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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黄河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 2023-06-29 16:36:15        来源 : 党建在线     浏览次数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意见》

时间:2023-06-28 10:0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正式施行。为做好黄河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系统全面学习立法精神,准确把握立法要旨,增强法律贯彻落实工作的针对性靶向性实效性,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赖以生存发展的宝贵资源。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生态屏障和经济地带,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是治国理政的大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到国家重大战略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深入实地考察,走遍黄河上中下游九省区,主持召开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新时代黄河保护治理和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擘画了壮美蓝图。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作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任务,明确要求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就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战略部署,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

黄河保护法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的又一部流域保护法,是全面推进国家“江河战略”法治化的标志性立法,是“1+N+4”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黄河保护法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为人民法院在法治轨道上扎实服务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多次召开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推动签署《黄河流域9省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先后发布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会议纪要及典型案例。沿黄九省区法院加强司法协作,助推环境问题整治,促进生态保护修复,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2023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山西吕梁召开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暨沿黄九省区法院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对会议提出工作要求,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形成《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山西倡议》。作为此次会议重要成果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意见》,旨在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立法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持续深化改革创新,为保障黄河安澜、服务民族复兴再立新功。

二、《意见》的起草思路和特点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紧扣黄河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遵循流域司法保护规律和特点,明确了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裁判思路以及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方向。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强化政治引领。黄河保护法从立项到通过颁布,是在习近平总书记的亲自指导、推动下进行的。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不仅为做好黄河保护立法工作,也为做好黄河保护司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引。《意见》明确将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作为落实“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贯穿到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二是注重调查研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中关于调研“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方面的差距和不足,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中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的要求,《意见》起草过程中注重调查研究,要求黄河流域九省区法院提出辖区内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存在的实实在在的问题,找准新时代新征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的切入点。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亲自带队开展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项调研,实地了解黄河司法保护情况,总结梳理流域区域环境司法存在的问题,《意见》中对这些问题均进行了回应。

三是坚持守正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的贺信中指出,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障建设,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据此,《意见》结合今年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作安排,将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审判机构运行实质化、审判能力水平现代化、环境司法功能多元化、流域司法协作常效化等五个方面,作为全面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的着力点。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18个条文,全文分为四个部分,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深化三个方面重要认识、贯彻四项法律原则、落实六项法律制度、加强五个司法工作着力点。

第一部分紧扣立法目的,要求深刻认识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意见》第1条至第3条分别从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落实最严法治三个方面,阐释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对黄河长久安澜美好向往、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增强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部分贯彻立法原则,要求准确把握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的主要方面。《意见》第4条至第7条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角度,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准确把握立法特殊性和侧重点,结合流域司法保护特色,紧紧围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持续用力。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发展和安全、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等重大关系问题,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是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为重。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依法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基本生态用水、生产用水,服务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瞄准各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布局中的不同定位,结合区域特点和地方实际,找准司法保护工作的结合点、着力点。四是坚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深化对流域司法的规律性认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从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地理单元的连续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角度出发,强化黄河流域系统治理、整体治理、协同治理。

第三部分落实法律制度,要求突出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审判职能作用。《意见》第8条至第13条分别对应黄河保护法第三章至第八章内容,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黄河流域需要高度重视的六方面重大问题和五大目标任务,明确黄河司法保护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一是丰富修复举措,持续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着力提升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创新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努力实现“预防—保护—惩罚—修复”的完整闭环。二是促进绿色用水,推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助力流域水资源配置优化,整治不合理用水行为,服务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三是注重综合防治,保障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依法惩治各类违法生产建设活动,服务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保障黄河行洪安全。四是严格落实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各类污染尤其是水污染的惩治力度,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切实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五是支持创新驱动,服务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依法保护产权,服务乡村振兴,促进企业合规绿色转型。六是加强文化保护,助力传承和弘扬黄河文化。全链条打击破坏文物和文化遗产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革命文物遗迹,促进黄河文化创造性发展。

第四部分强化体制机制,要求全面提升黄河流域司法服务保障能力水平。黄河保护法明确规定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障建设。《意见》第14条至第18条据此要求持续深化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切实运用法治手段守护好母亲河。一是着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以黄河保护法施行为契机,立足流域保护特点和治理需要,不断完善审判体制机制,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整体系统保护。二是着力推进审判机构运行实质化。细化环境资源审判庭归口审理案件的范围和职责,强化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培树机制,以信息化助推专业化建设,促进审判职能、人员、理念的实质融合。三是着力推进审判能力水平现代化。健全完善契合环境资源审判实际的绩效考核和培训交流机制,打造纪律作风过硬、适应审判职能“三合一”需要、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队伍,全面提高流域司法保护能力水平。四是着力推进环境司法功能多元化。坚持能动司法,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加强以案释法普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作用;深化环境司法国际合作,讲好中国环境法治故事。五是着力推进流域司法协作常效化。打造畅通高效的内外协同机制,积极开展行政与司法协同合作,促进各类协作机制落地落实,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格局。

