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17:31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
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
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3年6月1日
(此件有删减)
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
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
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党的二十大部署的重要任务。为更好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聚焦若干重点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统筹开放和安全,构建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
1.支持试点地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相关进口产品不适用我国禁止或限制旧品进口的相关措施,但应符合国家对同等新品的全部适用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特性、安全环保性能等方面)和再制造产品有关规定,并在显著位置标注“再制造产品”字样。试点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提出试点方案,明确相关进口产品清单及适用的具体标准、要求、合格评定程序和监管措施;有关部门应在收到试点方案后6个月内共同研究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再制造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和检验,严防以再制造产品的名义进口洋垃圾和旧品。(适用范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除标注适用于特定试点地区的措施外,适用范围同上)
2.对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试点地区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上述航空器指以试点地区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船舶指在试点地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试点地区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适用范围:海南自由贸易港)
3.对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地区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照章征收关税。(适用范围: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4.自境外暂时进入试点地区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临时入境人员开展业务、贸易或专业活动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包括软件,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等);用于展览或演示的货物;商业样品、广告影片和录音;用于体育竞赛、表演或训练等所必需的体育用品。上述货物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暂时入境期间不得用于出售或租赁等商业目的。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期限的,应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5.试点地区海关不得仅因原产地证书存在印刷错误、打字错误、非关键性信息遗漏等微小差错或文件之间的细微差异而拒绝给予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6.海关预裁定申请人在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和情况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可向试点地区海关提出预裁定展期申请,试点地区海关应在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作出决定。
7.在符合我国海关监管要求且完成必要检疫程序的前提下,试点地区海关对已提交必要海关单据的空运快运货物,正常情况下在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
8.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且完成必要检疫程序的前提下,试点地区海关对已抵达并提交通关所需全部信息的货物,尽可能在48小时内放行。
9.如货物抵达前(含抵达时)未确定关税、其他进口环节税和规费,但在其他方面符合放行条件,且已向海关提供担保或已按要求履行争议付款程序,试点地区海关应予以放行。
10.在试点地区,有关部门批准或以其他方式承认境外合格评定机构资质,应适用对境内合格评定机构相同或等效的程序、标准和其他条件;不得将境外合格评定机构在境内取得法人资格或设立代表机构作为承认其出具的认证结果或认证相关检查、检测结果的条件。
11.对于在试点地区进口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的,有关部门应允许将供应商符合性声明作为产品符合电磁兼容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明确保证。
12.在试点地区,允许进口标签中包括chateau(酒庄)、classic(经典的)、clos(葡萄园)、cream(柔滑的)、crusted/crusting(有酒渣的)、fine(精美的)、late bottled vintage(迟装型年份酒)、noble(高贵的)、reserve(珍藏)、ruby(宝石红)、special reserve(特藏)、solera(索莱拉)、superior(级别较高的)、sur lie(酒泥陈酿)、tawny(陈年黄色波特酒)、vintage(年份)或vintage character(年份特征)描述词或形容词的葡萄酒。
二、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
13.除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可依职权确定开展此项新金融服务的机构类型和机构性质,并要求开展此项服务需获得许可。金融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仅可因审慎理由不予许可。
14.试点地区金融管理部门应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在收到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交的与开展金融服务相关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后,于120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金融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并争取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
15.允许在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工作或生活的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境外金融服务的具体种类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16.鼓励境外专业人员依法为试点地区内的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支持试点地区建立健全境外专业人员能力评价评估工作程序。
三、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
17.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
18.对拟在试点地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其临时入境停留有效期放宽至2年,且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
四、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
19.对于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大众市场软件(不包括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软件)及含有该软件产品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让或获取企业、个人所拥有的相关软件源代码作为条件要求。
20.支持试点地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禁止对线上商业活动消费者造成损害或潜在损害的诈骗和商业欺诈行为。
五、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
21.试点地区应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此类转移包括:资本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指导费和其他费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资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资所得;根据包括贷款协议在内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因争议解决产生的款项。
22.试点地区的采购人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应说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
23.对于涉及试点地区内经营主体的已公布专利申请和已授予专利,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开下列信息:检索和审查结果(包括与相关现有技术的检索有关的细节或信息等);专利申请人的非保密答复意见;专利申请人和相关第三方提交的专利和非专利文献引文。
24.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对经营主体提出的知识产权相关救济请求,在申请人提供了可合理获得的证据并初步证明其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即将受到侵害后,应不预先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即依照有关司法规则快速采取相关措施。
