成员的主管机关应根据适用的条款与条件,确保批准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有不当延误[25]。
费用
8.每一成员应确保其主管机关就其所收取的批准费用[26],向申请人提供费用清单或收费金额如何确定的信息。
资格评估
9.如一成员要求就批准提供一项服务进行考试,则该成员应确保其主管机关以合理的时间间隔安排此项考试,并提供一段合理的时间以便申请人能够申请参加考试。考虑到成本、行政负担和所涉程序的完整性,鼓励各成员接受电子形式的报考申请,并在可行情况下,考虑就其他考试流程采用电子形式。
独立
10.如一成员采取或维持有关一项服务提供的批准的措施,该成员应确保其主管机关以独立于任何需要批准的服务提供者的方式作出并管理其决定。[27]
信息的公布和获取
11.如一成员要求就提供一项服务进行批准,根据《协定》第3条,该成员应迅速公布[28]或以其他书面形式让公众知晓必要的信息,以便服务提供者或寻求提供服务的人遵循获得、维持、修订和更新该批准的要求和程序。如存在此类信息,则其应特别包括:
(a)要求和程序;
(b)相关主管机关的联系信息;
(c)上诉或复议有关申请决定的程序;
(d)监督或执行符合许可或资格的条款和条件的程序;
(e)公众参与的机会,如通过听证或评论。
生效前评论和获取信息的机会
12.在可行的范围内,且以符合其采取措施的法律制度的方式,每一成员应提前公布[29]:
(a)其拟采取的与本部分第1款范围内事项相关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或
(b)提供有关拟出台的新法律或法规的足够详细的文件,以允许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成员评估其利益是否以及可能如何受到实质影响。
13.在可行的范围内,且以符合其采取措施的法律制度的方式,鼓励每一成员将本部分第12款适用于其拟采取的与本部分第1款范围内事项有关的普遍适用的程序和行政裁决。
14.在可行的范围内,且以符合其采取措施的法律制度的方式,每一成员应向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成员提供合理的机会,对根据本部分第12款或第13款规定公布的此类拟议措施或文件进行评论。
15.在可行的范围内,且以符合其采取措施的法律制度的方式,每一成员应考虑根据本部分第14款收到的评论。[30]
16.在公布本部分第12款(a)项所指的法律或法规时,或在此类公布之前,在可行的范围内,且以符合其采取措施的法律制度的方式,鼓励一成员解释该法律或法规的目的和依据。
17.在可行的范围内,每一成员应努力,在公布本部分第12款(a)项所指的法律或法规文本与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该法律或法规的日期之间,留出合理时间。
咨询点
18.每一成员应维持或设立适当机制,以答复服务提供者或寻求提供服务的人关于本部分第1款所指措施的咨询。[31]一成员可以选择通过根据《协定》第3条和第4条设立的咨询和联络点,或者任何其它合适机制答复此类咨询。
措施的制定
19.如一成员采取或维持一项与服务提供的批准有关的措施,该成员应确保:
(a)此类措施基于客观和透明的标准[32];
(b)程序公正,且若存在相关要求,该程序足以让申请人证明其是否符合此类要求;
(c)程序本身不会不合理地妨碍相关要求的履行;且
(d)此类措施不在男女之间歧视。[33]
[1]各成员认识到,可以根据《协定》第6条第4款制定进一步的纪律。
[2]相关程序包括根据《马拉喀什协定》第9条第3款(b)项提出豁免请求,或援引《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1条。
[3]主管机关无需在其正式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外启动申请的审查。
[4]主管机关可要求所有信息以特定格式提交,以便认定待处理申请的完整性。
[5]为满足该要求,主管机关可通过书面形式提前告知一申请人,包括以公布方式通知,自申请提交之日起一特定期限后无回应,视为受理该申请或拒绝该申请。
[6]“书面形式”可包括电子方式。
[7]该机会不要求一主管机关延长截止日期。
[8]主管机关可以规定该项申请的内容已被修订。
[9]主管机关不对其职责范围外的原因导致的延误负责。
[10]批准费不包括自然资源使用以及支付拍卖、招标或其他非歧视性方式授予特许权的费用,或为提供普遍服务的强制性缴款。
[11]为进一步明确,本条款未强制要求一特定的管理架构;它指的是决策的过程及决策的管理。
[12]就本纪律而言,“公布”是指纳入一官方出版物,例如官方公报,或官方网站。鼓励各成员将电子出版物合并至一个单一门户网站。
[13]本部分第14款至第17款认识到,在采取某些措施前,各成员与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成员的沟通体制不同,且本部分第14款列明的选项反映了不同的法律体制。
[14]本条款不影响一成员有关批准提供一项服务而采取或维持的任何措施的最终决定。
[15]各方理解,资源限制可能是决定咨询答复机制是否适当的因素之一。
[16]“有关国际组织”指成员资格向至少所有世贸组织成员的相关机构开放的国际机构。
[17]此类标准可包括,特别是,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以符合一成员监管要求的方式提供服务,例如健康和环境要求。主管机关可评估每一标准被赋予的权重。
[18]就本款而言,各成员采取的合理和客观的、旨在实现正当目的的差别待遇,以及旨在加快男女事实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19]主管机关无需在其正式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外启动申请的审查。
[20]主管机关可要求所有信息以特定格式提交,以便认定待处理申请的完整性。
[21]为满足该要求,主管机关可通过书面形式提前告知一申请人,包括以公布方式通知,自申请提交之日起一特定期限后无回应,视为受理该申请或拒绝该申请。
[22]“书面形式”可包括电子格式。
[23]该机会不要求一主管机关延长截止日期。
[24]主管机关可以规定该项申请的内容已被修订。
[25]主管机关不对其职责范围外的原因导致的延误负责。
[26]批准费不包括自然资源使用以及支付拍卖、招标或其他非歧视性方式授予特许权的费用,或为提供普遍服务的强制性缴款。
[27]为进一步明确,本条款未强制要求一特定的管理架构;它指的是决策的过程及决策的管理。
[28]就本纪律而言,“公布”是指纳入一官方出版物,例如官方公报,或官方网站。鼓励各成员将电子出版物合并至一个单一门户网站。
[29]本部分第12款至第15款认识到,在采取某些措施前,各成员与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成员的沟通体制不同,且本部分第14款列明的选项反映了不同的法律体制。
[30]本条款不影响一成员有关批准提供一项服务而采取或维持的任何措施的最终决定。
[31]各方理解,资源限制可能是决定咨询答复机制是否适当的因素之一。
[32]此类标准可包括,特别是,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以符合一成员监管要求的方式提供服务,例如健康和环境要求。主管机关可评估每一标准被赋予的权重。
[33]就本条而言,各成员采取的合理和客观的、旨在实现正当目的的差别待遇,以及旨在加快男女事实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