新时代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不断提升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水平,推动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意见

法发〔2023〕8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增强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1.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黄河保护法的出台,为人民法院在法治轨道上扎实服务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作为落实“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贯穿到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2.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是回应人民群众对黄河长久安澜美好向往的重要实践。黄河保护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为人民谋福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黄河优美生态环境和高质量发展的新追求新期盼。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牢记初心使命,充分认识生态环境保护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立足审判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服务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守护好黄河流域的青山碧水蓝天净土,努力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3.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是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黄河保护法坚持问题导向,旨在系统治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全面学习领会黄河保护法立法精神,准确把握立法特殊性和侧重点,结合山水相济大保护的流域司法特色,持续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绿色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真正把黄河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立法原则,紧紧围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持续用力

4.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发展和安全、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等重大关系问题,找准统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平衡点。准确把握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战略要求,助推环境问题整治,促进生态保护修复,服务绿色低碳发展,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5.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为重。根据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治水思路,全面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依法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基本生态用水、生产用水,服务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聚焦保水、固土、治沙、防洪等黄河流域审判工作重点,促进水资源合理分配,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加强违规取用水规制,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

6.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瞄准各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布局中的不同定位,结合区域特点和地方实际,找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结合点着力点。充分考虑黄河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差异,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抓好江河源头和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湖泊水库、河道堤坝岸线的保护治理,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

7.坚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深化对流域司法保护的规律性认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从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地理单元的连续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角度出发,强化黄河流域系统治理、整体治理、协同治理。全领域全过程贯彻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打造畅通高效的内外协调联动机制,健全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和充分修复的现代环境司法保障体系。

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着力提高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各项工作的针对性靶向性实效性

8.丰富修复举措,持续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大对黄河源头和水源涵养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脆弱区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非法采矿、采砂、渔猎、养殖、采伐、开垦、建设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外来入侵物种治理。着力提升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系统保护修复雪山冰川、高原冻土、高寒草甸、草原、湿地、森林、荒漠、泉域及其他流域特有生态环境要素,助力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探索创新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司法措施,科学合理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使用及修复效果评估机制,努力实现“预防—保护—惩罚—修复”的完整闭环。

9.促进绿色用水,推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依法审理取水许可、权属确认等行政争议案件和水资源使用权民事纠纷案件,推动高耗水项目技术改造或有序退出,规范用水权交易市场,促进水资源配置优化。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整治挖湖造景、地下水超采、盲目上马“公园热”等不合理用水行为,确保流域用水安全。妥善审理涉节水产业、节水技术、节水设施案件,鼓励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产业节水增效,支持城乡老旧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服务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10.注重综合防治,保障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依法惩治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岸线、水库库区的行为,保障黄河行洪安全,促进黄河流域各类生产建设活动规范有序。依法审理涉水沙调控和防洪防凌调度、水功能区管理、山洪泥石流灾害防治案件,服务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筑牢黄河流域生态屏障。妥善审理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退耕还湿、违章建筑拆除、小水电整改退出相关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11.严格落实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黄河流域水、土壤、大气污染惩治力度,注重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综合治理,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扎实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依法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资源监管、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相关案件,从严惩处污染黄河干流、重要支流、重要湖库等重点水域及环境监管失职、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准确适用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和禁止令、惩罚性赔偿,及时制止侵害行为,充分救济受损权益,严厉制裁恶意侵权人,切实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12.支持创新驱动,服务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依法审理涉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案件及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新型权益案件,探索碳汇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司法方案,依法保护产权,支持科技创新,服务乡村振兴。妥善审理涉高耗水、高污染、高耗能项目案件及相关企业破产重整、清算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合规绿色转型。

13.加强文化保护,助力传承和弘扬黄河文化。严厉惩处破坏文物、名胜古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盗掘(盗窃)、销赃、倒卖等全链条各环节参与人的法律责任。妥善审理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水文化遗产、农耕文化遗产、文化旅游等案件,依法保护传统技艺、医药、曲艺、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助力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促进黄河文化创造性发展。加强革命文物遗迹保护力度,妥善审理违法占用、毁损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和遗迹案件,传承弘扬黄河红色文化,筑牢中华民族的根和魂。