25.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对被调查的经营者给予指导,经营者作出相关承诺并按承诺及时纠正、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26.支持试点地区内企业、商业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建立提高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包括自愿审计和报告、实施基于市场的激励措施、自愿分享信息和专门知识、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鼓励其参与制修订自愿性机制环境绩效评估标准。
27.支持试点地区内企业自愿遵循环境领域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相关原则应与我国赞成或支持的国际标准和指南相一致。
28.支持试点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规范、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提供仲裁裁决,并依法公开。
六、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
29.试点地区应建立健全重大风险识别及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评估,强化对各类风险的分析研判,加强安全风险排查、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
30.健全安全评估机制,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及时跟进试点进展,结合外部环境变化和国际局势走势,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评估,根据风险程度,分别采取调整、暂缓或终止等处置措施,不断优化试点实施举措。
31.强化风险防范化解,细化防控举措,构建制度、管理和技术衔接配套的安全防护体系。
32.落实风险防控责任,有关地方落实主体责任,在推进相关改革的同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配套措施,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监督,依职责做好监管。
33.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协同监管,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统筹推进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金融监管等。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制度型开放试点任务。要统筹开放和安全,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开放监管能力、风险防控能力。要坚持绿色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切实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商务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各项试点措施的系统集成,推动部门和地方间高效协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积极推动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问题。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细化分解任务,切实防控风险,加快推进各项试点措施落地实施。对确需制定具体意见、办法、细则、方案的,应在本措施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确保落地见效。需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相关文件】
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
商国际发〔202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协定规定的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引导地方、产业和企业适应区域市场更加开放的环境、更加充分的竞争,更好把握RCEP带来的机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高质量实施RCEP,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推动更高水平开放,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二、总体目标
通过高质量实施RCEP,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更深层次改革。将把握RCEP发展机遇与各地方发展战略紧密对接,推动地方高质量发展。引导鼓励企业以RCEP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提升贸易和投资发展水平,扩大国际合作,提升质量标准,促进产业升级,增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
三、重点任务
(一)利用好协定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推动贸易投资高质量发展。
1. 促进货物贸易发展。鼓励企业用好成员国降税承诺,结合各成员降税承诺和产业特点,推动扩大服装、鞋、箱包、玩具、家具、电子产品、机械装备、汽车零件、摩托车、化纤、农产品等优势产品出口,积极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进口,支持日用消费品、医药、康复设备和养老护理设备等进口。(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确保优惠原产地规则发挥实效。进一步加强原产地规则组织实施和签证职能管理,探索与RCEP成员国共同推动原产地电子联网建设,扩大自助打印证书适用国别范围,提升签证智能化水平,提高签证准确性和规范性。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制度,鼓励企业用好区域原产地累积规则,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及时帮助进出口企业沟通解决享惠受阻问题。(海关总署、中国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 高标准实施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规则。除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统一纳入“单一窗口”受理,最大限度实现通关物流环节单证无纸化。进一步督促指导各地方口岸管理部门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积极推进与RCEP成员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有条件的口岸对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且完整提交相关信息的RCEP原产易腐货物和快件,在满足必要条件下争取实行6小时内放行的便利措施。(海关总署、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强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国际合作。加强与RCEP成员国的动植物疫情信息共享,推动国际动植物疫情监测合作,探索认可成员国间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等效性。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做好对采信机构实施目录管理工作,为RCEP框架下互认打好基础。(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提高服务贸易对外开放水平。落实好协定服务贸易开放承诺,推动制造业研发、管理咨询、养老服务、专业设计等服务承诺逐一落地。开展服务具体承诺表由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的转换,按照协定承诺在协定生效后6年内尽早完成。为区域内各国投资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等各类商业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家属的跨境流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商务部及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提升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履行好协定投资负面清单承诺,确保开放措施落地到位。推动完善全国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落实好“十四五”规划纲要关于有序推进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开放的部署,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开放。(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提升对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提高对外投资质量效益。推动企业参与区域产业链供应链重塑,引导对外投资绿色低碳发展。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推广使用电子证照。高质量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提高合作区与国内园区协同发展水平。加强对外投资保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按照RCEP知识产权规则,为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商业秘密等提供高水平保护。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打击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社会共治的有效衔接。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和维权援助。按照RCEP规定推动加入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条约。(商务部、中央宣传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 高水平履行电子商务规则。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推进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的国际互认。加强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全球化经营,完善仓储、物流、支付等全球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深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各综合试验区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发展。鼓励引导多元主体投入建设海外仓。积极发展“丝路电商”,与更多RCEP成员国开展电子商务务实合作。(商务部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制造业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
