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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2024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4-07-30 16:02:27        来源 : 党建在线     浏览次数 :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2024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教高司函〔20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动态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的决策部署,聚焦教育强国建设重点任务,构建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我司将组织开展2024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加大本科专业调整力度。对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24〕1号)要求,着力优化同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二)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支持高校面向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命健康、能源、绿色低碳、涉外法治、国际传播、国际组织、金融科技等关键领域布局相关专业,有的放矢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三)推动专业优化升级。支持高校深化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对现有专业进行改造,培育交叉融合的新兴专业,打造特色优势专业集群。

  (四)加强省级统筹指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引导高校设置符合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的专业,并做好增设专业形式审核工作,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高校及时提出反馈意见。2024年7月31日前在平台报送本地急需紧缺以及就业率低的专业清单,为属地高校优化专业结构提供参考。

  二、申报方式

  (一)高校增设本科专业、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调整专业名称、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撤销专业等,在2024年7月15日—8月31日集中进行备案或审批申请。

  2023年已预申报的专业和已申报但未获批的专业,此次可直接正式申报;未预申报但确有需求增设专业,提交说明材料后再申报。计划于明年申请增设的专业,今年务必按要求进行预申报。

  (二)高校申请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以及尚未列入目录的新专业(以下简称目录外新专业),统一在教育部网上服务大厅(网址:zwfw.moe.gov.cn,以下简称大厅)进行审批。

  (三)申请设置以上两类专业外的其他专业(含已获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补充备案)、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以及撤销专业等,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网址:gdjy.moe.edu.cn,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备案。

  (四)申请调整专业名称,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目录外新专业,按增设该专业的审批程序在大厅办理;如调整为目录内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增设该专业的备案程序在平台办理。

  三、申报程序

  (一)网络申报。2024年8月31日前,高校指定专门人员分别登录大厅和平台,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填写并导出专业设置申请表,经学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连同校内审议意见一并扫描上传。

  (二)网络公示和意见反馈。申报增设专业材料分别在大厅和平台公示1个月,同期我司组织专家线上审读。高校可在线查看公示情况和审读意见,并进行意见研究处理。

  (三)主管部门汇总报送。2024年10月25日前,高校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将正式报送文件和专业汇总表等一并扫描上传,无需寄送纸质文件。

  四、其他工作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直属高校根据已报送教育部备案的学科专业改革实施方案,撰写年度落实情况专题报告,2024年10月25日前通过平台“落实改革方案”专栏上传。

  (二)各高校应于2024年10月25日前在平台核对本校专业设置情况,同步更新各专业负责人、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情况等,并填报停招专业。未按时完成的,将影响下一年度专业申报。

  (三)各省(区、市)向教育部正式来函申请设置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来函明确拟新建的本科高校,可在平台申请获取临时账号,同步开展专业备案。申请设置国控专业的,须在大厅以相关法人身份注册账号,同步提交专业审批申请。

  五、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综合处 万瑞、方明,010-66097850。大厅技术咨询:教育部信息中心 康瑀、程翔,010-66097793/2045。平台技术咨询:郑阳,010-58582624。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024年7月12日

 
【相关文件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的通知
教高〔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将《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2月21日

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

改革方案

  学科专业是高等教育体系的核心支柱,是人才培养的基础平台,学科专业结构和质量直接影响高校立德树人的成效、直接影响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服务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制定如下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推动高校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深化学科专业供给侧改革,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建设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

  2.工作原则

  ——服务国家发展。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想国家之所想、急国家之所急、应国家之所需,建好建强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

  ——突出优势特色。以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为引领,做强优势学科专业,形成人才培养高地;做优特色学科专业,实现分类发展、特色发展。

  ——强化协同联动。加强教育系统与行业部门联动,加强人才需求预测、预警、培养、评价等方面协同,实现学科专业与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相互匹配、相互促进。

  3.工作目标

  到2025年,优化调整高校20%左右学科专业布点,新设一批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学科专业,淘汰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学科专业;基础学科特别是理科和基础医科本科专业点占比进一步提高;建好10000个左右国家级一流专业点、300个左右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在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对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发挥重要作用的学科取得突破,形成一大批特色优势学科专业集群;建设一批未来技术学院、现代产业学院、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卓越工程师学院,建成一批专业特色学院,人才自主培养能力显著提升。到2035年,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结构更加协调、特色更加彰显、优化调整机制更加完善,形成高水平人才自主培养体系,有力支撑建设一流人才方阵、构建一流大学体系,实现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建成高等教育强国。

  二、改进高校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建设工作

  4.加强学科专业发展规划。高校要科学制定学科专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产业升级需要,做好学科专业优化、调整、升级、换代和新建工作。要将学科专业规划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相统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每年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本校学科专业设置调整进行专题研究。

