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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专递

国务院发文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

发布时间 : 2022-08-18 09:21:51        来源 : 党建在线     浏览次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2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时有发生。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法制统一。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设定要于法于规有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充分考虑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坚持程序公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坚持公平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应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要基本一致。

坚持高效便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三)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

(四)严格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其他部门已制定的有关规定,确保衔接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过程中,可以参考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相近地方的有关规定。

(五)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三、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

(六)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要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要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要严格进行评估,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七)推动行政许可便捷高效。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办理时限、不予受理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但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环节,不得增加证明材料,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防止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拟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中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同时规定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暂时没有规定的,原则上有关行政机关应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对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有关行政机关要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行政许可需要由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要明确不同层级行政机关的具体权限、流程和办理时限,不得无故拖延办理、逾期办理;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均有权实施同一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不得推诿或者限制申请人的自主选择权。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对行政许可规定数量限制的,不得以数量控制为由不予审批。实施行政许可需要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资信证明、检验检测、评估等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八)推动行政征收征用公平合理。制定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要遵循征收征用法定、公平公开、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等原则,重点对行政征收征用的标准、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合理确定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等。对行政征收项目的征收、停收、减收、缓收、免收情形,要明确具体情形、审批权限和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征用项目外,一律不得增设新的征收征用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委托实施征收征用事务的,要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条件、权限、程序和责任。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征收征用事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九)规范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检查的职责和范围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确认的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给付数额规定一定幅度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

四、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

(十)明确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根据行政裁量权的类型确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发布形式。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认真执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对裁量的阶次、幅度、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的,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规定。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

(十一)充分研究论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根据管理需要,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效果,做好裁量阶次与裁量因素的科学衔接、有效结合,实现各裁量阶次适当、均衡,确保行政执法适用的具体标准科学合理、管用好用。

五、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

(十二)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适用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对调整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要及时修改。因不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后,要按照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备案审查机关监督。备案审查机关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十四)大力推进技术应用。要推进行政执法裁量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

六、加大实施保障力度

(十五)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推进相关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指导监督作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督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十六)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宣传,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了解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监督和评议行政执法活动。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综合采取举办培训班和专题讲座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通过专业讲解、案例分析、情景模拟等方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及时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并将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司法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经清理,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有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有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国务院

2022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国新办举行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学习强国”学习平台2022-07-29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主席台(栾海军 摄)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寿小丽: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司法部政治部主任赵昌华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有关工作,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出席今天政策例行吹风会的还有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负责人徐志群女士、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先生、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先生。

下面,我们首先请赵昌华先生作介绍。

司法部政治部主任赵昌华:

各位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今天国新办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李克强总理强调,要抓紧研究规范行政裁量权,纠正执法不严、简单粗暴、畸轻畸重等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要抓紧清理各领域不合理规定,严禁乱罚款。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7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两个文件。今天我和交通运输部魏东司长、市场监管总局许新建司长、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徐志群副局长一起,向大家介绍这两个文件的相关情况。

第一个文件是《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社会预期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研究起草了《意见》。《意见》包含6个部分共16条:一是总体要求。主要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二是明确行政裁量权制定职责权限。主要就严格履行制定职责、规范制定权限作出规定。三是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主要就如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作出规定。四是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主要就明确制定程序、充分研究论证作出规定。五是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主要就规范适用裁量基准、强化监督管理、推进技术运用作出规定。六是加大实施保障力度。主要就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培训作出规定。下一步,司法部将积极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第二个文件是《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不合理罚款规定的决策部署,去年5月以来,司法部组织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清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规定。2022年7月21日,国务院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在清理工作中,我们坚持把握三个重点: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务院明确的“三个一律”的清理标准,聚焦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领域,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二是最大限度推进清理成果落地见效,对修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务院报送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部门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三是依法推进改革,对取消的罚款事项,提出了信息化查验、“双随机、一公开”等替代监管措施,确保改革措施既能落到实处,也能保障行政机关管得好,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我先简要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寿小丽:

谢谢昌华主任的介绍。下面我们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请问,当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意见》具体规定哪些针对性措施?