10. 推动制造业优化升级。结合RCEP实施,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开展技术改造,推进制造业补链强链,强化资源、技术、装备支撑。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建设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加大重要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鼓励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设备更新和新产品规模化应用。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工程,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结合RCEP实施,推动各行业、各地区,以及广大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对外贸易质量效益。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强化协同发展、集成服务、互联互通。以质量提升加强我国在RCEP区域中的市场参与能力。(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加强高端产业链合作和制造业项目合作,培育多元化全球供应链网络。充分发挥我国产业和市场优势,在RCEP区域内积极推动企业围绕共同关心的产业链供应链环节开展紧密合作,促进企业开展研发和技术交流,进一步推动高端产业链优势互补、深度融合。加强绿色产业链合作,推动建立绿色制造国际伙伴关系。(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健全产业开放安全保障体系。密切关注区域市场深度开放引发的贸易风险,发挥多主体协同作用,加强预警监测和法律服务。依法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产业安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推动建立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国际标准合作和转化,提升标准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14. 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化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强标准化工作统筹协调。对接国际标准,推进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增加国家标准有效供给,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15. 加大对适用的国际标准的采标力度,提升转化率。聚焦RCEP成员国重点贸易领域需求,积极开展国际标准的适用性分析和关键技术指标比对,提出采用国际标准重点领域,加快采用国际标准,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根据RCEP区域内标准协调的需要,对国家采标标准立项申报项目实施审评快速程序。(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加大参与国际标准制订和对接力度,加强行业交流合作。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参与关键领域国际标准制订。鼓励我国标准化专家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支持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检测机构加强与RCEP成员国交流合作,共同开展国际标准研制。利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与RCEP成员国建立的标准化合作机制或签署的标准化合作协议搭建平台。(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推动标准协调和合格评定结果互认合作。开展RCEP成员国标准化体系及合格评定程序研究,促进标准协调、合格评定结果互认。支持合格评定机构结合区位优势,与RCEP成员国合格评定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并建立灵活高效的合格评定结果互认模式。积极开展RCEP标准化协调推进关键技术研究,及时汇总发布RCEP成员国合格评定市场准入制度及相关调整信息。(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完善金融支持和配套政策体系。
18. 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的金融服务质效。结合RCEP实施,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对外贸领域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信保产品和服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提高人民币结算对贸易投资发展的支持作用。推动RCEP区域内贸易投资活动更多使用人民币结算,帮助市场主体降低汇兑成本,规避汇率波动风险。持续优化政策安排和基础设施建设,为人民币跨境使用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人民币交易、投资、避险产品,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和服务。(人民银行负责)
(五)因地制宜用好RCEP规则,提升营商环境。
20. 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各地方要严格实施与RCEP强制性义务对应的国内法律法规规章。以RCEP鼓励性义务作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抓手,不断提高地方治理能力。充分发挥RCEP作用,提升贸易投资环境,促进对外贸易和招商引资,积极引进区域内资金、人才。地方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自身优势,就高质量实施RCEP探索经验,在本省(区、市)辖区内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示范区,带动提升本省(区、市)整体实施协定的效果。(商务部及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结合地方优势和特点抢抓机遇。强化地方政府服务功能,深入细致研究当地产业优势和RCEP国别市场机遇,指导企业开拓RCEP成员国市场,重点推动优势产品出口。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鼓励支持企业完善重点市场营销渠道。培育建立地方营销服务平台,构建国际物流供应链服务保障体系,提升物流水平。鼓励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加强外资企业服务保障。(商务部及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帮助中西部等地区提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鼓励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加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积极发挥当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加工贸易产业园等在承接产业转移中的作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承接产业转移能力,特别是加大加工贸易承接力度。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通过北部湾国际门户港、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等重要枢纽,拓展面向RCEP成员国的经贸合作服务功能。落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时修订鼓励类产业范围,规范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申报程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和RCEP的叠加效应。落实好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方案和政策措施,深入研究RCEP规则条款及缔约方市场准入承诺,推动在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制造业等方面更快发展。实施好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商务部、海南省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推动制度创新。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制定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商务部及各有关部门、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继续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边境口岸通行能力。加快双边检验检疫议定书签署,扩大边境贸易进口商品品种。优化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流程。鼓励边境地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促进边贸电商市场融合发展,为边贸企业提供通关、物流等优质服务,培育面向国内外的边境地区商品市场和商贸中心。(商务部、海关总署及各有关部门、各边境省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深入做好面向企业的配套服务。
26. 建立自贸协定实施公共服务平台。强化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服务企业的功能,便利企业了解和查询关税优惠、原产地操作、服务投资开放、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规则,就RCEP提供咨询服务,提供知识产权数据接口等服务支撑。鼓励地方积极开展自贸协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努力为企业提供优惠关税政策、原产地证书申领、通关便利化、服务投资咨询、商事仲裁解决、商业保理等自贸伙伴贸易投资一站式解决方案。(商务部、中国贸促会、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发挥驻外经商机构对企业在海外的服务功能。在RCEP区域的中国驻外经商机构要加大对当地中资企业用好协定的支持力度,鼓励当地中资企业商(协)会充分发挥提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服务等方面作用,为企业在当地开展业务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咨询帮助。(商务部负责)