四、持续深化改革创新,为保障黄河安澜服务民族复兴再立新功

14.着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坚持守正创新,增强系统观念,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以黄河保护法施行为契机,立足流域保护特点和治理需要,因地制宜推进以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机制,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专门审判机构审理,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丰富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裁判规则,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整体系统保护。

15.着力推进审判机构运行实质化。按照司法体制改革、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以及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找准涉及各类生态环境要素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小切口,细化环境资源审判庭归口审理案件的范围和职责,促进审判职能、人员、理念的实质融合,确保聚焦主业主责。完善环境资源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对新类型、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案件依法提级管辖,强化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培树机制。用足用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丰富环境资源审判分案识别要素,以信息化助推专业化建设。

16.着力推进审判能力水平现代化。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面提高流域司法保护能力水平。狠抓审判质效,健全完善契合环境资源审判实际的绩效考核和培训交流机制,打造纪律作风过硬、适应审判职能“三合一”需要、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队伍。突出问题导向,大兴调查研究,针对流域司法保护的特点、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创新,统一法律适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17.着力推进环境司法功能多元化。坚持能动司法,做实“抓前端、治未病”,通过诉源治理、多元解纷、司法建议等方式主动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加强以案释法普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作用,多途径开展法治宣传,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全民行动。深化环境司法国际合作,推进经验交流互鉴、成果惠益分享,讲好中国环境法治故事,传播中国软实力。

18.着力推进流域司法协作常效化。加强流域区域尤其是跨省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之间在立案、审判、执行方面的工作协调对接,健全远程立案、在线庭审、电子送达、修复资金移送等配套机制,促进各类协作机制落实落地。积极开展行政与司法协同合作,优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证据调取、线索移交、纠纷化解、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衔接配合,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实施长江保护法重大意义,增强司法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长江保护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一部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重要法律。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做好长江保护法实施工作,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2.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是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的有力支撑。长江保护法既是生态环境的保护法,也是绿色发展的促进法,不仅突出强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同时在促进长江经济带产业结构绿色改造、提升流域人居环境质量、保障长江黄金水道功能等方面均作出重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将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作为保障长江流域绿色发展的发力点,助力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

3.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职尽责的使命担当。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对于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具有重大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主动担负起保护长江母亲河的使命责任。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正确树立长江司法保护理念,准确把握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深刻内涵

4.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准确理解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立足审判职能,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5.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治理。保障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关于长江保护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有效落实。坚持在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下,开展长江保护工作。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妥善协调长江流域江河湖泊、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中岸上的关系,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6.坚持依法严惩、全面担责。准确理解长江保护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严格把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确保长江保护法准确实施。坚持最严法治观,加大对流域生态环境破坏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将“严”的基调贯彻到法律实施全过程、各方面,切实增强法律的刚性和权威性。在审理长江保护相关案件中,依法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全面保护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7.依法加强水污染防治类案件审理。支持、监督有关部门对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管采取的行政执法措施。加大对超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等有害物质造成的水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流域跨界水污染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等行为惩治力度。坚持最严格的水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使受污染水体得到有效治理。

8.依法加强生态保护类案件审理。重点审理长江十年禁渔相关案件,严厉惩处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以及实施电鱼、毒鱼、炸鱼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流域水生生物恢复。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加强对其栖息地生态系统保护,维护流域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探索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司法运用,依法保障国家对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支持流域地方政府之间开展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和市场化补偿基金、相关主体自愿协商等生态保护补偿方式。

9.依法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审理。按照有关部门依法划定的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有关规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惩处相关刑事犯罪,保障长江水域生态系统和航运安全。妥善审理流域内河流、湖泊、矿产、渔业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资源权属争议和合同纠纷案件,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结合主体功能区制度分类施策,处理好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促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10.依法加强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审理。依法适用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环境标准,妥善运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司法手段,推动钢铁、石化、造纸、农药等重点行业技术设备升级、实施清洁化改造,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妥善审理涉及气候变化的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案件,确保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有效发挥。

11.依法加强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类案件审理。依法审理流域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纠纷案件,保障长江黄金水道功能有效发挥。妥善审理因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水土流失及土地石漠化治理、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引发的案件,保障长江流域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顺利实施。依法审理环境容量利用权、流域生态用水分配纠纷,保障流域水资源合理分配,确保流域用水安全。妥善审理因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服务引发的绿色金融案件,依法保障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等绿色产业领域的投融资需求。