  5.加快推进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要打破常规,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世界科学前沿、关键技术领域、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学科,以及服务治国理政新领域新方向,打造中国特色世界影响标杆学科。要打破学科专业壁垒,深化学科交叉融合,创新学科组织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培育优秀青年人才团队,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完善多渠道资源筹集机制,建设科教、产教融合创新平台等。

  6.深化新工科建设。主动适应产业发展趋势,主动服务制造强国战略,围绕“新的工科专业,工科专业的新要求,交叉融合再出新”,深化新工科建设,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对现有工科专业全要素改造升级,将相关学科专业发展前沿成果、最新要求融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过程。加大国家重大战略、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支柱产业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力度,打造特色鲜明、相互协同的学科专业集群。推动现有工科交叉复合、工科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应用理科向工科延伸,形成新兴交叉学科专业,培育新的工科领域。

  7.加强新医科建设。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落实“大健康”理念,加快构建服务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的医学学科专业体系。聚焦理念内容、方法技术、标准评价等,全方位改造升级现有医学专业。主动适应医学新发展、健康产业新发展,布局建设智能医学、互联网医疗、医疗器械等领域紧缺专业。瞄准医学科技发展前沿,大力推进医科与理科、工科、文科等学科深度交叉融合,培育“医学+X”“X+医学”等新兴学科专业。

  8.推进新农科建设。面向新农村、新农业、新农民、新生态,推进农林学科专业供给侧改革,服务支撑农业转型升级和乡村振兴。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主动运用现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工程技术等改造提升现有涉农学科专业。服务国家种业安全、耕地保护建设、现代农业发展、生态系统治理、乡村建设等战略需求,以及森林康养、绿色低碳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开设生物育种、智慧耕地、种子科学与工程、农林智能装备、乡村规划设计等重点领域紧缺专业。积极推进农工、农理、农医、农文深度交叉融合创新发展,培育新兴涉农学科专业。

  9.加快新文科建设。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努力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彰显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推动文科间、文科与理工农医学科交叉融合,积极发展文科类新兴专业,推动原有文科专业改造升级。强化重点领域涉外人才培养相关专业建设,打造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和关键语种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主动服务国家软实力提升和文化繁荣发展。推进文科专业数字化改造,深化文科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做到价值塑造、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相统一,打造文科专业教育的中国范式。

  10.加强基础学科专业建设。建强数理化生等基础理科学科专业,适度扩大天文学等紧缺理科学科专业布局。精准推动基础医学(含药学)学科专业建设,推进基础与临床融通的整合式8年制临床医学教育改革。系统推进哲学、历史学等基础文科学科专业建设,推动形成哲学社会科学中国学派。促进多学科交叉融通。适应“强化基础、重视应用、特色培养”要求,分类推进基础和应用人才培养。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要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地方高校要拓宽基础学科应用面向,构建“基础+应用”复合培养体系,探索设置“基础学科+”辅修学士学位和双学士学位项目。

  11.完善学科专业建设质量保障机制。高校要按照人才培养“先宽后深”的原则,制定科学、规范的人才培养方案,系统设计课程体系,配齐配强教师队伍、教学条件、实践基地等,确保人才培养方案落实落地。定期开展学科专业自评工作,建立健全学科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系统报告学科专业建设与调整整体情况、分专业建设情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省级学科专业建设统筹和管理

  12.加强学科专业设置统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要做好本地、本部门所属高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指导本地、本部门高校做好学科专业设置工作。综合应用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资源配置等,促进所属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强化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力度,推动学位授予单位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充分发挥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功能,推动自主审核单位优化现有学位授权点布局结构。

  13.严格学科专业检查评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照相关标准,对所属高校新设学科专业的基本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实践条件、学生满意度、招生规范度等进行检查,对未达到条件的要限制招生、限期整改。定期开展学科专业建设质量检查,对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要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改。

  14.开展人才需求和使用情况评价。国家和省级有关行业部门要主动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毕业生就业反馈预警及人才使用情况评价,适时发布区域及有关重点产业和行业人才需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高校学科专业与区域发展需求匹配度评估,及时公布本地优先发展和暂缓发展的学科专业名单。建立健全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鼓励行业企业参与高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及实施工作。

  四、优化学科专业国家宏观调控机制

  15.切实发挥学科专业目录指导作用。实施新版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完善一级学科设置、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统计编制二级学科和专业领域指导性目录,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学科。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变化,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本科专业和特设专业目录。

  16.完善学科专业管理制度。实施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和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定期编制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修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探索建立专业预调整制度,明确高校申请备案(审批)专业,须列入学校发展规划,原则上提前1年进行预备案(申报)。加强学科专业存量调整,完善退出机制。对高校连续五年未招生的专业予以撤销处理。