28. 增强展会等平台对贸易投资发展的促进作用。充分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展会平台服务企业的作用,扩大面向RCEP国家的贸易投资促进和推广,鼓励相关地方利用现有展会活动,更好带动与RCEP国家的对外贸易、双向投资和技术交流。(商务部负责)
29. 持续做好宣传培训。建设解读RCEP规则和指导实际操作的专家队伍。通过相关部门自主组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中小微企业的培训力度,结合各地特点和实际需要开展针对性培训,着力提升中小企业对RCEP规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商务部、财政部、中国贸促会、全国工商联、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加强RCEP实施效果跟踪。深入开展调研,广泛收集各方面诉求,加强地方和产业对RCEP实施工作的参与。及时查找、分析和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实施方法,提升企业利用RCEP的便利性,用足用好优惠措施。(商务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做好RCEP实施相关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部门联动、央地协同,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RCEP实施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月24日
【贯彻落实】
《上海市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印发
中国青年网 2023.09.2116:25
央视网消息:据上海市政府网站9月21日消息,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其中提出,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和国家战略需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除需国家相关部委出台实施细则的试点措施或国家相关部委要求加快落地的试点措施外,用一年时间,着力推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各项试点措施落地实施。实施过程中,做到有效应对风险,注重挖掘典型案例,总结管用做法和亮点成效,及时提炼形成制度创新成果。到实施一周年评估时,试点工作做到有进展、有创新、有突破、有成果、有项目、有案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上海市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持续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改革创新,主动加大压力测试力度,更好承担国家赋予的重大使命,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和国家战略需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除需国家相关部委出台实施细则的试点措施或国家相关部委要求加快落地的试点措施外,用一年时间,着力推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各项试点措施落地实施。实施过程中,做到有效应对风险,注重挖掘典型案例,总结管用做法和亮点成效,及时提炼形成制度创新成果。到实施一周年评估时,试点工作做到有进展、有创新、有突破、有成果、有项目、有案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
(一)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制订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方案,及时报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试点方案明确再制造进口产品清单、再制造产品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特性、安全环保性能等方面)、合格评定程序、监管措施等。
(二)自境外暂时进入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下列货物,在入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临时入境人员开展业务、贸易或专业活动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包括软件,进行新闻报道或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等);用于展览或演示的货物;商业样品、广告影片和录音;用于体育竞赛、表演或训练等所必需的体育用品。上述货物应当自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暂时入境期间不得用于出售或租赁等商业目的。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期限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三)企业办理进口海关申报时,海关对于企业提供的原产地证书,如仅存在印刷错误、打字错误、非关键性信息遗漏等微小差错或文件之间的细微差异,在确认货物原产资格情况下,可给予企业享受优惠关税待遇,企业不必反复修改、递交申请材料。上海海关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在上海全域复制推广。
(四)企业在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和情况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向海关提出预裁定展期申请的,海关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工作流程,接受预裁定展期申请,在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作出决定。
(五)在符合我国海关监管要求且完成必要检疫程序的前提下,海关对已提交必要单据的空运快运货物,在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
(六)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且完成必要检疫程序的前提下,海关对通过空运、海运方式进口并提交通关所需全部信息的已抵达货物,在48小时内予以放行。
(七)如货物抵达前(含抵达时)未确定关税、其他进口环节税和规费,但在其他方面符合放行条件,且已向海关提供担保或已按照要求履行相关程序的,海关应当予以放行。
(八)境外合格评定机构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申报合格评定机构资质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对认证资质试点的具体要求,适用对境内合格评定机构相同或等效的程序、标准和其他条件。
(九)企业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口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具体工作要求,认证机构接受供应商提供的符合电磁兼容标准自我声明材料,并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要求考核产品电气安全后,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在认证证书上标注电磁兼容部分为符合性声明,明示产品应从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口。
(十)企业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口葡萄酒,允许进口标签中包括chateau(酒庄)、classic(经典的)、clos(葡萄园)、cream(柔滑的)、crusted/crusting(有酒渣的)、fine(精美的)、late bottled vintage(迟装型年份酒)、noble(高贵的)、reserve(珍藏)、ruby(宝石红)、special reserve(特藏)、solera(索莱拉)、superior(级别较高的)、sur lie(酒泥陈酿)、tawny(陈年黄色波特酒)、vintage(年份)或vintage character(年份特征)等描述词或形容词。
海关、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有关要求,做好进口葡萄酒标签信息的合规监管。
三、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
(十一)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申请开展中资金融机构已开展的新金融业务的,在沪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明确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的机构类型、机构性质、许可要求和许可程序,实施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许可,充分给予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并进行审慎监管。
(十二)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业务提供者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申请开展金融服务的,在沪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相关金融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进一步细化审批工作流程,优化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交的与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开展金融服务相关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在沪金融管理部门应在120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金融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并争取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