赵昌华:

非常感谢央视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我们在起草《意见》时,调研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制定主体不明确。有时就同一事项可能有几个单位都制定了基准,一旦出现不一致则容易导致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时无所适从。

二是制定程序不规范。一些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发文比较随意,有的仅用部门普通文件形式制发,有的仅作为内部工作规范,未对社会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公正性。

三是裁量幅度不合理。裁量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不统一,容易造成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

四是动态调整不及时。主要是缺乏明确的时效性规定,导致修订不及时,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解决措施。

一是在制定职责权限方面。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区的市的政府及其部门,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职责权限。但同时,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不得重复制定。

二是在准确规定裁量内容方面。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细化量化行政许可程序,要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将征收征用事务委托实施的,要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条件、权限、程序和责任。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征收征用事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三是在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方面。明确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根据管理需要,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效果。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履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履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程序。

四是在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方面。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后要按照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备案审查机关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

五是在加大实施保障力度方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了解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监督和评议行政执法活动。同时,明确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谢谢。

凤凰卫视记者:

交通运输是第一批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的领域之一。请问,交通运输部在这次清理中开展了哪些工作,采取了哪些举措?谢谢。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

谢谢记者的提问。交通运输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不合理罚款规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主要采取了以下三方面的举措。

一是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工作要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面清理、不留死角,坚持刀刃向内、真降真改,对清理工作全面进行安排,制定了工作方案,研究解决具体问题,高效完成了清理任务。交通运输部将清理工作纳入了同期开展的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清理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对交通运输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同步开展清理,将所提出的取消或者调整不合理罚款建议,报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按立法程序处理,促进交通运输领域不合理罚款清理工作形成全国“一盘棋”。

二是全面摸排、深度清理。交通运输部对公路水陆领域27部行政法规、139件部门规章设定的475项罚款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摸排、逐项研究,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要求,并结合实践中社会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及在执法工作中遇到的主要矛盾,特别是我们收集到的有关意见建议,提出了清理意见。经司法部审核,明确需取消、调整的不合理罚款事项共45项。在7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之前,交通运输部按照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已先行修订了14个不合理罚款事项的取消和调整工作,因此在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取消和调整交通运输领域的罚款事项里面正式明确是31项。其中,取消的12项,主要是对通过其他手段可以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事项,不再设定处罚;另外还有19项下调了罚款的额度,主要是根据经济发展、行业变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和情况,在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之间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前提下,合理下调罚款额度,兼顾了监管效力和社会效果,体现了执法工作的力度和温度。

三是转变方式、提升效能。我们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行政管理变革,转变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监管规则,在取消、调整不合理罚款规定的同时,切实履行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鼓励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努力提升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效能。

交通运输领域的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受到了从业者和社会公众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对于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的31个不合理罚款事项,交通运输部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取消和调整工作。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

刚才赵主任介绍了《意见》制定的有关考虑和具体内容以及重要意义,那么下一步如何保证行政裁量权基准得到有效执行,充分发挥作用?谢谢。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负责人徐志群: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效果好不好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效力是否明确,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使用行政裁量权基准是否得到有效监督。针对这些情况,《意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在行政执法决定中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二是调整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对适用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对调整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要及时修改。

三是不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谢谢。

光明日报记者:

请问,为什么要清理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的标准是什么?谢谢。

赵昌华: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感谢光明日报记者朋友。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执法的重要指示要求,不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乱罚款、乱收费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和质量,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国务院部署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

去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要求罚款数额的设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这次清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规定,国务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概括起来就是“三个一律”。

第一个“一律”就是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关于设定权限,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对哪些行为规定罚款,以及罚款的种类、幅度和范围,行政处罚法都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也要求,不得通过增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层层加码或者“立法放水”。关于设定程序,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修改都有明确规定,罚款事项的设定必须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设定。没有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予以取消。

第二个“一律”就是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比如,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行为处以罚款,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试制品”可以按普通产品统一监管,取消相应罚款,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第三个“一律”就是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比如,以前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如果不带就被警告或者罚款,但现在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查询证件信息,已不需要再随车携带,通过设定罚款进行监管已没有必要。

同时,在罚款清理工作中,我们还坚持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在坚决杜绝乱罚款的同时,也不简单地为了清理而清理,对涉及公共安全、清理后可能出现监管空白确需保留的,不予清理。谢谢。

长江日报记者:

取消这些罚款事项后,市场监管部门对此有没有一些相应的监管制度或者替代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谢谢。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也感谢你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心和关注。不合理罚款,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按照国务院清理罚款事项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积极主动开展了自查工作,全面梳理本系统、本领域的罚款规定。这次取消或者调整的21项罚款事项,就是强化法治引领、激发市场活力、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放”和“管”是一个动态平衡关系,该放给市场的放到位,该管的要管好、管到位。取消或调整罚款事项以后,并不意味着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再监管了,因为罚款只是监管手段之一。你刚才提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监管。

一是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于上位法已调整、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避免重复进行罚款。对于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替代罚款的,在下一步行政法规、规章修订中,尽快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者替代的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做到监管不越位但是也决不缺位。

二是提高监管能力、丰富监管手段。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要不断深化、系统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促进这三者相互支撑、相互配合、协同发力。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提升与超大规模市场相适应的市场监管综合能力。