  17.加强学科专业标准建设和应用。完善学位授权审核基本条件和学位基本要求,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核验,完善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标准,兜住学科专业建设质量底线,推动高校依据标准和人才培养实际动态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发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家组织作用,积极开展对学科专业建设的指导与质量监督。

  18.强化示范引领。深入实施一流学科培优行动和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树立学科专业建设标杆。推进分类评价,基础学科专业更强调科教融合,应用型学科专业更强调产教融合,引导不同类型学科专业办出特色和水平。开展保合格、上水平、追卓越的三级本科专业认证工作。

  19.深入实施“国家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统筹“双一流”建设高校、领军企业、重点院所等资源,创新招生、培养、管理、评价模式,超常规布局一批急需学科专业,建成一批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形成更加完备的高质量人才培养体系,显著提升高层次人才自主培养能力。

  20.加强专业学院建设。在学科专业基础好、整体实力强的高校建设30个左右未来技术学院;在行业特色鲜明、与产业联系紧密的高校建设300个左右现代产业学院;依托有关高校布局建设一批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支持高校以特色优势学科专业为依托,建设示范性集成电路学院、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一流网络安全学院、示范性密码学院、示范性能源学院、储能技术学院、智慧农业学院、涉外法治学院、国际组织学院等专业特色学院。推动专业性(行业特色型)高校进一步提高特色化办学水平。

  21.健全学科专业调整与人才需求联动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有关行业部门要大力支持高校学科专业建设,建立健全人才预测、预警机制,建立人才需求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发布重点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对人才需求趋少的行业产业进行学科专业设置预警。

  22.“一校一案”狠抓落实。各地各高校要根据改革方案,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按照“一校一案”原则,研究制定学科专业改革实施方案。地方高校方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直属高校及各地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各地各高校应结合年度学科专业设置,每年9月底前报告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
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2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动态调整优化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有的放矢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提升教育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贡献力,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本科专业目录年度更新发布机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每年更新。新列入和不再列入《专业目录》的专业,与当年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一并公布。高校本科招生专业按照更新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

  二、完善本科专业类的设置与调整机制。增设、更名专业类,或调整专业类下设专业,原则上由教育部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类教指委)提出调整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教指委)进行审议。

  三、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特设专业。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范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调整一般由专业类教指委提出、专业设置教指委审议。特设专业转为基本专业,按上述程序调整。

  四、实施专业设置预申报制度。高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域发展急需和自身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提前谋划增设专业。高校申请增设专业(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原则上应列入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提前1年进行预申报,通过专门网站提交相关材料。

  五、加强对增设专业的论证和公示。高校应对拟增设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突出高校办学特色,优化师资队伍和教学资源配置,提出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把好增设专业质量关。

  增设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还须论证该专业与目录内其他相关专业的区分情况,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提出增设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教学基本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并请相关专业类教指委提出论证意见,有关要求应突出规范性和前瞻性,为其他高校开设此专业提供参考。

  拟设专业的申请材料、论证报告应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审议通过,并在学校官网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规范学位授予门类和修业年限调整。高校将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调整为《专业目录》注明的可授学位门类之一,按备案程序办理;调整为《专业目录》注明的可授学位门类以外的门类,或调整修业年限,由专业设置教指委统一研究审议。

  七、规范专业名称调整。高校根据专业内涵发展要求,可调整专业名称。其中,调整为目录内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增设该专业的备案程序办理;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目录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该专业备案或审批通过后,原专业由高校按撤销专业处理,已获相关成果等由新设专业继承。

  八、规范专业撤销工作。高校撤销专业,须在校内征求意见、公示,按程序报教育部备案。连续五年停止招生且无在校学生的专业,原则上应予撤销。

  九、规范拟新建本科高校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专业设置工作。各地各部门向教育部正式来函申请设置的新建本科高校,以及已获批筹备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下同),应根据增设专业程序,同步开展专业备案或审批申请。

  十、规范合作办学专业备案和审批。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以及在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新增或变更专业,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行政许可程序执行。其中,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目录外专业,应按增设专业程序提前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申请中外合作办学;申请设置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应按增设专业程序进行备案。合作办学专业延长招生有效期,应及时更新。

  十一、保障专业设置质量。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结果为不通过或暂缓通过的,以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不达标的高校,在未完成整改前,暂停增设专业。高校要完善教育教学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将专业设置、调整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进行专题研究。要建强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落实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制度,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加强省级统筹和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立足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应用政策指导、资源配置、资金安排等措施,引导高校增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区域发展急需紧缺专业,建设特色优势专业群,淘汰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办学定位的专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将该项工作部署至所属普通本科高校。

教育部办公厅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