(十三)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支持下,允许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内注册的企业、工作或生活的个人购买跨境保险、投资等金融服务。境外金融服务的具体种类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十四)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制定鼓励类境外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清单,建立境外职业资格单向认可工作程序,对专业人员取得的境外职业资格实行单向认可,允许符合条件的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后提供专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探索国际职业资格制度和国内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培养制度衔接机制。为持有专业领域国际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本市职称评审提供便利,研究水平评价类国际职业资格和国内职称评审制度的衔接方式,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探索引入国际化评价标准。
四、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
(十五)注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家属,可享受口岸签证办理便利,口岸签证机关将为其办理一次入出境、停留期限30日的S2字签证。随行家属入境后,可在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与专家本人所持签证入境有效期相同(最长不超过5年)、入境停留期限相同(最长不超过180天)的S2字签证。专家本人在沪长期居留的,其家属可随同办理有效期一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十六)拟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随行家属,可享受口岸签证办理便利。口岸签证机关将根据邀请事由,为高管本人办理一次入出境、停留期限30日的R字、M字或F字签证,家属随同办理S2字签证。入境后,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管可在本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入境停留期不超过180天、多次往返的R字、M字或F字签证,家属随同办理S2字签证。对于在公司正式筹建期间拟在沪长期居留的外籍高管,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公司正式成立后,若高管本人被正式外派至本市工作的,还可根据规定办理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家属随同办理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五、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
(十七)企业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实施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大众市场软件(不包括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软件)及含有该软件产品的,转让或获取企业、个人所拥有的相关软件源代码不得被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为条件要求。
(十八)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中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和对线上消费者存在潜在损害的行为等加强研究,结合执法、司法等实践,探索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六、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
(十九)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应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和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二十)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采购人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应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在公告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成交结果时,应说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理由。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未载明或未规范说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理由的,及时予以纠正规范。
(二十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指导下,市知识产权部门将国家有关专利信息检索链接接入上海市知识产权“一件事”集成服务平台,公布查询路径;不断升级优化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内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更为有效的精准服务,并指导浦东新区和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大对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内企业等经营主体的专利信息检索服务工作。
(二十二)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辖区人民法院对企业等经营主体提出的知识产权相关救济请求,在申请人提供了可合理获得的证据并初步证明其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即将受到侵害后,应不预先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即依照有关司法规则快速采取相关措施。
(二十三)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经营者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反不正当竞争管理制度。在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被调查的经营者给予指导,对于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四)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依托相关协会、商会,支持区内企业、商业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建立提高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包括自愿审计和报告、实施基于市场的激励措施、自愿分享信息和专门知识、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鼓励其参与制(修)订自愿性机制环境绩效评估标准。
(二十五)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依托相关协会、商会,支持区内企业自愿遵循环境领域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鼓励其发布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二十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探索完善劳动仲裁裁决书公开制度,按照“公布为常态、不公布为例外”的原则,指导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将相关裁决书向社会公开。
七、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
(二十七)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压实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在推进相关改革的同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配套措施,强化对各类风险的分析研判,加强重大风险识别及系统性风险防范,建立安全风险排查、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严格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协同监管,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细化防控举措,构建制度、管理和技术衔接配套的安全防护体系,落实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出口管制、网络安全审查、文化产品进口内容审查、反垄断审查等各项管理措施。
(二十八)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安全评估机制,配合国家相关部委,做好安全评估,结合外部环境变化和国际局势走势,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评估,遇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八、保障措施
(二十九)建立长效机制。建立由市商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评估,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在实施过程中,中央和国家部门出台相关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强化责任落实。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制度型开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切实扛起责任,加强跨部门协作,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试点措施落地生效。
(三十一)加强培训宣传。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机制化、常态化开展政策解读和企业宣贯活动,通过网络、电视、新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内涵、亮点、应用场景,扩大政策知晓度;加强政策辅导,并根据需要设立咨询电话,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政策。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