12.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用。依法审理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维护流域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功能,完善司法确认规则,维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做好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加强诉讼请求、事实认定、责任承担、判决执行等方面协调对接,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

四、切实加强长江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提升服务保障生态环境民生福祉的能力水平

13.健全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强化全流域系统保护。加大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支持力度,优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拓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覆盖面。加强对雅砻江、岷江等长江重要支流以及太湖、鄱阳湖等长江流域重点湖泊的司法保护,更好满足保护和修复流域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和保障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需要。

14.加大流域审判机制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统筹适用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深化流域法院集中管辖、司法协作等机制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流域法院之间在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流程的衔接,提升跨域环境诉讼服务能力。加强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就地开庭、调解和宣判,增强环境司法便民利民成效。

15.锻造过硬审判队伍,提升环境司法能力和国际影响力。将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善于从政治上认识问题、推动司法工作,不断提高审判队伍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锻造高素质专业化审判队伍,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增强服务保障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需求的司法能力。深化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拓宽流域治理国际视野,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中国经验。

16.深化司法公众参与,提升人民群众长江保护法治意识。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人民陪审员在环境资源案件事实查明、评估鉴定等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实现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深度融合。通过公开审判重大环境资源案件、发布环境司法白皮书和典型案例、设立司法保护基地和生态环境修复基地等形式,发挥司法示范引领作用,让生态文明观念深入人心,增强人民群众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1-02-25 23:23:55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李绪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非法采矿案

三、被告人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欧祖明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案

五、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案

六、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江西省新余市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被告人李绪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绪根在明知扬州市江都区长江夹江流域属于禁渔期、电鱼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情况下,驾驶快艇,利用电磁波高频逆变器、带导线的抄网等工具组成电捕工具采用电鱼方法在夹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60余次,捕获鲢鱼、鳊鱼等野生鱼类900余斤并出售,获利9000元。经扬州市江都区渔政监督大队认定,李绪根使用的电捕工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资料汇编》,明确长江扬州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施行全面禁捕,扬州市江都区长江夹江流域属于上述禁渔区。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中,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与李绪根就生态环境修复达成和解协议:一、李绪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二、李绪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增殖放流价值25000元的鱼苗(已履行);三、李绪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二年内再行增殖放流价值22500元的鱼苗。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绪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李绪根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已退缴违法所得,且采取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李绪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长江十年禁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本案中,案发地位于四大家鱼种质资源区的长江流域扬州段,是鱼类的重要洄游通道,也是鱼类育肥产卵和越冬的最佳场所。李绪根电鱼的行为对自然水域的水生生物产生极大杀伤力,严重威胁生态资源和水环境,故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李绪根仍需承担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制定了《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确保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

二、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赵成春与被告人赵来喜共谋,由赵成春负责在长江镇江段采砂,赵来喜以小船每船1500元、大船每船24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间,赵成春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李兆海、李永祥在长江镇江段119号黑浮下游锚地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将江砂直接吸到赵来喜货船。赵来喜雇佣被告人赵加龙、徐培金等将江砂运输至其事先联系好的砂库予以销售。经鉴定,赵成春、赵来喜、李兆海、李永祥非法采砂38万余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52万余元。赵加龙参与非法采砂22万余吨,价值90万余元;徐培金参与非法采砂15万余吨,价值6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成春、赵来喜等6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赵成春、赵来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李兆海、李永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赵加龙罚金1.8万元、徐培金罚金1.6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并没收吸砂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长江河道非法采砂引发的刑事案件。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具有维持河道潜流、稳定河道形态、提供生物栖息地、过滤河流水质等重要功能,非法采砂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矿产资源的流失,还严重影响长江航道和防洪堤坝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加大对非法采砂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六名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斩断“盗采、运输、销售”一条龙犯罪产业链条,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砂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维护沿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决心。

三、被告人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秦家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保靖县毛沟镇卧当村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自己承包山上的杉木进行砍伐,其中核心区内面积117.5亩,核心区外面积15.46亩,并雇佣他人将砍伐的杉木运出并销售。经鉴定,秦家学共砍伐林木1010株,林木蓄积为153.36立方米。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秦家学滥伐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公益林,林木蓄积153.36立方米,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秦家学系初犯、认罪,积极交纳补植复绿的保证金66025元,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判处。保靖县人民检察院要求秦家学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秦家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秦家学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栽植一年生杉树苗5050株,存活率达到90%以上。