三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上下”“左右”行政执法的协调配合,我们将抓好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执法的指导工作,并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执法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与综合部门、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的协调作用,形成监管合力,用好“工具箱”,打好“组合拳”。

四是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保障安全。对于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关系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的重点领域,将深化底线思维、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监管,压实安全责任,织密安全网络。我们正在积极探索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的长效工作机制,彻底打通市场监管工作的“最后一公里”,让人民群众能够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谢谢。

封面新闻记者:

请问,《意见》主要规范了哪些行政执法行为?压缩裁量空间后是否会导致行政效率下降,降低有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谢谢。

赵昌华: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行政执法行为作为行政机关最大量的日常行政活动,不仅包括行政处罚,还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这些行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应当予以规范。同时,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方面的实施规范时,存在变相增加条件、设置门槛等不规范现象,导致人民群众办事难,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为此,《意见》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制度性安排。

一是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二是推动行政许可便捷高效。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办理时限、不予受理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但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环节,不得增加证明材料,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防止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市场分割。

三是推动行政征收征用公平合理。制定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要遵循征收征用法定、公平公开、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等原则,重点对行政征收征用的标准、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合理确定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等。对存在征收、停收、减收、缓收、免收情形的行政征收项目,要明确具体情形、审批权限和程序。

四是规范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检查的职责和范围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确认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给付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

压缩裁量空间之后不会导致行政效率下降,不会降低有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一方面,可以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另一方面也为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办理案件提供具体的执法依据,避免行政相对人的质疑。谢谢。

中宏网记者:

市场监管总局是国务院各部门中罚款事项数量较多的部门。这次罚款事项取消以后,市场监管总局如何建立长效机制,来保障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谢谢。

许新建: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受疫情影响,今年我国经济新的下行压力加大,国务院推出了稳经济33条一揽子政策措施。不合理罚款事项清理,也是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稳预期、稳住经济大盘等一系列举措之一。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国务院部署开展好下面几项工作。

一是按照国务院的时限要求,完成好相应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修改工作。刚才我介绍了,市场监管部门这次涉及21项罚款事项,涉及4部行政法规和7部部门规章。我们现在已经启动了这项工作,近期将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修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多提宝贵意见。

二是完善市场监管总局的权责清单,全面厘清行政职责。编制权责清单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中央编办的指导下,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领域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已经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并报送了总局的权责清单,并形成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行政指导事项目录。

三是严格立法。对新起草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立的罚款事项加强审查,对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处罚强度等方面加强评估,充分论证了新设的行政罚款的必要性、合理性,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处罚事项,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是持续推进规章清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自2018年成立以后,我们已经一揽子废止了规章40部,修改了规章45部。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不合理罚款事项清理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领域的规章清理,紧密围绕新时期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利用规章的“立、改、废”,不断推进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监管在宏观经济治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谢谢。

第一财经记者:   

交通运输部在不合理罚款取消调整之后,相关的监管措施是不是也有一些相应调整?另外,下一步应该如何提升监管效能,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一个坚实的保障?谢谢。

魏东:   

谢谢您的提问,我概括一点回答。

交通运输部坚持清理工作与加强监管同步谋划、同步推进,也是同步抓落实。我们在取消和调整不合理罚款规定的同时,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切实加强监管、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监管效能。具体路径有这么几个。

一是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等管理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查询,对通过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可以达到监管目的的事项不再进行处罚,减轻相对人负担。

二是积极探索信用监管方法。加快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探索信用监管代替罚款处罚。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做好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推进行业的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予以惩戒。

三是切实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联动监管。交通运输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协作监管机制,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推动“联合检查、一次到位”,“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提升监管效率,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在这方面,目前交通运输部与相关部门在交通运输新业态、道路运输安全、国际航行船舶口岸查验等方面已经建立了协同监管机制,形成了监管合力,也取得了实效。与此同时,交通运输部积极推动长三角、京津冀等地区开展跨区域协作监管,目前已在联合执法和联合治超等方面形成了上下联动、地区协同的监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动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监管,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促进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谢谢。

寿小丽:

最后一个问题。

新京报记者: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请问,这些罚款事项涉及的行为具有哪些特点?如何确保落实到位?未来是否还会继续压减罚款事项?谢谢。

徐志群: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取消的这29个罚款事项涉及的行为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违反程序性管理规定、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二是可以通过信息化查验等其他方式达到监管效果。

下一步,国务院将印发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并对涉及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修改和废止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在罚款事项取消后,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在这里我还想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次清理的罚款事项只是第一批,接下来司法部将会同其他部门继续清理其他领域的罚款事项,目前有关工作已经同步开展了。我们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坚持执法为民,刀刃向内,勇于担当,对应当清理的罚款事项,及时予以取消和调整,保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谢谢。

寿小丽:

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记者朋友们的参与。今天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就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