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
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函〔2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有关精神和《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教师〔2023〕6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退休教师优势,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助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就实施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点
(一)实施范围。组织遴选一批优秀退休教师,面向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高校开展支教、支研,每年计划选派约2万名。鼓励银龄教师投身西部地区、民族地区民办学校,投身行业、产业、企业急需的紧缺专业,帮助民办学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
(二)资格条件。申请教师应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甘于奉献、不怕吃苦、作风扎实;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基础教育领域可适当放宽至中级职称),一线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申请线下开展支教支研的银龄教师年龄一般在75(含)岁以下,参与基础教育领域的,年龄一般应在70(含)岁以下;开展线上支教支研的银龄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岗位职责
1.以课程教学、教学指导、课题研究、团队建设指导为主,短期授课、远程教育、同步课堂、学术讲座(报告)等为辅,采取传、帮、带的方式,指导受援学校教师做好教学和科研工作。
2.鼓励民办学校探索推行“导师制”,由高素质银龄教师担任青年教师导师,发挥师承效应,形成学科和专业梯队,打造“银龄智库”。
3.长期银龄教师,支援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可根据受援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管理需求,灵活开展支持工作。鼓励考核合格的银龄教师持续开展支援服务。
4.短期和远程支援银龄教师,按照“突出实效、形式多样、时间灵活”的原则,根据受援学校需求,认真做好支教、支研工作。
二、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民办学校自筹经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银龄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设备和生活条件,做好日常服务工作,落实相关待遇保障。参考银龄讲学计划、高校银龄教师支援西部计划补助标准合理制定民办教育银龄教师补助标准,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足额、及时发放各类酬劳,并为银龄教师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费、交通差旅费、意外保险费、商业医疗保险费、采暖费等保障性经费。
(二)服务保障。银龄教师援助期间人事关系、现享有的退休待遇不变。银龄教师援助期间因病因伤产生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受援学校可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校内医疗互助基金等多种方式灵活提供补充支持。
(三)政策保障。对于已全职在校工作两年及以上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每学年承担的教学任务达到同层次本校专任教师平均水平的银龄教师,可视同本校专任教师,纳入高校设置、中国教育监测与评价、学位授权审核、办学条件监测、评审评估等指标计算。对于其他银龄教师,可按规定折算计入专任教师总数,对新建民办院校在折算系数上给予倾斜。银龄教师与其他校外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组织实施
(一)教育部教师工作司会同相关司局负责宏观指导、政策制定等工作。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负责民办学校的需求对接、组织实施、数据采集、平台维护等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统筹协调,指导民办学校落实好经费、服务和政策保障。
(二)民办学校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银龄教师的现状和需求情况,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备案。民办学校应将银龄教师纳入教师队伍管理,如实详细记录银龄教师的聘用合同、酬劳明细、纳税记录、授课记录、教学评价记录、教学档案等规范性支撑材料和数据。聘用的银龄教师如属于公办学校退休领导干部,要符合各地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流程办理。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各民办学校应做好政策宣传,弘扬银龄教师奉献精神,及时收集积累相关信息资料,深入挖掘银龄教师中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联系方式: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
电话:010-84629952
电子邮箱:xuxq21@mails.tsinghua.edu.cn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电话:010-66097090
电子邮箱:jsglc@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2024年1月25日
【文件链接】
关于做好2024年民办高校银龄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民协〔2024〕11号
各民办高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部门《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教师〔2023〕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24〕4号)的要求,做好民办高校银龄教师聘用与认定工作,促进民办高校加强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助力民办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教育部的指导支持下,在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研制了《民办高校银龄教师聘用与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开发了用于银龄教师供需与认定服务的线上平台。现按照工作安排,经研究,协会依照相关政策正式启动民办高校银龄教师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工作要点
(一)认定范围。全国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等职业院校。本次仅认定符合自有专任教师资格的银龄教师,其他银龄教师的认定另行通知。
(二)自愿认定。本次认定通过线上进行,各校登录“中国民办教育银龄计划工作平台”(https://yinling.canedu.org.cn/)自愿申报认定,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择优认定。各校要充分考虑银龄教师与学校学科专业的匹配度,本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服务学校高质量发展的原则聘用与认定,把握好银龄教师在教师队伍中的结构与比例。
(四)严格认定。各校要提高站位,务必立足于维护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民办教育规范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做好银龄教师的聘用与认定工作,杜绝弄虚作假。
二、组织实施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在教育部相关司局的指导下,负责民办高校银龄教师认定的组织实施及相关协调对接工作。实施主体为协会组建的工作小组,成员由协会有关负责同志和有关方面推荐的专家组成;认定工作由学校申报、组织认定、检查复核三个阶段组成;检查复核后的认定结果将由协会正式上报教育部相关司局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原则上一年认定一次,请各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申报准备
各校在申报认定之前,应根据《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等有关标准和要求拟定申报名单、准备申报材料,做好相关工作。
(二)申报认定(2024年6月25日至7月5日)
各校自行登录“中国民办教育银龄计划工作平台”,按照《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等有关标准和要求,如实填报申报材料。
(三)专家审核(2024年7月8日至7月26日)
工作小组本着认真负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各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依照相关程序审议认定。
(四)结果反馈(2024年7月29日至8月9日)
协会将认定结果陆续反馈各校,并同步抄报教育部相关司局和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过相关程序,认定结果将被纳入2024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并按学校自有专任教师核算。
(五)抽查复核(认定期间及之后一段时期内)
在认定期间及之后一段时期内,协会将组织专业力量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查与核验,如发现有作假行为,将上报有关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校按照本通知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贯彻落实好银龄教师的聘任、使用与认定工作。
(二)各校须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核查,严把政治关、师德师风关和质量关,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协会建立申诉渠道,及时回应并解决认定过程中产生的异议,并向申诉方反馈处理结果。
(四)各校请指定一名具体负责人与协会对接此项工作,并以正式函件的方式将人员信息报至协会。
四、联系方式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龚国银(工作小组秘书)
联系电话:010-61196122 15319796611
李维欢(中国民办教育银龄计划工作平台使用咨询)
联系电话:010-61196122 18976808688
附件:民办高校银龄教师聘用与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2024年6月18日
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的通知
教师〔2023〕6号
http://djzx.wsyu.edu.cn/bwpf/flfgzd/101071.htm(点击打开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