【典型意义】

本案系滥伐林木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武陵山区,是长江流域洞庭湖支流沅江的重要水源涵养区。该地区的森林资源具有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作用。本案中,秦家学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销售自然保护区内公益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责任方式,有效确立“伐树要许可、毁树须担责”,并支持检察机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对于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欧祖明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案

【基本案情】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于2015年10月作出《关于涪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的通告》(以下简称被诉通告)。被诉通告按照经批复的方案划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泊船、采砂、放养家禽、网箱养殖等活动;在一级保护区内,还须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等行为;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由环保、农业、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欧祖明长期从事渔业养殖的水域被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被禁止继续从事渔业养殖活动。欧祖明认为被诉通告侵犯其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通告。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区政府作出被诉通告的行政目的是为了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且程序并无违法之处,故被诉通告合法。欧祖明虽曾依法获得从事渔业养殖的行政许可,但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遂判决驳回欧祖明的诉讼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引发的行政诉讼。饮用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国家为此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长江保护法亦规定,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本案中,虽然欧祖明曾获得从事渔业养殖的行政许可,但区政府基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实际需要作出被诉通告,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符合环境公共利益。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案不属于行政权力擅自专断的违法情形。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整治举措,有力保障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的功效实现。

五、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案

【基本案情】

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杨林村,属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基于中央环保督察及“绿盾2018”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的工作要求,向恒泰公司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责令恒泰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前将其在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建筑物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并向恒泰公司出具《承诺书》,就拆迁原则、存疑评估处理以及付款方式进行了承诺。恒泰公司自行拆除了建筑物后,黄渡乡政府向其支付补偿款400万元。因双方对剩余补偿数额有异议,区政府一直未支付剩余补偿款,恒泰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恒泰公司虽已取得经营、用地、建设等各项行政许可,但因公司位于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区政府基于环保整改工作要求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拆除不动产,并无不当。但对于恒泰公司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区政府在向恒泰公司支付400万元补偿款后,以双方就剩余补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为由一直未作补偿决定,系部分行政不作为。故判决责令区政府对恒泰公司作出补偿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企业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区引发的行政案件。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类型多样,自然保护区众多。自然保护区是各种生态系统及生物物种的天然贮存库,对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区政府责令恒泰公司退出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行政行为,有利于保持完好的天然生态系统,切实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平衡。同时,人民法院判令区政府在依法作出正式评估报告后对恒泰公司实际损失予以合理补偿,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

六、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化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直接堆放在长江边长达18年,覆盖面积达700多亩,最深处达125米,造成当地生态环境损害严重,并对长江生态安全产生重大威胁。经媒体曝光后,涪陵化工公司立即制定环境问题整改处置方案,并报请重庆市环保监管部门批准。2017年1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以涪陵化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行为违法,给当地环境带来极大破坏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涪陵化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侵害行为,赔偿相应的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或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涪陵化工公司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是涪陵化工公司承诺严格贯彻落实重庆市及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环境问题整改处置方案,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封场、覆土、复绿等环境整治工作;二是涪陵化工公司支付803700.80元,用于本案或者本地区大气环境、水环境修复或替代性修复等公益用途。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在一审法院监督下,涪陵化工公司已完成调解书确定的各项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长江边磷石膏尾矿库引发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总磷是长江首要超标污染因子,磷石膏尾矿库通过渗滤液渗漏等方式污染土壤、地下水等,对长江构成巨大威胁。本案中,人民法院探索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的案件执行机制,充分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形成监督合力,确保涪陵化工公司按时按约履行调解书。同时,积极构建生态环境修复协调联动机制,邀请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生态环境修复评估标准,对修复工作进行联合巡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案件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本案的审判和执行过程创新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机制,充分体现出人民法院在服务和保障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动担当作为。

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平公司)开发建设云南红河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根据《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附件1《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所示,案涉水电站淹没区大部分被划入红河(元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在该区域内,绿孔雀为重点保护物种。2017年7月,生态环境部责令新平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后评价工作完成前,不得蓄水发电。之后,新平公司即停止对案涉水电站建设项目的施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以案涉水电站一旦蓄水将导致绿孔雀栖息地被淹没、绿孔雀存在灭绝可能,并危害生长在该区域陈氏苏铁、破坏当地珍贵的干热河谷季雨林生态系统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自然之友已举证证明案涉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频繁活动区域,构成其生物学上的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同时,案涉水电站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涉及陈氏苏铁的保护,若继续建设将使该区域珍稀动植物的生存面临重大风险。故判决新平公司立即停止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待其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备案工作后,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预防性公益诉讼是环境资源审判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体现,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避免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或者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本案中,自然之友已举证证明案涉水电站如果继续建设,势必导致国家Ⅰ级重点保护动物绿孔雀和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陈氏苏铁的生境被淹没,导致该区域的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遭受直观预测且不可逆转的损害。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依法判定新平公司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水电站建设项目,责令完善相关手续,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雅砻江上的牙根梯级电站由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砻江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现处于项目预可研阶段,水电站及其辅助工程(公路等)尚未开工建设。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认为,雅江县麻郎措乡沃洛希村(音译)附近的五小叶槭种群是当今世界上残存最大的五小叶槭种群,是唯一还有自然繁衍能力的种群。牙根梯级电站即将修建,根据五小叶槭雅江种群的分布区海拔高度和水电站水位高度对比数值,牙根梯级水电站以及配套的公路建设将直接威胁到五小叶槭的生存,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直接威胁。绿发会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鉴于五小叶槭在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的等级及牙根梯级电站建成后可能存在对案涉地五小叶槭原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到牙根梯级电站现处在项目预可研阶段,故判决雅砻江公司应当将五小叶槭的生存环境作为牙根梯级电站项目可研阶段环境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针对珍稀野生植物的预防性公益诉讼。长江上游是我国水能资源蕴藏丰富的地区,也是自然环境良好、生物物种丰富、地质条件脆弱的生态功能区。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将生态优先的原则贯穿到水电规划开发的全过程,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充分尊重五小叶槭的生存环境,成功避免了环境安全与效益价值的冲突。同时,五小叶槭虽未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已将其评估为“极度濒危”、列入红色名录,人民法院判令雅砻江公司采取预防性措施保护五小叶槭生存环境,充分体现了我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的责任和担当。

九、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网湖大湖为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主要湖泊,并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列入第一批湖泊保护名录。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殖公司)与黄石市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合同,约定由其承包网湖大湖进行生态渔业养殖。2014年至2016年,养殖公司先后向网湖大湖违法投放磷肥约1000吨、氮肥约2000吨、有机肥约1000吨,豆渣、啤酒糟等约46000吨。网湖整体水质类别由2013年的Ⅲ类逐渐降至2016年的Ⅴ类,水质恶化,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磷,水质呈中富营养状态级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网湖大湖水质总磷超标的损害后果,与养殖公司进行渔业养殖过程中违法过度投放肥料和饲料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养殖公司作为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依据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判决养殖公司赔偿网湖大湖水体环境损害费1946776元,支付至阳新县财政局非税财政专户,用于网湖大湖水体的整体治理与恢复工作;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渔业养殖引发的水污染纠纷案件。长江流域湿地、湖泊分布广泛,类型多样齐全,在维护淡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网湖湿地位于长江一级支流富水河下游,是东方白鹳、小天鹅等珍稀濒危动植物的栖息地,被专家誉为“湿地水禽遗传基因保存库”。本案中,养殖公司虽然依据合同享有在案涉区域进行生态渔业养殖的权利,但同时也负有不得投肥(粪)养殖、采取措施避免水体污染的义务。人民法院判决养殖公司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款用于网湖大湖水体的整体治理与恢复工作,为改善和恢复湖泊、湿地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江西省新余市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江西省新余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赖鹏杰在河下镇袁河划江段非法采砂,遂先后两次向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经立案调查后,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9月,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发现涉案线索,向市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市水务局对赖鹏杰进行约谈,赖鹏杰缴纳了罚款20000元。后市水务局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区检察院。区检察院进行回访调查,发现赖鹏杰堆放的砂石及废弃采砂设备并未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环境未得到改善、修复。区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市水务局作为市级河道主管部门,具有履行河道监管的法定职责,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对于赖鹏杰多次非法采砂的行为,市水务局虽然履行了一定职责,在两次责令赖鹏杰停止违法行为后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但现场堆放的砂石及废弃采砂设备并未清除,河道未得到修复。市水务局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严格全面履职,致使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确认市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市水务局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河道管理安全。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对非法采砂行为监管不力危害河道管理安全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非法采砂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构筑物、堆放砂石及废弃设备,影响河道管理和行洪安全,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市水务局作为具有河道监管职责的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行政职责,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处罚、对非法建筑进行拆除、恢复河道原状。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市水务局怠于履职行为违法,同时责令其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合理界定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认定标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地履行行政职责,具有示范性意义。